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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740 综合分析上述材料,笔者推断,新中国的死缓制度,源于抗日根据地实行的“死刑保留”制度,在1951年5月之前在山东等地已经适用,但没有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毛泽东1951年5月的指示,结合当时“镇反”的实际,明确了死缓适用的条件,推动了死缓制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当然,关于死刑保留与死缓的联系,仍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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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742 十问死刑:以中国死刑文化为背景 [:1702724063]
1702725743 二、死缓是新中国的独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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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745 死缓制度在中国最早的适用时间仍然是个尚需继续考证的问题,而死缓是否是新中国的独创,则是个存在颇多争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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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747 有学者认为,“纵观刑罚史,说我国的死缓制度乃是古今中外历史上没有先例的独创的论断似难成立。”【2】也有学者认为,“斩监候、绞监候的制度,也就是死刑缓期执行的史例,我国‘死缓’是继承我国历史文化遗产而有所发展。”【3】也有学者援引英国的“死刑登记”和法国的死刑缓刑案例,证明死缓制度并非中国的独创。【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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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749 关于死缓制度是否是中国的独创,从根本上说是个史学问题,但同时又是个观念问题。对此问题的争论,首先是因为关于死缓制度的史料极为缺乏。从现有研究文献来看,关于国外的“死缓”的资料,除了英国的“死刑登记”和法国对国王路易审判中有关死刑缓期执行的记载外,尚无其他资料。而明、清时期的“斩监候”、“绞监候”,并没有专门的记述,而是混杂于死刑、秋审等制度中被提及的。由此可见,作为一项系统制度而言的“死缓”,在国外没有形成,在中国古代也没有。其次,对于独创性的理解,也存在认识问题。什么是独创?在哪个角度、哪个层面来理解独创?作为一项社会制度而言,“独创”不可能是绝对的,即不可能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制度发明。任何的社会制度,都需要从古今中外的历史中汲取养分,在新的环境中加以改造和培育。如果认为,只有与古今中外历史无任何联系的全新的制度才是“独创”的话,那么新中国的死缓制度确实不能说是“独创”的。但是,纵观死缓制度全貌,我们必须承认如下事实:是新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将死缓作为制度明确适用的;是我国将死缓作为死刑执行的一项系统制度加以规定,并且最终规定在刑法典中的;是我国刑法对死缓的适用条件、考验期、变更事由等具体执行问题做了详细规定的;是我国的刑法理论将死缓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加以研究的。所以,确立死缓制度,明确系统地规定死缓制度,这是新中国的独创。当然,我们说死缓制度的独创性,并不否认本文上述对历史上一些制度措施的借鉴。【5】例如,对“少杀慎杀”思想的借鉴;对死刑复奏、朝审、秋审、斩监候、绞监候的借鉴等。因此,从制度性的角度而言,说死缓是新中国的独创是能够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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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751 死缓是新中国独创的观点,并不排斥死缓制度在创立过程中,对古今中外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借鉴。从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中,我们可以清晰地寻找到现代死缓制度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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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753 (一)死缓的思想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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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755 死缓制度所反映的刑罚理念是“少杀”,其法律思想的基础是“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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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757 早在刑罚发展初期,先民就存在着对酷刑的反感。古代史上华夏民族讨伐苗民,就是由于其“恃刑不道”。苗民使用刑罚方法统治,被认为“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尚书·吕刑》)将苗民所制之刑称“五虐”,足见先人对刑罚之抵触。而此前的“三皇五帝时代,惩罚违反风俗习惯行为的方法是扑抶和放逐”【6】,没有死刑和肉刑。盛行于奴隶制社会的神法思想,在客观上制约了刑罚的使用。夏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恭行天罚”。