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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382 3.简述我国行政诉讼的送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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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384 本章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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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386 1.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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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388 2.胡建淼主编:《行政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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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394 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十一章 行政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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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396 内容摘要 在我国,由于“官本位”封建政治传统的影响和管制行政形态的惯性,行政主体责任意识淡漠,责任追究空疏,只实施行政活动而不承担责任的情况相当普遍,甚至在行政权力违法运用并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时,也不承担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关乎政府生命。世界上鲜有不做错事的政府,但政府做错事后承担责任,就能得到民众的信任,从而获得长久的生命力。如果政府做错事后不承担责任,就会助长行政权力的恣意,陷政府于责任危机。从1995年起实施的包括行政赔偿在内的国家赔偿制度,是我国公共权力运行规制方面的巨大进步。这一制度系统地规范了国家承担责任的方式与程序,因而从根本上提高了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实质性保护。本章主要阐述了行政赔偿的概念与作用、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方式与计算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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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398 学习重点 行政赔偿的概念与成立要件;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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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404 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一节 行政赔偿的概念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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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406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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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408 行政赔偿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理解行政赔偿概念,需要注意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等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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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410 行政赔偿不同于行政补偿。行政补偿是指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因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合法行政或因公共利益而遭受损失,由行政主体主动予以适当补偿的法律制度,例如土地征用补偿、财产国有化补偿等。行政补偿的上述概念,反映了行政补偿的四个特点,即行政补偿的起因是合法与正义行为所造成的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损失;行政补偿的实施不需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由行政主体依法主动实施;行政补偿的程度是一种适当补偿而不是完全补偿;行政补偿的目的是对相对人的权益损失提供救助。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主要区别在于引起赔偿与补偿的行为性质不同。从行政行为上看,引起赔偿的行为在性质上是违法的、不正当的,而引起补偿的行为在性质上是合法的、正当的。为了突出赔偿与补偿的这种差别,学界通常将赔偿称为“损害赔偿”,将补偿称为“损失补偿”。此外,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在救济程度上也有所不同。行政补偿只是适当补偿当事人所受损失,其救济程度不如行政赔偿,而行政赔偿除有救济行政相对人所受损害的目的外,还有惩戒行政侵权损害行为的目的,因此必须尽量达到人权保护的一般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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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412 行政赔偿不同于刑事赔偿。刑事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赔偿义务机关给予受害人的赔偿。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同属于国家赔偿,二者之间的区别在于侵权主体和侵权原因不同。前者是因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产生,后者是因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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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414 行政赔偿亦不同于民事赔偿。民事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侵权或违反合同而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主要有四个方面。其一,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人与赔偿请求人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民事赔偿的赔偿人与请求人之间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其二,行政赔偿的起因是行政违法,民事赔偿的起因则是平等主体间的侵权损害行为或违约行为,与行政违法无关。其三,行政赔偿对受害人的救济一般不如民事赔偿充分。例如,对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行政赔偿有最高限额,民事赔偿则没有最高限额。其四,行政赔偿的费用来自国家财政,民事赔偿的费用则来自赔偿人的自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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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416 二、行政赔偿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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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418 根据行政赔偿的概念,行政赔偿的成立要件主要有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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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420 其一,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行政公务人员”的范围包括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公务人员。政党、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不是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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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422 其二,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是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即职权行为。学理上对职权行为的理解有两种,一种是将职权行为理解为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执行公务的一切行为(包括非权力性行为),另一种是将职权行为理解为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对相对人实施管理的单方面行为。《国家赔偿法》并未对职权行为作出明文解释,但是,从《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范围的规定看,职权行为主要是指后一种行为。这类行为均带有命令—服从的特点,即国家强制特点,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据此可以推论出,行政公务人员作出的与职权行为无关的个人侵权行为,不能引起国家行政赔偿责任,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政公务人员自己承担;国有公共设施因设置、管理欠缺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引起国家行政赔偿责任,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得到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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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424 其三,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是违法行政行为,例如违法拘留、非法拘禁、违法实施罚款、违法查封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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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426 其四,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确已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且损害的大小和范围可以确定(注:我国现行行政赔偿采取的是“直接物质性损害赔偿”标准。按照这一标准,赔偿请求人即使获得赔偿,赔偿的数额也是很低的。根据北京市的统计,《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行政赔偿案件的最高赔偿额为2万元,绝大部分只有千元左右。这不仅对受害人不公平,无法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而且无异于纵容行政违法,这也是《国家赔偿法》遇到非议最多的地方。因此,有必要提高行政赔偿的标准,将“可得利益损失”纳入行政赔偿范围,从而使行政赔偿摆脱“画饼充饥”的尴尬处境。)。一方面,有侵权不一定有损害。例如,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构成侵权,但在处罚决定执行之前,则只存在侵权事实,而不存在损害事实,被处罚人不能要求行政赔偿。另一方面,无法确定的损害不能得到赔偿。例如,就业机会的丧失肯定会对当事人造成损害,但这种损害是无法确定的,因此不能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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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428 三、行政赔偿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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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430 行政赔偿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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