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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952 (三)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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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954 (四)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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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956 (五)当事人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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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958 (六)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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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960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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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962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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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964 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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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966 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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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968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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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970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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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972 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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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974 第三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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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976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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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978 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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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980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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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982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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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984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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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986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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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988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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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990 第四十一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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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992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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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994 (二)有明确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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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996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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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998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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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000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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