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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324 涉外行政诉讼由于涉及国家司法主权,又对外影响重大,因而,对其管辖的规定要考虑涉外行政案件的特点,以确保对案件的公正审判。《行政诉讼法》没有对涉外行政诉讼的管辖作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反倾销行政案件、反补贴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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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326 三、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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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328 在证据制度方面,涉外行政诉讼与一般行政诉讼没有根本差异。但由于涉外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一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有些证据可能在我国域外形成,法院审查证据有一定困难,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注:该司法解释于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于2002年7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对我国域外证据的效力作了明确规定。该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第57条第5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可见,域外形成的证据可采与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是否办理法定证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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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330 需要指出的是,域外证据的效力规定不限于涉外行政诉讼,在一般行政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域外形成,同样需要办理法定证明手续。但相比之下,涉外行政诉讼对域外证据的运用会多一些,故在这里作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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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332 四、期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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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334 在涉外行政诉讼中,期间制度十分重要。这主要是因为期间直接涉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而外籍当事人大多在国内没有住所。对涉外行政诉讼的期间,《行政诉讼法》没有涉及,可参照《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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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336 从已有规定看,涉外行政诉讼期间的特点是对不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籍当事人,对有关期间适当予以延长。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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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338 第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住所的外籍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行政判决、裁定的,有权在行政判决书、裁定书作出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住所的外籍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或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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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340 第二,人民法院审理涉外行政案件的期限,不受一般审理期限的限制。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审理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是3个月,二审是2个月。考虑到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行政案件的过程中,调查取证、传唤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等有相当难度和复杂性,法院审理这类案件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审限可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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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342 第三,对居住在境外的当事人,有关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期限有特殊规定。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6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如果采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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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344 五、送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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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346 涉外送达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涉外行政诉讼的送达,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涉外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交付或呈示给境外外籍当事人(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的诉讼行为。另一部分为一般行政诉讼的涉外送达,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人民法院的送达行为。《行政诉讼法》对涉外送达问题没有规定,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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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348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7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涉外送达方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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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350 (一)条约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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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352 该方式适用于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签订有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其中涉及诉讼文书送达的情况。目前,我国已先后与法国、波兰等国签订了司法协助协议。根据协议,各有关国家要指定一个机关作为中央机关和有权接受外国通过领事途径转递的文书的机关。当向缔约国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时,先将请求书和送达的诉讼文书送交所在国的中央机关,再由该机关安排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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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354 (二)外交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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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356 不具备按条约方式送达的条件的,可按互惠原则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交途径送达按下列程序办理:(1)送达的法律文书需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由外交部领事司负责转递;(2)须注明受送达人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及其在国外的详细外文地址,并将该案的基本情况函告外交部领事司;(3)附具送达委托书。此外,按对等原则收取送达诉讼文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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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358 (三)委托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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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360 这里又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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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362 第一,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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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364 第二,受送达人在我国境内有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并授权代其接受送达的,可直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诉讼代理人收文的日期也就是送达日期。通过向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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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366 第三,受送达人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及业务代办人的,可直接向这些机构或业务代办人送达。这里主要是针对外国组织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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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368 (四)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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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370 该方式适用于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情况。邮寄送达的期间已如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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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372 (五)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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