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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沛县焦海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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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案例根据《北京晚报·法治特刊》2001年11月21日《国家赔偿到底应该赔多少》一文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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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14岁的焦海亭被传讯至沛县新城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对其进行了长时间审问,但并未发现问题,焦遂被放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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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从这次传讯开始,焦被列为“劳改释放犯及重点监控人口”,每3个月须到派出所接受一次传讯,焦因此而失去了很多机会。1986年至1988年,焦连续3年参加征兵体检合格,但都因属于重点监控人口而被确定为不合格。1986年、1987年,工商、税务、供电等部门招工,焦考试合格,但也因有“犯罪前科”而未被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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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1月1日,焦被传讯至新城派出所填写“撤销重点人口管理审批表”,焦无意中发现自己的档案中竟有“因盗窃罪被判刑2年,释放回家”的记载,焦终于搞清了自己屡遭厄运的缘由,遂向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沛县公安局侵犯其人身自由,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40万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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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县人民法院受案审理后判决认为,沛县公安局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将原告当做刑满释放人员重点监控17年,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行政赔偿。赔偿金为焦的直接经济损失,即焦为申诉而花去的车旅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62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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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江苏沛县焦海亭案可以看出,被告实际侵犯了原告多项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名誉权、荣誉权、工作权、财产权等,且侵权时间、侵权程度和侵权后果都触目惊心。原告虽然没有被拘禁在某一固定处所,但公安机关违法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却是不争的事实。但是,依照现行《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赔偿标准,在沛县人民法院这一判决下,原告就只能得到可计算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6257元,这种赔偿与原告权益所受损害相比实在是太微不足道了。不能说沛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国家确立行政赔偿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这项制度既不利于原告权益保护,也不利于纠正、惩戒违法行政,那么,这项制度岂不成了摆设?这的确是一个发人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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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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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行政赔偿?行政赔偿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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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赔偿有哪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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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赔偿法》对于行政赔偿范围作了哪些规定?什么情况下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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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什么是行政赔偿请求人?什么是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认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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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试评我国现行的行政赔偿制度的优劣?你认为哪些制度需要改进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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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什么是单独式赔偿请求?单独式赔偿请求有哪些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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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什么是行政赔偿诉讼?行政赔偿诉讼与行政诉讼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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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什么是行政追偿?行政追偿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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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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