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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10 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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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12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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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14 第四十九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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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16 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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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18 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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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20 第五十条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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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22 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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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24 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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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26 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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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28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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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30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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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32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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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34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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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36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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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38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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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40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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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42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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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44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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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46 第五十二条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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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48 (一)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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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50 (二)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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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52 因本解释第51条第1款第1、2、3项原因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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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54 第五十三条 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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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56 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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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58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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