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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维持企事业单位存在所需要的基本费用,例如水电费、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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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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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因遭受不法侵害而使现有财产的必然减少或消灭。按照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该条中的“直接损失”一般说来主要有:保全、执行过程中造成财物灭失、毁损、霉变、腐烂等损坏的;违法使用保全、执行的财物造成损坏的;保全的财产系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执行上述款项的,贷款本金及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保全、执行造成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法律规定的其他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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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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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赔偿法的规定,精神损害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支付相应的损害抚慰金。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影响其他类型赔偿金的给付。但是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以及何谓“严重后果”,国家赔偿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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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可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的有关规定。根据该解释第9条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此外,该解释第11条还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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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赔偿有最高限额、有限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看,我国行政赔偿实行的是有限赔偿原则,目的是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回复到维持生活和生产所需的一般水平。在这种情况下,侵害人身权的行政赔偿有时会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害,当受害人的实际损害低于一般水平时,他可能会得到超出实际损害的赔偿,反之亦然。但是,侵害财产权的行政赔偿一般只会低于或等于所受的实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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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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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费用指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行政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行政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当年实际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如果超过年度预算,其超出部分在本级预算预备费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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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机关统一管理。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这与原先“机关垫付、财政核销”的赔偿金支付机制大为不同。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赔偿金,就使赔偿请求人获得赔偿金不再受赔偿义务机关的自身行政经费所制约。由于支付依据明确、程序明确、时限明确,兑现国家赔偿决定具有制度上的保障,赔偿决定“执行难”的困局将得到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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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政赔偿是由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如果,财政部门发现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提交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赔偿义务机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面临刑事责任:(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2)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计算标准实施国家赔偿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3)不依法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4)截留、滞留、挪用、侵占国家赔偿费用的;(5)未依照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国家赔偿费用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6)未依照规定将应当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及时上缴财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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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也不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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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五节 行政赔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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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程序是指受害人依法取得国家赔偿权利、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办理行政赔偿事务应当遵守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等手续的总称。行政赔偿程序一方面可以保障受害人依法取得和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另一方面可以规范国家机关受理和处理赔偿请求的手续,及时确认和履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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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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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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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害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首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当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理赔偿请求、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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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相比较,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程序的特点是须以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为前提。先行处理程序是指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须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如果该机关的处理未解决争端,则行政赔偿请求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赔偿程序。简单地说,是在进入法院司法解决之前,须经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的程序,即保证在司法救济之前行政机关有自我纠正的机会,它实质上是司法权和行政权在国家赔偿问题上界限划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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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12条规定,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3)申请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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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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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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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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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进行协商,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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