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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112 (4)刑事法律文化的发展与死刑政策。刑事法律文化的含义较为复杂,我们这里所说的主要是指对犯罪发生原因、犯罪控制机制、刑罚功能的科学认识。对犯罪与刑罚研究的深入,将揭示:犯罪根源于社会深层矛盾、刑罚控制犯罪的功能有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科学的犯罪控制方略。这一切将使我国有可能摆脱倚重重刑、死刑控制犯罪的实践【22】,减少废除死刑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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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114 (5)报应、民愤、民意与死刑政策。“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杀人偿命”,是中国民众基本的道义报应观念与法律信条。“杀人者死”是“民意”,平民愤是国家“杀人”的理由。废除死刑,尤其是对于故意杀人案件废除死刑,是否违背了民意?这个问题不解决,任何在中国废除死刑的努力都可能付之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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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116 对于民愤、民意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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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118 首先,刑法需要考虑、重视民意。“杀人者死”的民意,源于人类报复的本能。在“杀人者死”依然是社会主导观念的时候,对故意杀人罪废除死刑无疑是要冒很大风险的,它可能导致国家的刑事法律丧失民众的认同。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我们难以选择立即全面废除死刑的道路,因为至少对故意杀人罪还得保留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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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120 其次,也是最为重要的,国家法律还应该引导民意。刑法考虑、重视民意并不意味着完全顺应民意,更不意味着放纵民意背后的民愤。在被害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国家为了平民愤而杀人的行为,是对人性野蛮报复一面的放纵!放纵民众的报复心理,只会使民众的心灵愈加残忍、只会教化出更为强烈的报复欲念。因此,国家应该通过立法、司法对民众的报复心理进行潜移默化的引导,以培养民众宽容、善良的心灵。从这个角度而言,即使对于杀人案件,也应当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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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122 我们的结论是,民意与法律并非是单方面的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而是双向的互动。杀人偿命的民意既是保留死刑的原因,同时也是保留死刑的后果。考虑到“杀人者死”的民意,难以立即、全面废除死刑;考虑到法律对于民意的引导作用,应该严格限制死刑适用,即使对于故意杀人罪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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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124 2.国际因素与我国的死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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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126 死刑已经日益成为一个国际政治问题。在人权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敏感话题、废除死刑(至少是严格限制死刑)已经成为多数国家的选择的背景下,国际因素将是制约我国死刑政策未来走向的一个日趋重要的砝码。【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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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128 (1)废除死刑的国际潮流与死刑政策。据统计,“截至2005年2月,世界上已有86个国家与地区在法律上明确废除了所有罪行的死刑,10个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军事犯罪或战时犯罪除外),还有38个国家和地区在实践中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过去10年内没有执行过死刑、并且确信其不执行死刑的政策将继续下去或者已向国际社会作出承诺不再使用死刑)。换言之,现今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死刑或者废除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已多达134个,而相应地只剩下相对少数的61个国家和地区依然在法律上保留并实际适用死刑。”【24】世界性的废除和限制死刑的运动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着,并且,最为重要的是,这种全球性的废除死刑运动在新千年里看不到任何减缓的迹象。【25】在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潮流,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也对死刑的适用进行严格限制的国际形势下,中国还维持现在的死刑政策,保持现有死刑规模,势必同国际潮流相左,必然会授国际社会敌对势力以把柄,使得我国在国际人权舞台上陷于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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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130 (2)大国形象与死刑政策。在废除死刑的大的国际环境中,我们可以提出中国的大国形象的命题。这一命题的提出,是受到了日本刑法学家团籐重光的启发。团籐重光在《死刑废止论》一书中,提出了日本如欲占有“国际社会上有名誉的地位”,则应当积极推进死刑废止的命题【26】。日本学者将死刑的废除提升到实现其政治大国理想的高度来论证,是值得我们思考的。当今世界上的大国中,英、法、德、意、俄罗斯等欧洲国家以及北美的加拿大都已经废除了死刑,唯有美国、中国还有渴望成为政治大国的日本保留着死刑。美国因为其对死刑的保留承受着来自于欧洲的压力【27】;日本,众所周知,其每年判处和执行的死刑人数是非常少的【28】,所以在大国中,只有我们国家是规定死刑最多同时也是判处、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在死刑是残忍、不人道的刑罚成为多数国家的共识,以及废除死刑已经事实上成为国际潮流的时候,我国也有必要从维护自己的大国形象的角度来反思、检讨自己的死刑政策。逆国际社会废除死刑的潮流而动,不仅会极大的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也不利于我国在人权领域的斗争。因而,调整我国的死刑政策极其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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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132 (3)《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死刑政策。我国政府在1998年10月5日正式签署了该公约。按照一般做法,各国在签署国际条约之后一般都会加入,因此,正式批准加入该公约是可以预期的事情。《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第6条【29】,集中规定了有关死刑问题的国际准则。《公约》对于死刑问题的基本立场可以概括为:以废除死刑为最终目标,允许各保留死刑的缔约国在逐步限制死刑适用的情况下最终实现这一目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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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134 尽管《公约》没有要求各缔约国立即废除死刑,然而,公约确立的目标却是废除死刑。如前所述,保留死刑是我国死刑政策的基点,并且,废除死刑一般也不被认为是我国现阶段的奋斗目标。如此,我国与《公约》在目标定向上存在重大分歧。《公约》对于保留死刑的国家,要求他们在适用死刑的时候进行严格的限制。然而我国现行《刑法》的68个死刑罪名以及高达16.5%的死罪率,已经向世人宣示了我国现行《刑法》依然是一部高死刑率的法典。一部每7个罪名就有一个可以判处死刑的刑法典,着实令人怀疑其限制死刑的诚意及有效性。