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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能把对犯罪人人道与被害人人道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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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有一种说法广为流传:“对犯罪分子讲人道,就是对被害人不人道。”这是一种为保留死刑辩护的、似是而非的说法。应当加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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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的是,对犯罪人实行人道主义,并不是否定他的犯罪行为是反人道的,例如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不将他人当做人看,当然是反人道的行为,是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但是,问题在于,犯罪人是否应当受到剥夺生命的惩罚?根据本文的以上论述,无论从犯罪人也是人、也应当得到矫正来说,还是从犯罪人的犯罪原因、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来说,都不能得出死刑是正当的、公正的、有益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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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对犯罪人实行人道主义与对被害人人道,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对犯罪人实行人道,是在承认犯罪人犯罪的前提下,讨论刑罚惩罚的人道性问题;而对被害人是否人道,则是讨论刑罚的效能问题。这两个问题虽然有联系,但并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因此,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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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人实行人道主义,是以对其实施刑罚惩罚为前提。反之,如果国家不惩罚犯罪、包庇犯罪人,那当然是对被害人的人权和其他基本权利的漠视,是不人道的表现。但是,我们讲的对犯人实行人道主义,并不存在这个前提。因此,并不会导致对被害人不人道的问题。相反,从刑罚对罪犯人道的最终目的来说,在于矫正罪犯的犯罪人格,使其自我发展和完善,成为一个正常的社会人。在一个由人与人组成的社会里,每个人总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每个人的发展和完善都依赖于社会、依赖于他人。因此,刑罚对罪犯实行人道主义,其最终结果不是有害而是有利于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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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历史已经证明,自从原始社会解体以来,任何一种社会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犯罪现象。也可以说,犯罪是一种社会常态。而只要存在犯罪,就必然会侵犯被害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出现对被害人不人道的情况。为了防止这种事情发生,国家需要做多方面的工作,仅仅依靠刑罚哪怕是最为严厉的刑罚——死刑,都不可能达到目的。马克思早就讲过:“历史和统计科学非常清楚地证明,从该隐以来,利用刑罚来感化或恫吓世界就从来没有成功过。适得其反!”【24】贝卡里亚认为,“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厉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25】。这是他提出废除死刑的重要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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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这样,那为什么人们还认为对犯罪人人道就是对被害人不人道呢?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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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在中国,“杀人者死”的等害报复观念,已经渗透到国人的血脉中,成为千古不易的信条。正是在这种原始的、本能的、极端的报复观念控制下,任何将犯人当做人,保障其基本人权的理论和做法,都会受到指责和攻击。这是人们把对犯罪人人道与对被害人人道混淆起来的最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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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现代的中国已经迈入文明社会,那种原始的、极端的报复观念应作为历史遗迹而予以扬弃,应当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将犯罪人当人看,当做自己的同类来对待,使其同被害人一样受到人道的待遇。【26】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跟上世界文明的脚步,才不会落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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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死刑同人道主义相背离,正是人道主义宣判了死刑的死刑。因为死刑不把犯罪人当人看,断绝了使其发展、完善的可能性;因为死刑是国家责任的转嫁,将犯罪人作为替罪羊来对待。因此,死刑是一种不公正的、不必要的刑罚,废除死刑是理性的当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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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凤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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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版,第6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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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参见北京大学哲学系编译:《古希腊罗马哲学》,三联书店1975年版,第1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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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古希腊〕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谢德风译,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1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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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夏基松:《现代西方哲学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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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美〕大卫·戈伊科奇等:《人道主义问题》,杜丽燕等译,东方出版社1997年版,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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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罗国杰:《人道主义思想论库》,华夏出版社1993年版,第7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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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941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高等法院院长王子宜说过:“什么叫犯人?这就是普通人犯了法,但是‘犯’字下面还是个‘人’字,因此说,犯人也是人,我们司法工作者不能把犯人不当人看待;我们的责任,是要以救人的态度把人家头上戴的那个‘犯’字帽子脱掉,经过教育改造后,能继续在社会上做一个有用的人。”他的讲话已经过去六十多年,现在听起来仍然振聋发聩。参见孙万怀:《刑事法治的人道主义路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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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转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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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法〕卢梭:《卢梭文集·2: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红旗出版社1997年版,第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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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意〕龙布罗梭:《犯罪人论》,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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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意〕加罗法洛:《犯罪学》,耿伟、王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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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转引自陈兴良:《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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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关于人类社会存在的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英国的米尔恩作出了回答。他认为,低度道德包含九项原则,即行善、敬重生命、公平对待、互助、社会责任、不受专横干涉、诚实信用、礼貌及抚幼。他正是从人类社会都具有的最低限度道德出发,探讨人权的普遍性。参阅〔英〕A. J. M. 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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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如果要概括受害人希望罪犯受报应的程度,应该有三种:希望报应越重越好、希望罪犯获得他依照法律应得的报应、希望罪犯获得比应得报应还要少的报应。对于最后一种态度,日本学者团藤重光就例证过,并把它视为报应的升华。参见〔日〕团藤重光:《死刑废止论》,林辰彦译,台湾商鼎文化出版社1997年版,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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