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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050 投入买卖的土地,必须详细开列段数、坐落、面积、四至、租额和税粮等项。各式对面积、租额和税粮的表达方法间有不同。面积以“种”计的,有1、4①、5、6、7;以“亩”计者,有2、3、4②、9、10、12(12作“该几分”);以“亩”“种”并书者,有8、11。租额,1、2、3、4①、6作“年供苗米若干桶”,4②作“带官民米若干”,5作“带官民米几石几斗”,7作“带官租民米若干”,8、9、11作“载租若干”,10作“带耗苗米若干”,12作“官民米若干”。其中的官租民米,系指原来田土是官田或民田,而填写其一。税粮,1、7作“该载产米若干”,2、3、4①、6作“该载粮米若干”,余未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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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052 (四)出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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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054 从契式上可以看出有四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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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056 今来不成次业(或业次)——1、2、3、4①、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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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061 今因缺少钱粮,无从办纳——8、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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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063 今因厶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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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065 前三种是普遍常见的原因,第四种指特殊情况,则需据实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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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067 (五)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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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069 写明“某里某人”(1、2、3、4①、6)或某宅(4②、5、7、12)、“某人”(8、9、10、11)。对买主的称呼有“买主”(1、2、3、4①、6、10)、“银主”(4②、5、7、12)、“业主”(8、9、11)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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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071 (六)立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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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073 1.尽问房族——写明此项的有七式,如云“投请房族”(4②、12)、“先尽房族”(5)、“尽问房亲人等”(7)、“请问亲房族内人等”(8、11)、“请问族内人等”(9)。房族人等无人承买后,方可卖给他人。但其他六种契式无此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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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075 2.托中——买卖成交时必须有中人参加,三面议定田地价格,监督和证明契、价的两相交付。托中有两种书写格式:一为卖主托中人找来买主,则书为“托中引就”某宅或某人(4②、5、7、10、12);二为买卖双方有意,托中人为凭,则书作“托得知识人某为中”(1、2、3、4①、6),或只写“凭中”(8、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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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077 3.交割——立契后,契、价两相交付。各式行文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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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082 4.推收——税粮除割过户及其时间均要在契约上书明。推收时间“候在大造黄册之年”(1、2、3、4①、6),或书为“至佐册之时”(4②)、“遇造册时”(5)、“候大造之年”(7)、“俟遇大造黄册”(8、11)、“俟至大造之时”(9、10)、“至造册之时”(12)。仅8、11二式加有小注,说明“或有不必俟大造之处,止云所有田上税粮,照依原数过割当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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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084 (七)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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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086 买主在收产管业而税粮尚未过割之时,必须“递年津贴粮役与出产人了纳粮差”(1、2、3、4①、6、10),或写作“所有田上税粮悉依丈量方口抱与卖主输纳”(8、11)、“所有田上税粮悉依丈量亩数付与卖主输纳”(9),但4②、5、12三式无此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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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088 卖主在出产后、推收前,须负责缴纳税粮。有的契式还写明推收除割收户当差时,卖主“不得刁蹬、勒贴、赎回等情”(4②、5、12“勒贴”作“勒索”),个别还约定处罚,“再无反悔生情取赎等项,有此倍罚”(10)。在原产权发生争执时,卖主有承担责任的义务,“如有此色,出自卖主支当,不涉银主之事”(4②、12),“如有不明,卖主抵当,不干买主之事”(5),“如有此等,系厶抵当,不干银主之事”(7),“如有不明,俱在卖主一任承管,不干业主之事”(8、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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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090 (八)上手契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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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092 立契时,随同缴付上手契给买主的仅有二式,书明“亲立文约,并上手契几纸”(5),“亲立卖契一纸,并上手缴连共几纸”(7)。有四式书明“所有上手朱契,与别段相连,难以缴付”(2、3、4①、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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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094 以上所述土地买卖的契约规定,大体上可以反映明代后期的情况,至于明代的前、中期,估计也相去不远。因为从民间契约的流行到契式的固定化,绝非一朝一夕之事,大抵都是经过上百年或更长的时间逐步固定下来的。正如社会经济关系有历史的继承性一样,契约形式也有它的继承性:首先,明代后期的契约格式,其基本精神、基本内容必须符合有明一代的法律,虽然明朝法律不可能有此详细、硬性的规定。其次,明朝的土地买卖关系又是承继前代而来的。以前代的卖田契式和明后期的卖田契式相比较,也不难看出其中的演变。最靠近明初的卖田契式,见于元泰定元年(1324)刊刻的《新编事文类要启札青钱》,式文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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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096 厶里厶都姓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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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098 右厶有梯己承分晚田若干段,总计几亩零。几步,产豕若干贯文。一段坐落厶都土名厶处,东至西至南至北至,系厶人耕作,每冬交米若干石。今为不济差役重难,情愿召到厶人为牙,将上项四至内田段立契尽底出卖与厶里厶人宅,当三面言议,断得时直价中统钞若干贯文,系是一色现钞,即非抑勒准折债负,其钞当已随契交领足讫,更无别领别卖。其田的系梯己承分物业,即非瞒昧长幼私下成交,于诸条制并无违碍等事,如有此色,且厶自用知当,合备别业填还,不涉买主之事。从立契后,仰本主一任前去给佃管业,永为己物。去后子孙更无执占收赎之理,所有上手朱契,一并缴连赴官印押,前件产豕仰就厶户下改割供输应当差发,共约如前,凭此为用,谨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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