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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224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注:该司法解释于2002年8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9次会议通过,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包括:有关国际货物贸易(如进口汽车、出口纺织品)的行政案件,有关国际服务贸易(如旅游、合作办学)的行政案件,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其他国家贸易行政案件。在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中如果当事人为外国人或无国际人,则成为涉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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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226 按照WTO规则和我国入世的承诺,国际贸易(注:主要指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可通过谈判达成协议。)要遵循非歧视原则、市场开放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我国各级人民政府都有义务确保WTO规则和我国承诺的履行。如果在国际贸易行政中,有涉外因素的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发生冲突,可依法在我国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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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228 (二)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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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230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注:该司法解释于2002年9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2次会议通过,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反倾销行政案件是指:不服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的案件;不服有关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的案件;不服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以及价格承诺的复审决定的案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倾销行政行为的案件。反补贴行政案件是指:不服有关补贴及补贴金额、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审裁定的案件;不服是否征收反补贴税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的案件;不服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补贴税以及承诺的复审决定的案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补贴行政行为的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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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232 反倾销行政案件与反补贴行政案件的特点是:第一,作出此类行为的主体级别高,为国务院主管部门。第二,此类案件的影响大。处理不当,可能会升格为国家间的纠纷。第三,实行严格的案卷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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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234 (三)外国人入境出境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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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236 随着我国入世和对外开放程度的加大,外国人、无国籍人出入我国的机会增多,引发争议的可能性也在增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规定,外国人入境出境行政案件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入境出境许可等管理中出现的争议案件。按照惯例,外国人申请入境没有得到许可的,不得提起行政诉讼。第二类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住引发的行政案件。第三类是入境出境处罚或强制措施引发的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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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238 (四)其他涉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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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240 除上述三类涉外行政案件外,还有其他涉外行政案件,如外国人缴纳所得税的案件,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案件,外国人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强制措施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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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242 四、涉外行政诉讼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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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244 涉外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组成部分,具有行政诉讼的一般意义。如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法秩序等。除此外,涉外行政诉讼作为我国加入WTO的一项重要承诺,还具有十分特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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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246 第一,有利于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来我国投资,最大的担心就是投资风险,因此,制度保障十分重要。外商是否投资中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国是否有一个较完备、公正的法律制度环境。尤其是当作为相对人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与作为管理者的政府或行政机关发生纠纷时,是否有合理的法律途径加以解决。涉外行政诉讼正是以解决涉外行政纠纷为己任,无疑在保障外商的合法权益、增强外商的投资信心、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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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248 第二,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开放。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我国打开国门后,和外国的交往增多,除了外商投资外,还有许多外国人及无国籍人来中国留学、工作、旅游观光等。尤其是随着我国的入世,对外开放的力度将进一步加大,涉外的行政纠纷也会越来越多,在此,涉外行政诉讼将在解决涉外行政纠纷上发挥重要作用,促进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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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250 第三,有利于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建立完备的行政诉讼制度是我国入世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涉外行政诉讼公正地解决各类涉外行政纠纷,将充分显示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决心,将在世界范围内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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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255 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1702717316]
1702721256 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二节 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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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258 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是指反映涉外行政诉讼的基本特点和规律,对涉外行政诉讼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规则。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有两类:一类是既适用于一般行政诉讼又适用于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另一类是仅适用于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别原则。一般原则在行政诉讼的原则部分已经阐述,这里主要分析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别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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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260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别原则主要有以下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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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262 一、国家主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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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264 国家主权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涉外行政案件,必须维护国家主权。在我国,只有人民法院享有行政审判权,对外代表国家。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国家主权原则具体有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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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266 第一,涉外行政案件的审判权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行政审判权,可以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和审判的严肃和公正。如果涉外行政案件的审判权可以由其他机关行使,则容易造成法出多门。当然,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行政纠纷更不得由外国法院审判,否则,就是对我国主权的严重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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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268 第二,涉外行政诉讼必须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与《行政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具体要掌握如下几点:一是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但国际条约有规定的,依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二是国际条约和我国《行政诉讼法》均有规定,但前者更具体的,按前者办理;三是国际条约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发生冲突时,依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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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270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对国际条约的适用主要涉及程序方面,实体法律的适用要将国际条约先转化为国内法,才具有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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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272 第三,在涉外行政诉讼中,必须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语言文字和国家主权密切相关。按照国家主权原则,外国当事人提交诉状时须附具中文译本。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必须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应当提供,但翻译费用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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