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721963
1702721964
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1702721965
1702721966
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1702721967
1702721968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1702721969
1702721970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1702721971
1702721972
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1702721973
1702721974
第三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1702721975
1702721976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1702721977
1702721978
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02721979
1702721980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1702721981
1702721982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702721983
1702721984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702721985
1702721986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702721987
1702721988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1702721989
1702721990
第四十一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702721991
1702721992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702721993
1702721994
(二)有明确的被告;
1702721995
1702721996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1702721997
1702721998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702721999
1702722000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1702722001
1702722002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1702722003
1702722004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1702722005
1702722006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1702722007
1702722008
第四十四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702722009
1702722010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1702722011
1702722012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
上一页 ]
[ :1.702721963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