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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60 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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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62 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55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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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64 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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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66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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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68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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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70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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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72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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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74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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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76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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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78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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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8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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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82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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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84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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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86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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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88 第五十八条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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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90 第五十九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规定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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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92 (一)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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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94 (二)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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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96 (三)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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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98 (四)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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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500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不及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可以限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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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502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指定履行的期限,因情况特殊难于确定期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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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504 第六十一条 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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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506 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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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508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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