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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八册,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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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国日报网站,2001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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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5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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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311—3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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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前苏联经历了三次废除死刑又三次恢复死刑的实践。参阅李云龙、沈德咏:《死刑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0—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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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列宁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75—1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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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德〕费希特:《论学者的使命》,梁志学、沈真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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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问死刑:以中国死刑文化为背景 七问:死刑罪名怎么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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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罪名,是指在刑法分则的法定刑中规定有死刑的犯罪名称,简称“死罪”。犯罪人触犯了这些罪名,就有可能被判处死刑。一国刑法中死刑被配置给了何种犯罪以及死罪的多少,不仅可以反映出该国刑罚的轻重结构,而且可以反映出该国刑法功能的价值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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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一共规定了68个死罪。对于这样的一个死罪格局,我们应当如何评价?多了还是少了?合理还是不合理?死刑究竟应当配置给哪些犯罪?这是本文要探讨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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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刑法》死刑罪名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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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68个死刑罪名,分布在除《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之外的其他9章犯罪中。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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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规定了7个死刑罪名:背叛国家罪(第102、113条),分裂国家罪(第103、113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113条),投敌叛变罪(第108、113条)、间谍罪(第110、113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113条),资敌罪(第112、113条)。死罪占本章所有12个罪名的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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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规定了14个死刑罪名:放火罪(第115条),决水罪(第115条),爆炸罪(第115条),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9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9条),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死罪占本章所有43个罪名的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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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了16个死刑罪名: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走私武器、弹药罪(第151条),走私核材料罪(第151条),走私假币罪(第151条),走私文物罪(第151条),走私贵重金属罪(第151条),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151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3、151条),伪造货币罪(第170条),集资诈骗罪(第192、199条),票据诈骗罪(第194、199条),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4、199条),信用证诈骗罪(第195、199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5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6条)。死罪占本章所有98个罪名的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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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规定了5个死刑罪名:故意杀人罪(第232条),故意伤害罪(第234条),强奸罪(第236条),绑架罪(第239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死罪占本章所有37个罪名的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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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规定了2个死刑罪名:抢劫罪(第263条),盗窃罪(第264条)。死罪占本章所有12个罪名的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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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了8个死刑罪名:传授犯罪方法罪(第295条),暴动越狱罪(第317条),聚众持械劫狱罪(第317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328条),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第328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组织卖淫罪(第358条),强迫卖淫罪(第358条)。死罪占本章所有122个罪名的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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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规定了2个死刑罪名: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0条)。死罪占本章所有22个罪名的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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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规定了2个死刑罪名:贪污罪(第382、383条),受贿罪(第385、383条)。死罪占本章所有12个罪名的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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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中规定了12个死刑罪名:战时违抗命令罪(第421条),隐瞒、谎报军情罪(第422条),拒传、假传军令罪(第422条),投降罪(第423条),战时临阵脱逃罪(第424条),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第426条),军人叛逃罪(第430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第431条),战时造谣惑众罪(第433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第438条),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第439条),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第446条)。死罪占本章所有31个罪名的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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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中国《刑法》的规定,现阶段我国有424个罪名,其中有68个罪名可以判处死刑,占罪名总数的16.03%。【1】这个数字说明什么呢?它说明在中国刑法中,平均每6.24个罪名中就有一个是可以判处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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