商朝刑罚的适用也是源于神权原则,量刑时要请示鬼神。西周时,神权法思想达到顶峰,明确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理念。在封建社会初期,尤其是汉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儒家思想的主导地位,也使“慎刑”思想成为一种体系性的思想,影响了中国历史上刑罚的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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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759 “慎刑”思想不仅仅是一种意识存在,也通过刑罚适用得到体现。据《尚书·皋陶谟》记述,五帝时代已有“有邦”、“兢兢”、“业业”、“一日”、“二日”等五种死刑和“聪明”、“明畏”两种肉刑,然而其适用对象是来自异族的邦民。【7】对内统治则是“象刑”。沈家本认为,舜时五刑与象刑并行,五刑“所以待蛮夷者也……又所以待怙恶者也。若象刑所以待平民者也。”象刑的目的“乃是以德化之”【8】。由此可见,刑之初设,非为对本族人适用,而是针对外邦。对外邦人可以施加较为残酷的死刑和肉刑,而对本族人,仅以象征性的“画衣冠,异章服”以示警戒惩罚。随着刑罚的普遍应用,不再区分内外,但赎刑适用却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刑法的残酷。《尚书·舜典》中,已有“金作赎刑”的记载,并被认为是赎刑的最早起源。汉朝赎刑应用更为广泛。汉惠帝曾下诏“民有罪,得买爵三十级以免死罪”。武帝时也下令“死罪入赎钱五十万,减死一等”【9】。唐、宋时期,赎刑规定已经相当完备,死刑亦可“听赎”【10】。在死刑适用方面,始于明朝的死刑缓决【11】和清律规定的虚拟死罪【12】更是慎刑思想的突出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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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761 (二)死缓的制度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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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763 尽管中国历史上早有“少杀”、“慎杀”的思想和相关规定,但是,在制度层面上,与现代死缓制度较为相近的只有明、清时期的“斩监候”和“绞监候”。虽然现在的死缓制度并不是从“斩监候”和“绞监候”直接继承过来的,但作为一种法律文化,它们对现代死缓的产生具有渊源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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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765 明律规定,对封建统治危害最大的犯罪判处死刑,立即处决者,叫“斩立决”或者“绞立决”,对危害性比前者较轻的或对罪行尚有疑问的,判处“斩监候”或“绞监候”,暂缓执行,等待秋天由九卿会审,重新判决或审核。清代在死刑执行上承袭了明代的做法,也分为“立决”和“监候”两种情况。立决主要用于强盗(首犯)的枭首及用于谋反、大逆等严重犯罪的凌迟,一经皇帝裁决,即“决不待时”。一般的人命、强盗两大类死刑案件,其案情较重的也是立决。立决案是批复下达后,立即执行。监候是缓决,在第二年秋季时再复核(秋审),定其生死。属于监候的有案情较轻的命、盗案件以及其他死刑案件。这就是历史上的“斩监候”和“绞监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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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767 被判处“斩监候”和“绞监候”的囚犯主要是经过秋审来决定命运。秋审的主要工作就是把被审录的在押死囚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等几大类。其中,情实的等待皇帝勾决方可执行,免勾者便可能被减等处刑或改为缓决;可矜,指情有可原者。这种案件可“照免死减等例,再减一等发落”。留养承祀,是照顾到犯人是独子(所谓“丁单”)或犯人父母老病无人奉养(所谓“父母老疾”),按法应处死者可免死,使他回家奉养父母,不致绝嗣。矜、留二项不过占秋审的百分之几,缓决最多,情实次之。秋审的主要任务是拟定监候犯人的实、缓,就是将死刑案件中对社会危害较小,可杀可不杀的那部分案犯区别出来,这样即可保持对死刑的威慑力量,又可收到“恤刑”的效果。这种死刑执行上的“立决”与“监候”的区别,与新中国刑法上的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极为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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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769 然而,正如有学者所言,“‘斩监候’、‘绞监候’实质是对中央和地方所判处的死刑案件的一种复核程序,最后的处理结果与犯罪人的悔改程度没有任何关系。将‘斩监候’、‘绞监候’看作是死刑缓期执行的史例过于牵强附会。”【13】对于法国和英国的立法和司法中的有关规定,也不能认为是死缓,因为英国立法明确称之为“死刑之登记”,与死刑缓期执行不同,“正因为没有死刑缓刑,才规定死刑登记”。法国的所谓死刑缓刑不过是司法实践的特例,并没有上升为法律制度。【14】有学者虽然认为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有属于“死缓”的情形,“但其他国家的‘死缓制度’远不如我国的‘死缓制度’科学和完备,从适用情况上看,也远不如我国‘死缓制度’那样广泛,再加之我国‘死缓制度’的源远流长,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死缓制度’是我国创造的一项刑罚制度。”【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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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771 十问死刑:以中国死刑文化为背景 [:1702724064]
