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2259e+09
1702722590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1702722591
1702722592 第七十五条 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702722593
1702722594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1702722595
1702722596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1702722597
1702722598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1702722599
1702722600 第七十七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1702722601
1702722602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1702722603
1702722604 第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702722605
1702722606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1702722607
1702722608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径行驳回起诉;
1702722609
1702722610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1702722611
1702722612 (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1702722613
1702722614 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1702722615
1702722616 (一)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1702722617
1702722618 (二)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
1702722619
1702722620 (三)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
1702722621
1702722622 (四)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1702722623
1702722624 (五)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1702722625
1702722626 (六)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1702722627
1702722628 第八十一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57条规定的审理期限。
1702722629
1702722630 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审理期限。
1702722631
1702722632 第八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1702722633
1702722634 七、执行
1702722635
1702722636 第八十三条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02722637
1702722638 第八十四条 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1702722639
[ 上一页 ]  [ :1.70272259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