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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373 总之,我国现在的死刑民意的形成,有极其深刻的历史原因和社会现实原因。其中,最主要的是国家的死刑政策问题。只有实行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死刑政策,并辅之以其他一系列措施引导民众,我国的死刑民意才会逐渐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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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375 十问死刑:以中国死刑文化为背景 [:1702724053]
1702725376 三、对死刑民意如何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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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378 (一)引导我国死刑民意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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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380 1.政府主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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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382 毫无疑问,对我国死刑民意的引导是一个综合的“民心”工程,需要政府、学者、传媒等多方面力量的参与。在这些力量中,政府无疑是引导死刑民意的主要主体。因为:第一,从引导死刑民意的最终目的看,是使民众尊重犯罪人的生命,树立人道主义的死刑观。要做到这点,国家的死刑政策的引导至关重要。第二,从各种社会力量可能发挥的最大作用看,只有政府才能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去做引导民众工作,学者、传媒等只有在政府的统一组织下,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第三,从我国死刑民意的形成看,前文的分析已经表明,国家的死刑实践引起并强化了民众的死刑报应观和威慑观。解铃还需系铃人。政府应当承担起正确引导民众的责任,并且只有政府认真承担起这份职责,才能彻底转变民众的死刑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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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384 在政府主导下,学者、传媒等力量也应发挥积极作用。对于学者群体来说,通过对死刑的利弊进行研论,达成限制并废除死刑的共识,并通过学术的辐射作用影响包括学生在内的广大民众,为政府的决策提供理论上的根据和指导。对于传媒来说,应当转变死刑观念,大力宣传人道主义,正确对民众进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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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386 2.综合引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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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388 前文对死刑民意形成和发展的分析,已经揭示出导致死刑民意形成和发展的原因的多样性,既有属于道德范畴的人类的报复情感,又有对自身安全担忧的本能原因;既有死刑立法和死刑实践的影响,又有有史以来的传统死刑文化的影响;既有国家对死刑威慑功能的青睐,又有传媒的不正当引导等。因此,形成原因的多样性,决定了对死刑民意的引导必须综合进行。既要从道德上引导人们形成非死刑的报应观,并视之为道德上的进步,又要积极创设条件,通过发展经济、提高破案率等综合手段提升公众的安全系数,以削弱民众对自身安全的担忧;既要对现行死刑立法和死刑司法进行改革,进一步缩小死刑罪名、提高死刑适用和执行的门槛,以及采取更为人道的死刑执行方式,又要通过宣传人道精神,培养民众形成尊重个体生命的社会心理;等等。总之,只有发挥方方面面的作用,使用多种为民众所接受的方法,才能使民众的死刑观念逐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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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390 3.相信死刑民意可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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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392 对死刑民意的引导建立在民意可变基础上。那么,民意是否可变呢?民意属于社会意识范畴。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社会意识一旦形成就具有相对独立性,并独自对社会生活发生作用。然而,“相对独立性”并不意味着不可改变。当这种社会意识赖以产生的社会基础发生变化,社会意识也会跟着改变。因此,在引导死刑民意问题上,应当坚信民意是可以改变的。民意的可变性为我们引导民意的工作提供了认识根据,也为这种努力指明了能够实现的目标。但是应当注意到,正是因为民意的可变性,在某个时期因为某种情况出现能够获得民意支持废除死刑的结论,而在另一情况下又可能发生变化,所以要认识到引导死刑民意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即使达到了废除死刑的目标,也不应忽视对民意的继续引导,直到其成为一种基本稳定的死刑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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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394 (二)从改变死刑实践方面引导死刑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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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396 由于国家的死刑实践是推动死刑民意的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原因,因而引导死刑民意就必须改变死刑实践。改变死刑实践意味着需对死刑的适用进行严格控制,既包括立法控制,也包括司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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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398 关于对死刑的立法和司法控制,本书其他作者有深入论述。总的设想是,先是最大限度地消减死刑罪名,从实体条件上控制死刑的适用、从程序上严格限制死刑的司法运用,即最大限度地限制死刑立即执行,以此来促进民众的死刑观念转化,然后使死刑名存实亡,直至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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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00 从表面上看,改革死刑实践是死刑立法和死刑司法的改变,而隐藏在其背后的却是政府的死刑政策的转变。因此,调整政府的死刑政策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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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02 1.实然的死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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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04 我国政府的死刑政策有一个变化过程。