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721713
1702721714
(4)与行政赔偿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702721715
1702721716
4.起诉与受理
1702721717
1702721718
(1)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应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2个月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1702721719
1702721720
(2)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执行。行政案件原告可以在起诉后至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1702721721
1702721722
(3)当事人先后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拘留等措施,因强制措施被确认为违法而请求赔偿的,法院按其行为性质分别适用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立案受理。
1702721723
1702721724
5.审理与判决
1702721725
1702721726
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就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争议进行审理与裁判。
1702721727
1702721728
(1)行政赔偿诉讼的审判组织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律实行合议制。由于行政赔偿案件涉及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职权的行为,涉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权衡;而且,多数行政赔偿案件都经过不同层次的行政机关处理,如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或行政复议等程序,比较复杂,一律实行合议制是慎重的表现。
1702721729
1702721730
(2)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被告同样不得就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但可以收集有关损害及其原因、第三人过错和受害人自己过错的证据。
1702721731
1702721732
(3)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就赔偿范围、方式和数额进行调解。这是行政赔偿诉讼与行政诉讼在审理方式上的区别。调解成立的,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赔偿调解书应当写明赔偿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应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以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在一审判决前同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依法审查并裁定是否准许。
1702721733
1702721734
(4)原告的赔偿请求依法成立的,应当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702721735
1702721736
(5)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第二审为2个月。一并受理的行政赔偿请求案件的审理期限与该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同。
1702721737
1702721738
6.行政赔偿诉讼裁判的执行
1702721739
1702721740
行政赔偿诉讼的执行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应当考虑它的特殊地位,不宜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对待一般当事人的执行措施。我国行政赔偿诉讼的执行适用《行政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对赔偿义务机关采取特殊的执行措施,包括划拨、罚款、司法建议和追究刑事责任。
1702721741
1702721742
典型案例25
1702721743
1702721744
四川阆中市水观镇农民李茂润诉市公安局不作为案
1702721745
1702721746
(注:选自陈勇、冬妮:《轰动全国的“状告公安不作为”胜诉》,载《法制日报》2001年9月19日。)
1702721747
1702721748
1998年5月16日,四川省阆中市水观镇农民李茂润遭到本镇龙家沟农民、精神病患者郑国杰的追打。此后3天中,李继续遭到郑的纠缠。李曾经3次到水观镇派出所请求保护,派出所均未予理睬。
1702721749
1702721750
5月19日,郑手持锄禾刀来到李家,李用电话向派出所报警,但派出所未能及时派人前往处理,致使李被迫从二楼跳下,造成右腿多处粉碎性骨折,属8级伤残。
1702721751
1702721752
1999年9月,李茂润以自己遭受精神病人追杀致残、水观镇派出所民警未履行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职责为由,向阆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阆中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索赔235万元。阆中市人民法院以本案不属于行政法调整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1702721753
1702721754
李茂润上诉至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应予立案受理。2000年3月,阆中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开庭审理,但因缺乏相应法律依据,作出终止诉讼的裁定。
1702721755
1702721756
此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并于2001年6月26日作出答复:“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200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向全国公告并实施。
1702721757
1702721758
2001年9月4日,阆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被告行政违法,原告胜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财产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97万元。
1702721759
1702721760
从法律规定看,《国家赔偿法》虽未明确规定行政失职侵权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但亦未完全关闭行政失职侵权损害国家赔偿的大门,例如《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5项的兜底性规定和第4条第4项的兜底性规定等。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已有“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这就为其他类型行政失职侵权损害赔偿提供了可能。
1702721761
1702721762
典型案例26
[
上一页 ]
[ :1.702721713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