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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394 (二)从改变死刑实践方面引导死刑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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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396 由于国家的死刑实践是推动死刑民意的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原因,因而引导死刑民意就必须改变死刑实践。改变死刑实践意味着需对死刑的适用进行严格控制,既包括立法控制,也包括司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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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398 关于对死刑的立法和司法控制,本书其他作者有深入论述。总的设想是,先是最大限度地消减死刑罪名,从实体条件上控制死刑的适用、从程序上严格限制死刑的司法运用,即最大限度地限制死刑立即执行,以此来促进民众的死刑观念转化,然后使死刑名存实亡,直至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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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00 从表面上看,改革死刑实践是死刑立法和死刑司法的改变,而隐藏在其背后的却是政府的死刑政策的转变。因此,调整政府的死刑政策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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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02 1.实然的死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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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04 我国政府的死刑政策有一个变化过程。从建国起至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基本上贯彻了毛泽东同志提出的“坚持少杀、严禁乱杀”政策,并把废除死刑作为奋斗目标。例如,刘少奇同志在1956年代表中共中央向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所作的政治报告中指出:“党中央委员会认为,除了极少数的罪犯由于罪大恶极,造成人民的公愤,因而不能不处死刑的以外,对于其余一切罪犯都应当不处死刑,并且应当在他们服徒刑的期间给以完全人道主义的待遇。凡属需要处死刑的案件,应当一律归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这样,我们就可以逐步地达到完全废除死刑的目的。”【19】明确提出以废除死刑作为奋斗目标,并采取限制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这显然有利于引导死刑民意,因为它否定了中国有史以来由于广泛适用死刑而形成的,对个人生命价值极不尊重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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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06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由于社会转型时期犯罪现象严重,对死刑的认识发生了变化,这不仅表现在立法上适用的扩大和“严打”的开展,更能从我国对外的窗口——外交部关于死刑问题的发言得到说明。2001年6月12日,外交部发言人孙玉玺在谈及美国6月11日晚对麦克维执行死刑一事时说道:“是否废除死刑,要看死刑是否有利于维护人民的利益,是否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的人权。过早的取消死刑,只会纵容犯罪。中国认为,各国制度不同,需要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保留还是废除死刑,各国就死刑问题进行交流和对话是可以的,但不能强加于人。”【20】他的讲话,可以看作是对我国政府在死刑问题上态度的总结:其一,中国决不会因为外来压力而被迫考虑废除死刑。其二,虽然死刑问题与人权有关,但中国考虑更多的是广大人民的人权。其三,如果废除死刑,就是在鼓励犯罪。第一个态度无疑是正确的。中国是独立的主权国家,废除或不废除死刑是中国的内政。然而,这不能直接推导出中国不应当废除死刑的结论。第二和第三个态度,实际上和死刑保留论者所主张的保留死刑的根据是一致的,即如果认为死刑侵犯了罪犯的生命权,那么广大人民的生命权怎能得到保护?如果废除死刑,那么拿什么来威慑罪犯?从外交部发言人的谈话,不难看出我国政府当时对死刑威慑功能的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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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08 2.应然的死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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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10 在死刑问题上,我国政府不仅不应当盲目崇拜死刑的威慑功能,还应当顺应世界废除死刑的潮流,积极地推进我国废除死刑的进程。这才是我国政府应有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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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12 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我国扩大死刑适用和历次“严打”的事实,早已证明了死刑威慑论的破产。死刑扩大适用并没有导致犯罪率的下降;从80年代初开始的“严打”,尽管在短期内使犯罪率有所下降,但过不了多久又死灰复燃,而且犯罪率越打越高,形成了恶性循环。这说明,犯罪现象绝不会因为死刑的经常和大量适用就能得到控制。因为,诱发犯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绝不是如古典学派所主张的“自由意志”的结果。对犯罪的控制,不应当依靠重刑,而应当将主要精力放在我国早已提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上。因此,政府尤其是国家领导人,应当转变死刑观念,应充分认识死刑对于预防犯罪的局限性,认识死刑的适用不利于提高民众的权利意识,认识人的生命权的重要价值,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符合社会文明的、科学的死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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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14 实行废除死刑的政策,与我国所信奉的马克思主义的死刑思想相一致。早在一百五十多年前,马克思就说过:“想找出一个原则,可以用来论证在以文明自负的社会里死刑是公正的或适宜的,那是很困难的,也许是根本不可能的。一般说来,刑罚应该是一种感化或恫吓的手段。可是,有什么权利用惩罚一个人来感化或恫吓其他的人呢?况且,历史和统计科学非常清楚地证明,从该隐以来,利用刑罚来感化或恫吓世界就从来没有成功过。适得其反!”【21】在这里,马克思明确表达了对死刑的否定态度,也反对了利用死刑来威吓人,并包含着对死刑是国家权利的否定。马克思的这些观点与人道主义对死刑的否定是一致的。当然,马克思主义者也并不是无条件地反对死刑。对于伟大的资产阶级革命家罗伯斯比尔为了维护资产阶级革命政权,由主张废除死刑转到坚决采取革命恐怖措施,恩格斯、列宁都曾给予肯定的评价。恩格斯说道:“在那时,为了使罗伯斯比尔能在当时的国内条件下保持住政权,使恐怖达到疯狂的程度是必要的。”【22】在十月革命后,列宁曾经宣布过废除死刑,但是不久又恢复死刑。那是因为,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处于生死存亡之中。【23】当时列宁说过:“任何一个革命政府不用死刑是不行的,全部问题仅在于该政府用死刑这个武器来对付哪一个阶级。”【24】当然,恩格斯和列宁对死刑的肯定是有条件的,即当一个阶级处于革命阶段或者一个国家处于内战时期,死刑才有存在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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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16 (三)从培养尊重生命权观念方面引导死刑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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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18 改变死刑实践虽然有利于引导死刑民意,但它的作用是有限的:只能阻止死刑民意的进一步发展,不能彻底消除死刑民意。因此,它只是一种治标而不能治本的办法。要彻底改变死刑民意,就必须有意识地培养民众尊重生命权的人道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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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20 1.