从建国起至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基本上贯彻了毛泽东同志提出的“坚持少杀、严禁乱杀”政策,并把废除死刑作为奋斗目标。例如,刘少奇同志在1956年代表中共中央向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所作的政治报告中指出:“党中央委员会认为,除了极少数的罪犯由于罪大恶极,造成人民的公愤,因而不能不处死刑的以外,对于其余一切罪犯都应当不处死刑,并且应当在他们服徒刑的期间给以完全人道主义的待遇。凡属需要处死刑的案件,应当一律归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这样,我们就可以逐步地达到完全废除死刑的目的。”【19】明确提出以废除死刑作为奋斗目标,并采取限制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这显然有利于引导死刑民意,因为它否定了中国有史以来由于广泛适用死刑而形成的,对个人生命价值极不尊重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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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06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由于社会转型时期犯罪现象严重,对死刑的认识发生了变化,这不仅表现在立法上适用的扩大和“严打”的开展,更能从我国对外的窗口——外交部关于死刑问题的发言得到说明。2001年6月12日,外交部发言人孙玉玺在谈及美国6月11日晚对麦克维执行死刑一事时说道:“是否废除死刑,要看死刑是否有利于维护人民的利益,是否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的人权。过早的取消死刑,只会纵容犯罪。中国认为,各国制度不同,需要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保留还是废除死刑,各国就死刑问题进行交流和对话是可以的,但不能强加于人。”【20】他的讲话,可以看作是对我国政府在死刑问题上态度的总结:其一,中国决不会因为外来压力而被迫考虑废除死刑。其二,虽然死刑问题与人权有关,但中国考虑更多的是广大人民的人权。其三,如果废除死刑,就是在鼓励犯罪。第一个态度无疑是正确的。中国是独立的主权国家,废除或不废除死刑是中国的内政。然而,这不能直接推导出中国不应当废除死刑的结论。第二和第三个态度,实际上和死刑保留论者所主张的保留死刑的根据是一致的,即如果认为死刑侵犯了罪犯的生命权,那么广大人民的生命权怎能得到保护?如果废除死刑,那么拿什么来威慑罪犯?从外交部发言人的谈话,不难看出我国政府当时对死刑威慑功能的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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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08 2.应然的死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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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10 在死刑问题上,我国政府不仅不应当盲目崇拜死刑的威慑功能,还应当顺应世界废除死刑的潮流,积极地推进我国废除死刑的进程。这才是我国政府应有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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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12 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我国扩大死刑适用和历次“严打”的事实,早已证明了死刑威慑论的破产。死刑扩大适用并没有导致犯罪率的下降;从80年代初开始的“严打”,尽管在短期内使犯罪率有所下降,但过不了多久又死灰复燃,而且犯罪率越打越高,形成了恶性循环。这说明,犯罪现象绝不会因为死刑的经常和大量适用就能得到控制。因为,诱发犯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绝不是如古典学派所主张的“自由意志”的结果。对犯罪的控制,不应当依靠重刑,而应当将主要精力放在我国早已提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上。因此,政府尤其是国家领导人,应当转变死刑观念,应充分认识死刑对于预防犯罪的局限性,认识死刑的适用不利于提高民众的权利意识,认识人的生命权的重要价值,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符合社会文明的、科学的死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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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14 实行废除死刑的政策,与我国所信奉的马克思主义的死刑思想相一致。早在一百五十多年前,马克思就说过:“想找出一个原则,可以用来论证在以文明自负的社会里死刑是公正的或适宜的,那是很困难的,也许是根本不可能的。一般说来,刑罚应该是一种感化或恫吓的手段。可是,有什么权利用惩罚一个人来感化或恫吓其他的人呢?况且,历史和统计科学非常清楚地证明,从该隐以来,利用刑罚来感化或恫吓世界就从来没有成功过。适得其反!”【21】在这里,马克思明确表达了对死刑的否定态度,也反对了利用死刑来威吓人,并包含着对死刑是国家权利的否定。马克思的这些观点与人道主义对死刑的否定是一致的。当然,马克思主义者也并不是无条件地反对死刑。对于伟大的资产阶级革命家罗伯斯比尔为了维护资产阶级革命政权,由主张废除死刑转到坚决采取革命恐怖措施,恩格斯、列宁都曾给予肯定的评价。恩格斯说道:“在那时,为了使罗伯斯比尔能在当时的国内条件下保持住政权,使恐怖达到疯狂的程度是必要的。”【22】在十月革命后,列宁曾经宣布过废除死刑,但是不久又恢复死刑。那是因为,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处于生死存亡之中。【23】当时列宁说过:“任何一个革命政府不用死刑是不行的,全部问题仅在于该政府用死刑这个武器来对付哪一个阶级。”【24】当然,恩格斯和列宁对死刑的肯定是有条件的,即当一个阶级处于革命阶段或者一个国家处于内战时期,死刑才有存在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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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16 (三)从培养尊重生命权观念方面引导死刑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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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18 改变死刑实践虽然有利于引导死刑民意,但它的作用是有限的:只能阻止死刑民意的进一步发展,不能彻底消除死刑民意。因此,它只是一种治标而不能治本的办法。要彻底改变死刑民意,就必须有意识地培养民众尊重生命权的人道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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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20 1.我国培养民众尊重生命权观念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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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22 生命权是个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尊重生命权的观念只有在个体已经具备权利意识的基础上才能形成。在我国历史上,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教义宣扬个体对社会服从的思想,而统治阶级也有意识地促进这种思想的生根和发芽,因此,民众的个体权利意识没有赖以生成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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