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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3240 (一)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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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3242 (二)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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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3244 第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倾销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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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3246 第七条 被告对其作出的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反倾销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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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3248 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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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3250 第八条 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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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3252 被告在反倾销行政调查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不如实提供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而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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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3254 第九条 在反倾销行政调查程序中,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不如实提供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能够获得的证据得出的事实结论,可以认定为证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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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3256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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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3258 (一)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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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3260 (二)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反倾销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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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3262 1.主要证据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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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3264 2.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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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3266 3.违反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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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3268 4.超越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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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3270 5.滥用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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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3272 (三)依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作出的其他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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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3274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可以参照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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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3276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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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3281 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1702717329]
1702723282 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附录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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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3284 (2002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2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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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3286 为依法公正地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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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3288 第一条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补贴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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