我国培养民众尊重生命权观念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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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22 生命权是个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尊重生命权的观念只有在个体已经具备权利意识的基础上才能形成。在我国历史上,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教义宣扬个体对社会服从的思想,而统治阶级也有意识地促进这种思想的生根和发芽,因此,民众的个体权利意识没有赖以生成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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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24 尽管我国在历史上缺少尊重包括生命权利在内的个体权利意识的传统,但新中国的成立,存在了培养民众尊重包括生命权利在内的个体权利意识的可行性。主要表现在:第一,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了我国必须把尊重和保护个人权利作为一个任务。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对每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是社会主义国家优越性的表现,也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我国已经签署了一批包括体现限制和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内的国际人权公约,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决定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中,从而使人权有了明确的宪法保障。笔者相信,人权公约的加入和宪法保障人权的明文规定,将会极大地提升我国公民的人权意识,包括生命权在内的各种人权将会更加受到重视,从而有利于培养民众尊重生命权的观念。第二,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有利于提高个人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就主体意识的提高来说,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能够以自己的意志、按照价值规律进行商品生产和交换,这必然有利于提高个人的主体意识;市场经济要求依靠市场机制来实行包括人力资源在内的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而要使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就必须使他们享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这必然会提高个体的权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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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26 2.正面宣传“生命权神圣”与反面宣传“死刑弊端”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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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28 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培养民众尊重生命权的观念,既需要正面宣传“生命权神圣”的观念,又需要反面宣传“死刑弊端”。通过正反的结合,一方面使民众形成生命权是个体最重要权利的意识,另一方面让民众意识到死刑并不能保障无辜者的生命。在这一过程中,应当注意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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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30 第一,重视权威观念的转变和引导作用。在我国,权威来自于党和政府,他们的主张对于民意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不可否认,我们党和政府在包括生命权在内的个体权利问题上有过失误,如提出“最大多数的人道主义”、“最大多数人的人权”。然而,随着对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的加入、宪法“保障人权”条款的增加,以及近年来“以人为本”治国理念的提出,表明了党和政府对个体权利问题的日益重视,以及对生命权是包括罪犯在内的个人最重要人权的逐步接受。在这样的氛围中,通过强调生命权宪法和法律保障的意义,采取切实措施解决民众的与生命权密切相关的生存和发展问题,以及宣传死刑在控制犯罪和错案难纠等方面的弊端,对于引导民意形成和巩固尊重生命权的观念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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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32 第二,学者应当担负起指引民众观念转变的神圣使命。学者虽然不具有权威力量来直接改变社会现实,但他所表达的观念无论对于执政者还是普通民众都具有引导作用。“学者的使命主要是为社会服务,因为他是学者,所以他比任何一个阶层都更能真正通过社会而存在,为社会而存在。”【25】在国外,在使民众获得人道主义的启蒙、形成尊重生命权的观念并支持废除死刑的主张方面,启蒙时期以来的学者发挥了巨大的指引作用。在国内,虽然“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氛围已经形成,但在死刑废除问题上还未形成一致的结论;在研究方法上多抽象而少实证。对于培养民众尊重生命权的观念来说,虽然抽象的分析和论证有利于尊重生命权氛围的形成,但由于学者与普通民众在观念素养上客观存在的差别,民众对抽象分析较难理解和接受。因此,学界应当将主要精力放在实证研究上,通过实证分析揭示保障罪犯生命权的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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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34 第三,传媒是培养民众尊重生命权观念不可或缺的方面。传媒的辐射作用已广为人知,成为民众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传媒学中,有一种“议程设置理论”(agenda setting),其意思是:通过反复播出某类新闻报道,强化该话题在公众心目中的重要程度,借以影响人们对既有事物和社会问题的看法。不容置疑,现代传媒正是遵循这种理论的指导而对社会生活发生作用。虽然我国的传媒曾经维护着民众的死刑报应和威慑观,浓墨重彩地描写死刑犯罪的残忍和死囚行刑前的忏悔,但是不应否定传媒对于培养民众尊重生命权观念的特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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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36 总而言之,对于我国当前存在的死刑民意,应当采取科学的分析态度,既不能漠视民意,又不能一味地顺从民意。要深入分析我国死刑民意形成的各种原因,并在此基础上,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有效地引导民众的死刑观念的转变,使符合人类文明的、科学的死刑观在民众心里扎根。只有这样,我国才能汇入不可阻挡的废除死刑的世界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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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38 【1】 参见翟中东主编:《刑种适用中疑难问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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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40 【2】 参见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载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47—4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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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442 【3】 〔古希腊〕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谢德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1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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