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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24 尽管我国在历史上缺少尊重包括生命权利在内的个体权利意识的传统,但新中国的成立,存在了培养民众尊重包括生命权利在内的个体权利意识的可行性。主要表现在:第一,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了我国必须把尊重和保护个人权利作为一个任务。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对每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是社会主义国家优越性的表现,也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我国已经签署了一批包括体现限制和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内的国际人权公约,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决定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中,从而使人权有了明确的宪法保障。笔者相信,人权公约的加入和宪法保障人权的明文规定,将会极大地提升我国公民的人权意识,包括生命权在内的各种人权将会更加受到重视,从而有利于培养民众尊重生命权的观念。第二,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有利于提高个人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就主体意识的提高来说,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能够以自己的意志、按照价值规律进行商品生产和交换,这必然有利于提高个人的主体意识;市场经济要求依靠市场机制来实行包括人力资源在内的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而要使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就必须使他们享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这必然会提高个体的权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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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26 2.正面宣传“生命权神圣”与反面宣传“死刑弊端”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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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28 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培养民众尊重生命权的观念,既需要正面宣传“生命权神圣”的观念,又需要反面宣传“死刑弊端”。通过正反的结合,一方面使民众形成生命权是个体最重要权利的意识,另一方面让民众意识到死刑并不能保障无辜者的生命。在这一过程中,应当注意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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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30 第一,重视权威观念的转变和引导作用。在我国,权威来自于党和政府,他们的主张对于民意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不可否认,我们党和政府在包括生命权在内的个体权利问题上有过失误,如提出“最大多数的人道主义”、“最大多数人的人权”。然而,随着对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的加入、宪法“保障人权”条款的增加,以及近年来“以人为本”治国理念的提出,表明了党和政府对个体权利问题的日益重视,以及对生命权是包括罪犯在内的个人最重要人权的逐步接受。在这样的氛围中,通过强调生命权宪法和法律保障的意义,采取切实措施解决民众的与生命权密切相关的生存和发展问题,以及宣传死刑在控制犯罪和错案难纠等方面的弊端,对于引导民意形成和巩固尊重生命权的观念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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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32 第二,学者应当担负起指引民众观念转变的神圣使命。学者虽然不具有权威力量来直接改变社会现实,但他所表达的观念无论对于执政者还是普通民众都具有引导作用。“学者的使命主要是为社会服务,因为他是学者,所以他比任何一个阶层都更能真正通过社会而存在,为社会而存在。”【25】在国外,在使民众获得人道主义的启蒙、形成尊重生命权的观念并支持废除死刑的主张方面,启蒙时期以来的学者发挥了巨大的指引作用。在国内,虽然“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氛围已经形成,但在死刑废除问题上还未形成一致的结论;在研究方法上多抽象而少实证。对于培养民众尊重生命权的观念来说,虽然抽象的分析和论证有利于尊重生命权氛围的形成,但由于学者与普通民众在观念素养上客观存在的差别,民众对抽象分析较难理解和接受。因此,学界应当将主要精力放在实证研究上,通过实证分析揭示保障罪犯生命权的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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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34 第三,传媒是培养民众尊重生命权观念不可或缺的方面。传媒的辐射作用已广为人知,成为民众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传媒学中,有一种“议程设置理论”(agenda setting),其意思是:通过反复播出某类新闻报道,强化该话题在公众心目中的重要程度,借以影响人们对既有事物和社会问题的看法。不容置疑,现代传媒正是遵循这种理论的指导而对社会生活发生作用。虽然我国的传媒曾经维护着民众的死刑报应和威慑观,浓墨重彩地描写死刑犯罪的残忍和死囚行刑前的忏悔,但是不应否定传媒对于培养民众尊重生命权观念的特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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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36 总而言之,对于我国当前存在的死刑民意,应当采取科学的分析态度,既不能漠视民意,又不能一味地顺从民意。要深入分析我国死刑民意形成的各种原因,并在此基础上,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有效地引导民众的死刑观念的转变,使符合人类文明的、科学的死刑观在民众心里扎根。只有这样,我国才能汇入不可阻挡的废除死刑的世界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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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38 【1】 参见翟中东主编:《刑种适用中疑难问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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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40 【2】 参见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载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47—4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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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42 【3】 〔古希腊〕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谢德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1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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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44 【4】 北京大学哲学系编译:《古希腊罗马哲学》,三联书店1975年版,第1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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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46 【5】 《圣经·加拉太书》,第3章第2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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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48 【6】 〔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555—5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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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50 【7】 《论语·学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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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52 【8】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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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54 【9】 《论语·子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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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56 【10】 《论语·颜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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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58 【11】 《论语·卫灵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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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60 【12】 《论语·宪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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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62 【13】 《论语·公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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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64 【14】 《孟子·尽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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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66 【15】 《春秋繁露·天地阴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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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68 【16】 陈卫平:《论儒家人道原则的历史演进》,载《浙江社会科学》199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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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70 【17】 罗文东:《人道主义在中国的早期萌芽及其历史命运》,载《山东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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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72 【18】 徐显明:《生命权与人身安全权》,载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63—4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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