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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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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当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多个时,从方便救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应当以行使被撤销机关原致害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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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损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最初造成侵权损害的行政机关与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复议决定加重损害”指复议决定变更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加重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限制和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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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于赔偿义务机关大多为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因此,让赔偿义务机关主动纠正其违法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是困难的。在实践中,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要求迟迟不予立案、对赔偿请求人百般刁难以及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的相互推诿等情形都是常见的。按照权力与责任对等原则,赔偿义务机关若出现上述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此,新《国家赔偿法》对于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后作出赔偿决定的期限、程序以及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后的通知、说明理由等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赔偿义务机关的法律责任。赔偿义务机关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或者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此外,根据《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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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四节 行政赔偿方式、计算标准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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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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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方式是指赔偿义务机关用以履行赔偿义务,弥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受损害的法定方法。行政赔偿方式主要有三种,即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对于三种方式的使用,《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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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财产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剥夺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益,给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益造成实际损害,有权机关在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同时,责令行政主体返还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益。例如,公安机关违法作出罚没款项或财物的行政处罚,应当向被处罚人退回罚没款项或财物。恢复原状是指将违法行政行为损害的物,通过修复,使其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和特征,这既是民事赔偿方式,也是行政赔偿方式。例如,行政机关违法对相对人的财产查封、扣押,造成相对人财产损失,行政机关要承担修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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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适用应以有利于节省赔偿费用、不损害赔偿便捷性为原则。据此,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情形主要有四种:财产尚未灭失,且在赔偿义务机关的控制之下;财产已经灭失,但容易找到替代物,且受害人无异议;财产受到损坏,但修复工作简便易行;其他赔偿义务机关认为适合采用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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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三种赔偿方式在使用上并不相互排斥,赔偿义务机关可视具体情况配合使用。例如,返还已损坏的财产,同时支付一定的修理费等。此外,《国家赔偿法》第35条还规定:受害人受到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严格意义上的赔偿应当带有物质内容,因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只能作为一种辅助赔偿方式。而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可以看做是赔偿金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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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赔偿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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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四章规定了违法职权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损害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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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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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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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其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其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其三,造成公民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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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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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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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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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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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恢复原状或者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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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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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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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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