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721431
1702721432
(一)权利救济作用
1702721433
1702721434
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行政赔偿可以使受害人的权利得到救济。例如,行政诉讼如果没有行政赔偿制度,受害人只能在诉讼中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违法行政行为、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职责。这些救济手段虽然可以起到迫使被告停止侵害的作用,但对于违法行政行为已经造成的损害却无法予以救济,而这恰恰是行政赔偿所要解决的问题。权利救济作用是行政赔偿的主要作用,也是国家实行国家赔偿制度的根本目的。
1702721435
1702721436
(二)制约防范作用
1702721437
1702721438
国家行政赔偿具有制约和防范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作出违法行政行为的作用。因为,一旦违法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实际损害,不仅国家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而且可以通过其他措施,例如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规定侵权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责令责任人员和责任机关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等,把履行职务的状况和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进而达到制约、防范行政职权行为违法侵权活动的目的。
1702721439
1702721440
(三)社会平衡作用
1702721441
1702721442
首先,由于国家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行政公务活动的受害人可以从国家得到相应的赔偿,这就缓解甚至消除了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矛盾以及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公务活动的不满情绪,使行政管理活动能够顺利进行。通过这样的方法,使国家赔偿机制在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增进国家行政活动效能之间保持一种合理的平衡。
1702721443
1702721444
(四)文明标示作用
1702721445
1702721446
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即是国家和政府是否和人民一样有守法的义务,是否在违法后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赔偿以及其他类型的国家赔偿便是国家和政府对人民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人们可以从包括行政赔偿在内的国家赔偿制度的有无或好坏去观察一个国家文明发展的水平,特别是民主与法治的真实状况。无论如何,一个对人民不承担违法责任的国家不能说是一个文明的国家。因此,以行政赔偿为主体的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进步的衡量尺度。
1702721447
1702721448
1702721449
1702721450
1702721452
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
1702721453
1702721454
一、行政赔偿范围的概念
1702721455
1702721456
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导致行政赔偿责任的行政侵权损害行为的范围,主要回答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哪些侵权损害行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国家赔偿法》在确定行政赔偿范围时,遵循了“合理限制、突出重点”的指导思想。
1702721457
1702721458
首先,从民主、人权的政治理念出发,行政赔偿制度应当对行政机关职权行为违法侵权所造成的一切损害负责。但是,由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力相对薄弱,国家能够拿来用作行政赔偿的资金有限,因而在确定行政赔偿范围时必须考虑我国现有国情条件的承受能力,对行政赔偿的范围给予合理限制。
1702721459
1702721460
其次,究竟行政主体的哪些违法侵权损害行为应当纳入到行政赔偿范围呢?在考虑这一问题时,既要使我国的行政赔偿达到一定范围,使之符合世界行政赔偿制度发展的潮流与人权保护的一般水准;又要根据国家现有国力,将行政赔偿范围限定在那些性质较为严重、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威胁较大、亟待得到救济的行政侵权损害行为上。
1702721461
1702721462
二、行政赔偿范围的法律规定
1702721463
1702721464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以及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1702721465
1702721466
(一)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1702721467
1702721468
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是:
1702721469
1702721470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这里的拘留指的是行政拘留,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指的是强制收容审查、强制医疗、强制遣送、强制传唤等。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违反法定条件、范围、方式、方法和程序拘留或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即构成侵犯人身权,由此引起的损害应由国家给予行政赔偿。
1702721471
1702721472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并没有拘禁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定权力,但却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即构成非法拘禁,例如私设公堂、私设牢房、关禁闭室、强行办学习班等。所有这些行为造成的损害均在国家行政赔偿范围之内,并且直接责任人还将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1702721473
1702721474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殴打行为是指使用工具或者不使用工具打击公民身体的一种攻击性侵害行为,是一种作为行为。而虐待行为的表现形式则多种多样,既有作为型的暴力性虐待行为,也有不以作为形式作出的非暴力性虐待行为。实践中,虐待行为以及放纵他人殴打和虐待行为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行政公务人员侵犯公民身体健康权的手段,而那些非暴力性的虐待行为和不作为行为则被排除在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救济范围之外,使受害者索赔无门。为此,2010年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暴力行为”这一表述,将虐待行为以及放纵他人殴打、虐待行为作为行政公务人员侵害公民身体健康权的典型行为加以列举,以求进一步扩大公民获得行政赔偿的范围。需要指出的是,行政公务人员唆使、放纵他人作出的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为本身不是行政公务人员职责内行为,而是行政公务人员的个人行为,但是,由于这种行为与行政公务人员所行使的职权有关,因而《国家赔偿法》规定这类行为的受害人可以向国家请求行政赔偿。
1702721475
1702721476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行为有两种,一种是依法不享有持有和使用武器、警械的权力而在执行公务时使用武器、警械;另一种是依法享有持有和使用武器、警械的权力而在执行公务时未按法定条件、程序使用武器、警械。
1702721477
1702721478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作出的违法损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的职权行为,凡无法归入前述列举行为的,受害人可以依照此项规定要求行政赔偿。需要指出的是,公民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不能要求金钱或实物形式的国家行政赔偿。
1702721479
1702721480
(二)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
上一页 ]
[ :1.702721431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