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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国人入境出境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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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入世和对外开放程度的加大,外国人、无国籍人出入我国的机会增多,引发争议的可能性也在增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规定,外国人入境出境行政案件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入境出境许可等管理中出现的争议案件。按照惯例,外国人申请入境没有得到许可的,不得提起行政诉讼。第二类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住引发的行政案件。第三类是入境出境处罚或强制措施引发的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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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涉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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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三类涉外行政案件外,还有其他涉外行政案件,如外国人缴纳所得税的案件,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案件,外国人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强制措施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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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外行政诉讼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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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组成部分,具有行政诉讼的一般意义。如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法秩序等。除此外,涉外行政诉讼作为我国加入WTO的一项重要承诺,还具有十分特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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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有利于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来我国投资,最大的担心就是投资风险,因此,制度保障十分重要。外商是否投资中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国是否有一个较完备、公正的法律制度环境。尤其是当作为相对人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与作为管理者的政府或行政机关发生纠纷时,是否有合理的法律途径加以解决。涉外行政诉讼正是以解决涉外行政纠纷为己任,无疑在保障外商的合法权益、增强外商的投资信心、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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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开放。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我国打开国门后,和外国的交往增多,除了外商投资外,还有许多外国人及无国籍人来中国留学、工作、旅游观光等。尤其是随着我国的入世,对外开放的力度将进一步加大,涉外的行政纠纷也会越来越多,在此,涉外行政诉讼将在解决涉外行政纠纷上发挥重要作用,促进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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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有利于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建立完备的行政诉讼制度是我国入世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涉外行政诉讼公正地解决各类涉外行政纠纷,将充分显示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决心,将在世界范围内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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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二节 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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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是指反映涉外行政诉讼的基本特点和规律,对涉外行政诉讼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规则。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有两类:一类是既适用于一般行政诉讼又适用于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另一类是仅适用于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别原则。一般原则在行政诉讼的原则部分已经阐述,这里主要分析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别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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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别原则主要有以下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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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主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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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涉外行政案件,必须维护国家主权。在我国,只有人民法院享有行政审判权,对外代表国家。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国家主权原则具体有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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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涉外行政案件的审判权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行政审判权,可以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和审判的严肃和公正。如果涉外行政案件的审判权可以由其他机关行使,则容易造成法出多门。当然,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行政纠纷更不得由外国法院审判,否则,就是对我国主权的严重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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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涉外行政诉讼必须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与《行政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具体要掌握如下几点:一是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但国际条约有规定的,依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二是国际条约和我国《行政诉讼法》均有规定,但前者更具体的,按前者办理;三是国际条约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发生冲突时,依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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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对国际条约的适用主要涉及程序方面,实体法律的适用要将国际条约先转化为国内法,才具有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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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在涉外行政诉讼中,必须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语言文字和国家主权密切相关。按照国家主权原则,外国当事人提交诉状时须附具中文译本。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必须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应当提供,但翻译费用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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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涉外行政诉讼必须委托我国律师出庭应诉。对此问题,详见本章第三节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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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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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又称同等原则,是指在涉外行政诉讼中,外方当事人与我国公民、法人有同等的地位。《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71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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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是国际法上“非歧视原则”或“国民待遇原则”在涉外行政诉讼中的具体体现。“非歧视原则”或“国民待遇原则”是国际交往的一项重要原则,更为WTO所要求。该原则是指本国国民享有的权利,要同等地赋予境内的外国人。具体在行政诉讼中,是指中国公民、组织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如起诉权、上诉权、举证权、辩论权等,外国人都同等地享有;中国公民、组织所承担的诉讼义务,如合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遵循法庭秩序的义务等,外国人也要同等地履行。平等原则强调的是,无论是我国公民、组织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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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平等原则并不是无条件的,平等原则要受对等原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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