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722013
1702722014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1702722015
1702722016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702722017
1702722018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1702722019
1702722020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1702722021
1702722022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1702722023
1702722024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1702722025
1702722026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1702722027
1702722028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1702722029
1702722030
第四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702722031
1702722032
第四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02722033
1702722034
(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脱、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1702722035
1702722036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1702722037
1702722038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1702722039
1702722040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1702722041
1702722042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1702722043
1702722044
(六)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702722045
1702722046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1702722047
1702722048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1702722049
1702722050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1702722051
1702722052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1702722053
1702722054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1702722055
1702722056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1702722057
1702722058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1702722059
1702722060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702722061
1702722062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
上一页 ]
[ :1.702722013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