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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受送达人在我国境内有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并授权代其接受送达的,可直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诉讼代理人收文的日期也就是送达日期。通过向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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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受送达人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及业务代办人的,可直接向这些机构或业务代办人送达。这里主要是针对外国组织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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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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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方式适用于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情况。邮寄送达的期间已如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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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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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方式适用于不能采用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公告送达是将送达事项公布在全国性报纸上,如《人民法院报》,并将应送达的诉讼文书张贴在法院公告栏内。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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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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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涉外行政诉讼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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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简述我国涉外行政诉讼的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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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简述我国行政诉讼的送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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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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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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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建淼主编:《行政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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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十一章 行政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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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在我国,由于“官本位”封建政治传统的影响和管制行政形态的惯性,行政主体责任意识淡漠,责任追究空疏,只实施行政活动而不承担责任的情况相当普遍,甚至在行政权力违法运用并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时,也不承担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关乎政府生命。世界上鲜有不做错事的政府,但政府做错事后承担责任,就能得到民众的信任,从而获得长久的生命力。如果政府做错事后不承担责任,就会助长行政权力的恣意,陷政府于责任危机。从1995年起实施的包括行政赔偿在内的国家赔偿制度,是我国公共权力运行规制方面的巨大进步。这一制度系统地规范了国家承担责任的方式与程序,因而从根本上提高了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实质性保护。本章主要阐述了行政赔偿的概念与作用、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方式与计算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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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重点 行政赔偿的概念与成立要件;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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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一节 行政赔偿的概念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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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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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理解行政赔偿概念,需要注意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等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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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不同于行政补偿。行政补偿是指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因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合法行政或因公共利益而遭受损失,由行政主体主动予以适当补偿的法律制度,例如土地征用补偿、财产国有化补偿等。行政补偿的上述概念,反映了行政补偿的四个特点,即行政补偿的起因是合法与正义行为所造成的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损失;行政补偿的实施不需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由行政主体依法主动实施;行政补偿的程度是一种适当补偿而不是完全补偿;行政补偿的目的是对相对人的权益损失提供救助。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主要区别在于引起赔偿与补偿的行为性质不同。从行政行为上看,引起赔偿的行为在性质上是违法的、不正当的,而引起补偿的行为在性质上是合法的、正当的。为了突出赔偿与补偿的这种差别,学界通常将赔偿称为“损害赔偿”,将补偿称为“损失补偿”。此外,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在救济程度上也有所不同。行政补偿只是适当补偿当事人所受损失,其救济程度不如行政赔偿,而行政赔偿除有救济行政相对人所受损害的目的外,还有惩戒行政侵权损害行为的目的,因此必须尽量达到人权保护的一般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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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不同于刑事赔偿。刑事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赔偿义务机关给予受害人的赔偿。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同属于国家赔偿,二者之间的区别在于侵权主体和侵权原因不同。前者是因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产生,后者是因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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