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721413
1702721414
行政赔偿亦不同于民事赔偿。民事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侵权或违反合同而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主要有四个方面。其一,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人与赔偿请求人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民事赔偿的赔偿人与请求人之间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其二,行政赔偿的起因是行政违法,民事赔偿的起因则是平等主体间的侵权损害行为或违约行为,与行政违法无关。其三,行政赔偿对受害人的救济一般不如民事赔偿充分。例如,对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行政赔偿有最高限额,民事赔偿则没有最高限额。其四,行政赔偿的费用来自国家财政,民事赔偿的费用则来自赔偿人的自有财产。
1702721415
1702721416
二、行政赔偿的成立要件
1702721417
1702721418
根据行政赔偿的概念,行政赔偿的成立要件主要有四点:
1702721419
1702721420
其一,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行政公务人员”的范围包括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公务人员。政党、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不是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主体。
1702721421
1702721422
其二,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是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即职权行为。学理上对职权行为的理解有两种,一种是将职权行为理解为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执行公务的一切行为(包括非权力性行为),另一种是将职权行为理解为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对相对人实施管理的单方面行为。《国家赔偿法》并未对职权行为作出明文解释,但是,从《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范围的规定看,职权行为主要是指后一种行为。这类行为均带有命令—服从的特点,即国家强制特点,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据此可以推论出,行政公务人员作出的与职权行为无关的个人侵权行为,不能引起国家行政赔偿责任,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政公务人员自己承担;国有公共设施因设置、管理欠缺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引起国家行政赔偿责任,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得到民事赔偿。
1702721423
1702721424
其三,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是违法行政行为,例如违法拘留、非法拘禁、违法实施罚款、违法查封财产等。
1702721425
1702721426
其四,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确已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且损害的大小和范围可以确定(注:我国现行行政赔偿采取的是“直接物质性损害赔偿”标准。按照这一标准,赔偿请求人即使获得赔偿,赔偿的数额也是很低的。根据北京市的统计,《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行政赔偿案件的最高赔偿额为2万元,绝大部分只有千元左右。这不仅对受害人不公平,无法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而且无异于纵容行政违法,这也是《国家赔偿法》遇到非议最多的地方。因此,有必要提高行政赔偿的标准,将“可得利益损失”纳入行政赔偿范围,从而使行政赔偿摆脱“画饼充饥”的尴尬处境。)。一方面,有侵权不一定有损害。例如,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构成侵权,但在处罚决定执行之前,则只存在侵权事实,而不存在损害事实,被处罚人不能要求行政赔偿。另一方面,无法确定的损害不能得到赔偿。例如,就业机会的丧失肯定会对当事人造成损害,但这种损害是无法确定的,因此不能获得赔偿。
1702721427
1702721428
三、行政赔偿的作用
1702721429
1702721430
行政赔偿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702721431
1702721432
(一)权利救济作用
1702721433
1702721434
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行政赔偿可以使受害人的权利得到救济。例如,行政诉讼如果没有行政赔偿制度,受害人只能在诉讼中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违法行政行为、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职责。这些救济手段虽然可以起到迫使被告停止侵害的作用,但对于违法行政行为已经造成的损害却无法予以救济,而这恰恰是行政赔偿所要解决的问题。权利救济作用是行政赔偿的主要作用,也是国家实行国家赔偿制度的根本目的。
1702721435
1702721436
(二)制约防范作用
1702721437
1702721438
国家行政赔偿具有制约和防范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作出违法行政行为的作用。因为,一旦违法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实际损害,不仅国家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而且可以通过其他措施,例如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规定侵权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责令责任人员和责任机关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等,把履行职务的状况和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进而达到制约、防范行政职权行为违法侵权活动的目的。
1702721439
1702721440
(三)社会平衡作用
1702721441
1702721442
首先,由于国家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行政公务活动的受害人可以从国家得到相应的赔偿,这就缓解甚至消除了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矛盾以及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公务活动的不满情绪,使行政管理活动能够顺利进行。通过这样的方法,使国家赔偿机制在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增进国家行政活动效能之间保持一种合理的平衡。
1702721443
1702721444
(四)文明标示作用
1702721445
1702721446
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即是国家和政府是否和人民一样有守法的义务,是否在违法后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赔偿以及其他类型的国家赔偿便是国家和政府对人民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人们可以从包括行政赔偿在内的国家赔偿制度的有无或好坏去观察一个国家文明发展的水平,特别是民主与法治的真实状况。无论如何,一个对人民不承担违法责任的国家不能说是一个文明的国家。因此,以行政赔偿为主体的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进步的衡量尺度。
1702721447
1702721448
1702721449
1702721450
1702721452
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
1702721453
1702721454
一、行政赔偿范围的概念
1702721455
1702721456
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导致行政赔偿责任的行政侵权损害行为的范围,主要回答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哪些侵权损害行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国家赔偿法》在确定行政赔偿范围时,遵循了“合理限制、突出重点”的指导思想。
1702721457
1702721458
首先,从民主、人权的政治理念出发,行政赔偿制度应当对行政机关职权行为违法侵权所造成的一切损害负责。但是,由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力相对薄弱,国家能够拿来用作行政赔偿的资金有限,因而在确定行政赔偿范围时必须考虑我国现有国情条件的承受能力,对行政赔偿的范围给予合理限制。
1702721459
1702721460
其次,究竟行政主体的哪些违法侵权损害行为应当纳入到行政赔偿范围呢?在考虑这一问题时,既要使我国的行政赔偿达到一定范围,使之符合世界行政赔偿制度发展的潮流与人权保护的一般水准;又要根据国家现有国力,将行政赔偿范围限定在那些性质较为严重、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威胁较大、亟待得到救济的行政侵权损害行为上。
1702721461
1702721462
二、行政赔偿范围的法律规定
[
上一页 ]
[ :1.702721413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