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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涉外行政诉讼必须委托我国律师出庭应诉。对此问题,详见本章第三节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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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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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又称同等原则,是指在涉外行政诉讼中,外方当事人与我国公民、法人有同等的地位。《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71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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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是国际法上“非歧视原则”或“国民待遇原则”在涉外行政诉讼中的具体体现。“非歧视原则”或“国民待遇原则”是国际交往的一项重要原则,更为WTO所要求。该原则是指本国国民享有的权利,要同等地赋予境内的外国人。具体在行政诉讼中,是指中国公民、组织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如起诉权、上诉权、举证权、辩论权等,外国人都同等地享有;中国公民、组织所承担的诉讼义务,如合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遵循法庭秩序的义务等,外国人也要同等地履行。平等原则强调的是,无论是我国公民、组织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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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平等原则并不是无条件的,平等原则要受对等原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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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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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等原则,是指在涉外行政诉讼中,如果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也加以限制。《行政诉讼法》第71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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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等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延伸,也是平等原则的补充。国与国之间的交往以平等互惠为基础,诉讼活动也是如此。在行政诉讼中,各国应本着互惠的精神,互相给予对方国家的当事人以充分的诉讼权利,不应限制,更不能歧视外国公民和组织。但国际关系比较复杂,难以保证平等互利原则的全面实施。如果一旦发生外国法院限制我国公民、组织诉讼权利的情况,我国将采取对等行为,限制该国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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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对等原则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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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对等原则在涉外行政诉讼中主要适用于对诉讼权利的限制。外国法院限制我国公民、组织诉讼权利的,我国也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对等地予以限制。如果外国法律在诉讼权利方面赋予我国公民更多的诉讼权利时,不适用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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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外国对我国公民、组织行政诉讼权利的限制,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应对等地予以限制。限制我国公民、组织诉讼权利的形式多样,可以是立法限制,也可以是实务中限制。诉讼权利的限制可能仅适用于我国公民、组织,也可能对所有外国公民、组织都适用。无论采取上述限制形式的哪一种,都适用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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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对等原则如何适用,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如果法律有明文规定的,适用法律的规定;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则要视具体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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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三节 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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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行政诉讼的重要部分,涉外行政诉讼原则上要遵循《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但考虑到其特殊性,在具体的诉讼制度上又有一些特殊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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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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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外行政诉讼中,由于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组织,他们对我国的法律及司法程序不熟悉,因此,建立诉讼代理制度十分必要。诉讼代理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律师代理,另一部分是律师以外的代理,如个人代理、社会团体代理等。以下对这两部分代理分别予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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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代理,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3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这是因为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任何主权国家都不准许外国律师在本国以律师的身份代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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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73条具有以下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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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委托律师。可以委托律师,也可以不委托律师,还可以委托律师以外的其他人作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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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如果决定委托律师以律师身份或名义代理诉讼,则只能委托我国律师机构的律师。我国《律师法》规定,外国律师不得在我国开设律师事务所或与我国律师合伙开业;外国律师不得在我国开业;不得以律师名义在我国代理诉讼和出庭等。《行政诉讼法》对委托律师的限制和《律师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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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以外的代理,《行政诉讼法》没有特别规定,这意味着可以适用一般行政诉讼关于代理的规定。按照《行政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可以委托社会团体、外国人的近亲属、外国人所在我国单位推荐的人、外国人所在国的律师以及其他人代理。委托外国律师代理时不能以律师的身份或名义,律师只能以个人的名义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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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委托我国律师、社会团体、个人代理诉讼,但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需要通过域外寄交或托交的,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且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外国约定的有关证明手续后,该委托书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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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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