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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后,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就进入实施程序。执行主体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执行行为,从而实现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行政强制法》没有对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的一般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可以不受时限的约束。这里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法发[2006]35号)第1条的规定,即“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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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强制执行的时限,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时,还应遵循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般程序,即应当出示有关证件与法律文书,制作执行笔录。执行笔录应当载明被执行人、执行时间和地点、执行内容和方式、执行过程、执行人员等内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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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行政强制法》第59条规定:“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5日内执行。”这是对行政机关申请立即执行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行政决定,必须符合“情况紧急”和“保障公共安全”这两个条件。申请立即执行,不受《行政强制法》第56、57和58条规定的限制。对于什么情况下属于情况紧急,是否属于保障公共安全,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最后由人民法院裁量。如果法律法规对情况紧急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则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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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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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技术监督局不执行判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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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4年4月21日,经人举报,某市技术监督局对某省某汽车运输总公司正在实施运输的车辆以及车内装载的500箱瓶装酒进行了扣留封存。至10月27日,市技术监督局以(晋)技监封字(94)第014号《封存通知书》,认定该批酒和该车辆为假冒商品及贩假工具,将其扣留封存。汽车运输总公司对此决定不服,于1995年1月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市技术监督局的决定合法,作出维持判决。汽车运输总公司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市技术监督局对500箱瓶装酒进行扣留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规范正确,但对于运输车辆的扣留,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二审法院于1997年2月8日作出终审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二、撤销某市技术监督局(晋)技监封字(94)第014号《封存通知书》中关于封存车辆的决定;三、某市技术监督局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两个月内返还原封存的车辆;四、某市技术监督局应赔偿某汽车运输总公司车辆被封存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终审判决后,某市技术监督局拒绝执行判决,运输总公司于1997年10月25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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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民法院接到执行申请后,认为被告某市技术监督局不执行判决是不合法的,于1997年11月10日向某市技术监督局发出执行通知,限其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执行判决。期满后,市技术监督局仍不执行,人民法院则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划拨技术监督局15万元的赔偿款转交运输总公司;对于不返还扣留的车辆行为,向市技术监督局的上级部门提出了司法建议,12月25日市技术监督局返还了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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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本案所涉及的行政诉讼执行案件,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相对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对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时,有其特别的执行措施,本案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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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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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土地管理局申请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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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朱某全家7口人,已有宅基地的面积为160平方米。1995年3月,朱某申请增批宅基地建房,未获批准。同年7月,朱某擅自在自己承包的耕地内建房,被乡政府发现制止,同年9月,朱某不顾乡政府的多次制止,擅自建成两间瓦房,占地面积60余平方米。同年11月7日,某县土地管理局作出处罚决定:没收朱某非法建造的瓦房两间,罚款1000元。朱某不服,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复议。市土地管理局认为,县土地管理局的处罚决定错误,于同年11月20日依法作出限朱某收到复议决定书的次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建筑两间,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耕地原状的决定。复议决定作出后,朱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非法建筑。同年12月7日,市土地管理局申请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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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某县人民法院收到市土地管理局执行申请后,对申请进行了审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2条的规定,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当时的《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申请人合格,并且符合其他申请条件。人民法院审查了市土地管理局的复议决定,认定复议决定合法,作出予以执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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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本案属于非诉行政行为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受理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要符合条件,首先要属于受理范围内,本案根据《土地管理法》与《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属于申请执行范围内。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复议机关的决定的重要程序是对复议决定的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只有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才能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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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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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执行的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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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诉讼的执行对行政机关有哪些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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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有何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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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试分析与评论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行为执行的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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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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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傅士成:《行政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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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甘文:《行政诉讼司法解释之评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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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168
4.江必新:《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之发展》,金城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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