1702725772 三、死缓政策的刑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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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774 1951年是新中国刑法史上死缓适用规模最大的年代。从1951年开始到1979年《刑法》颁布前,死缓的适用条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犯罪分子适用死缓,很大程度上是政策的导向。从早期的死缓案件看,绝大多数判决在列举了犯罪事实后,在量刑部分明确说明,“根据少杀政策”,决定判处罪犯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制劳动,以观后效。这反映了早期的死缓适用与否,既取决于对党的政策的理解,又取决于人们对具体犯罪事实的把握,所以,在案件的量刑上不同的司法层次会有不同的意见。例如,某地1954年在于某某反革命主谋杀人案中,群众意见为判处死缓,县法院意见是判处无期徒刑,县政法会议决定处死缓。该案到复审时,地区分院同意死缓的判决,但地区政法会议讨论改判为15年有期徒刑。另外,也有的案件先判死缓,后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总之,早期对死缓案件的判处标准难以统一,政策的影响是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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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776 (一)关于死缓政策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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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778 新中国死缓制度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从确立适用之初到1979年刑法典修订前后,有关死缓制度的争论不时出现。其中,范围较广、争论较激烈的有两次:第一次是死缓确立与否之争,时间是1951年5、6月间,在镇压反革命初期,死缓被作为一项政策加以推行时,产生了是否应当适用死缓的争论;第二次争论是死缓存废之争,时间是1956年以后。有人认为死缓是针对反革命的,在镇压反革命的任务基本完成后,应当废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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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780 死缓政策推行之初,“河北省通县区村干部和群众中有不少反映。有的干部认为缓期执行就是完全宽大,以观后效就是一笔勾销。群众对已捕的积极催案,要求及早杀掉。”【16】北京地区在适用死缓以后,群众中也产生了一些疑问:这种处理方法是否有危险性?是否会减弱我们同反革命的斗争?是否会白浪费小米?既然要加以改造而又判处以死刑,这是不是给犯人的一个精神负担?针对种种疑问,党中央及时做出指示,有效解决了思想问题,推动了死缓的适用。1956年,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镇压反革命运动也基本结束,这时有人提出,死缓制度是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产生的,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稳定,死缓制度没有必要保留了。【17】对此,赞成保留死缓的学者针锋相对地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死缓制度作为一项行之有效的刑罚制度,尽管有需要完善之处,但是应当继续保留下去。【18】关于死缓政策的争论,对于全面认识死缓制度,最终促使死缓制度的立法化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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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782 (二)死缓政策确立和推广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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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784 1.死缓政策的确立,端正了“镇反”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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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786 从当时的历史背景来看,死缓政策的提出主要是为了端正镇反中存在的错误认识,防止镇反运动出现偏差。在镇反运动中,先是发生了“宽大无边”的右倾错误,存在着该杀的未杀,杀得不及时;重罪轻判,看管不严;该关未关,该管未管。纠正右的倾向,就是在镇反中加大打击力度,尤其是对该杀的反革命分子坚决处死。在这种形势下,为了防止出现“乱打乱杀”的左的错误,中共中央又提出了死缓政策。通过纠正“右”的偏向,加大了镇反中的打击力度,通过死缓政策来防止“左”的偏向,保证了镇反运动在正确的方向指引下进行。因此,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尽管死缓政策在客观上起到了减少杀人的作用,也体现了长期以来我党坚持的“少杀”、“慎杀”思想,但并不是以“少杀”为目的提出来的,而是为了配合镇反运动的整体运行而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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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788 2.死缓政策的贯彻,推动了死缓在全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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