可以预见的是,在世界人权运动日益高涨的形势下,国际社会必然会采取更有力措施促进各国废除死刑的步伐。为了避免在加入《公约》后可能面临的履行《公约》义务的被动以及来自国际社会的压力,“未雨绸缪”是我国的明智选择。因此,中国政府应该迅速的、坚决地回到严格限制死刑的少杀政策上来,并且将废除死刑作为我国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奋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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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136 3.国家领导人的政治魄力与死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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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138 出于对我国国情的认识,以及对晚近我国死刑政策变化原因探求所带来的启发,本文将国家领导人的政治魄力列为与国内因素和国际因素并列的第三个制约死刑政策走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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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140 建国初期,国内外敌对势力还在进行着各种颠覆活动,即便如此,毛泽东仍然提出:“凡介于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错误;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31】“有反必肃。杀人要少,但是决不废除死刑,决不大赦。”【32】这些论述,不仅直接表述了我国当时的死刑政策——保留死刑、坚持少杀,而且代表了新生政权的进步性、正当性和合法性,更是显示了毛泽东的政治魄力与独到的政治家的战略眼光【33】!即使在西方的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下,领导人的个人立场能够推进或者延缓死刑废除的也不乏先例。例如,法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废除死刑时,弗朗索瓦·密特朗总统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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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142 时至今日,死刑的存废与否已经不是一个理论思考的问题了,严格地说,它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问题,因而不可能不受领导人的个人判断的影响。制约未来中国死刑政策走向的诸因素中,国家领导人的政治魄力可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同时也是变数最大的一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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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144 (二)严格限制并最终废除死刑政策之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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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146 通过对环绕在中国死刑政策周围的诸多制约因素的考察,我们不难发现,这些因素的合力所指向的是回归限制死刑的政策。这是立足于中国的内部条件与外部的国际环境所得出的必然结论。虽然中国的死刑政策应当将最终废除死刑确立为终极目标,但是,这一目标却难以一蹴而就的实现。虽然我国亦有学者主张,应采取“休克疗法”或者所谓的“突然死亡法”,一步到位的、立即、全部、无条件的废除死刑,而且以这种方式废除死刑在国际上也不乏先例。但是,对于非常强调社会稳定的中国政府而言,这种“突然死亡法”是难以接受的。因此,采取回归少杀政策,严格限制死刑,逐步废除死刑的政策,可能是中国的现实选择。这一政策同过去的少杀政策并不完全相同,它的目标是完全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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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148 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几条建议作为我国回归少杀政策、最终实现废除死刑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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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150 1.大幅度削减死刑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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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152 前述《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在保留死刑的情况下,将死刑严格限制在“最严重的罪行”;而联合国《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第1条规定:“在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只有最严重的罪行可判处死刑,应理解为死刑的范围只限于对蓄意而结果为害命或其他极端严重后果的罪行。”可见,对死刑适用进行最严格的限制是有关国际文件死刑立场的底线,而我国刑法68个死刑罪名以及高达16.03%【35】的死罪率,很明显不符合严格限制死刑的要求。因此,当务之急是大幅度消减死刑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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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154 死刑罪名的削减,可以以故意杀人罪为基点进行操作,将不涉及人命的犯罪排除在死刑之外。因为在今日中国,还难得有人真正怀疑死刑对于故意杀人罪适用的正当性【36】;同时,对于不涉及人命的犯罪废除死刑也不会与社会上的“杀人偿命”的观念相抵牾,因而不会遇到大的社会阻力;并且,以故意杀人罪为基点消减死刑罪名也符合有关国际公约之精神。因此,可以将死刑适用范围限定在少数特别严重的、侵害生命权利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等。并且,对于保留死刑的罪名,仍然可以通过立法技术上的处理作进一步削减,从而将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控制在10个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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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156 2.用死缓替代死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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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158 在难以一步到位的从立法上废除死刑的情况下,放宽死缓的适用条件,是由严格限制死刑走向最终废除死刑的可行性方案。具体设想是,将1997年刑法规定的“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死缓适用条件,改为“对于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37】如此,可以在立法保留死刑的情况下,将死刑实际执行的数量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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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160 事实上,在不修改现行刑法关于死缓规定的情况下,用死缓替代死刑立即执行仍然具有可行性。因为,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的界限仅仅在于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而什么是“必须立即执行”并没有确切的含义,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的适用条件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界限。在实践中,完全可以通过对死缓适用条件的宽松解释,将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降至最低【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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