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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半种地文约人某某,今半种到某某名下地几亩,同中人言明夏秋两季收粟若干,两家平分,全年地课与租地人无干,恐口无凭,立半种地约为据。[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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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的“傍青文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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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傍青文约人程贵,因手无地耕种,央烦来人说允,找到三道林屯民人张绍德名下地三段,按牛俱亩计地三十六天,内有房园一所,周围院墙土平房贰拾壹间,苍房拾贰间,泥抹小修,地户经理,若有大招大盖之时,地东经营。同众言明,每年秋后粮石草柴,俱各两家均分,内有押契钱叁仟吊整,其钱笔下交足,一种三年为满。至期若有不招不种之时,地东将押契钱给地户到出,钱无息利,原按土黄粪给地东留下,不与地户拉出。此系两家情愿,各无返悔。若有返悔者,有来人一面承管。恐口无凭,立傍青文约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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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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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允人 邢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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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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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纸 壹张 中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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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统元年拾壹月初贰日 代字人 王彦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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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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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光绪叁拾贰年拾贰月初拾日立傍青文约存照[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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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租佃的特点是:佃户只出劳力(有的还出种子和肥料),地主出生产资料并安排、监督生产活动,收获按比例实物分成。佃户在劳动形式上类似雇工,但在法律地位上不属于“雇工人”等级;地主一般不能完全支配他们的劳力和人身,但实际上又往往把他们当作奴隶对待,甚至“有百倍于奴隶”[37]者。这个特点,在明清文献、档案中有许多记载,乾隆四年(1739)八月初六日两江总督那苏图奏折上的一段话最为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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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佃户,计谷均分,南省江北各属亦多如此。大江以南,则多系计亩收租……北方佃户,居住业主之庄屋,其牛、犁、谷种间亦仰资于业主,故一经退佃,不特无田可耕,并亦无屋可住,故佃户畏惧业主,而业主得奴视而役使之。南方佃户自居己屋,自备牛种,不过借业主之块土而耕之,交租之外,两不相问,即或退佃,尽可别图,故其视业主也轻,而业主亦不能甚加凌虐。[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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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佃户,在直隶、河南俗名“把锄”“把牛”,内蒙俗称“伴种”,在山西一些地方又叫“半分”,东北还有称为“分开”“镑外青”的。他们和雇工的区别有二,一是出有部分种地费用,二是在家吃饭,而后者是最主要的。凡是一切食用由地主供给,收获分成的“镑青”,又叫“镑内青”,是雇工。因此,此类佃户和雇工(长工)可以互相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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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徽、江西、湖南、浙江、江苏、福建、河南、广东的一些地区,还存在和奴隶制、农奴制残余相结合的租佃制,史学界一般称为庄仆制或佃仆制。这种租佃制有不同的类型,在各地的表现也很不相同,其共同点是佃户具有奴仆身份,在租地佃耕之外,必须为主家提供多少不等、名目不一的力役劳动。这类佃户有独立生产经营权利,但人身依附关系极强,通常被地主随同房地转让,而本身没有转佃自由。他们订立的承佃契约,一般有两种格式:一是“应役”和租佃并写一契的,一是应役文书之外,单写纳租一面的租约。后者和一般租佃制下的佃约相同。下以安徽徽州休宁“庄仆”的租约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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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都七图立租约人徐应奎,今租到程名下山、园乙业,土名七伯林。迭年共议支纳豆租五升正,立此租约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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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祯元年正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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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租约人 徐应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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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 徐应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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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人 徐应月[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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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显然是受到当时社会上占主流的一般租佃制的深刻影响。这种格式的“庄仆”佃约,在万历年间即已存在,清代更为普遍,这是和庄仆制走向衰落的趋势相吻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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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还必须指出,明清时代的土地租佃中,还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不使用书面契约,而是使用“口头契约”,即由主佃双方(有的还需要中人或乡邻在场)当面言议,约定租佃条件,直接成立租佃关系。但口约的条件,遵从当地的“乡规”“俗例”,和书面契约关系并无二致,所以,它也是租佃契约关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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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契约一般流行于经济、文化落后或阶级分化不甚明显的地区或村落;在经济、文化虽较发达的地方,土地十分贫瘠的地块或乡族内部的租佃,也同样有运用口头契约的习惯。口头契约遵从“乡规”“俗例”,手续又比较简单明白,缺乏文化的佃户害怕订立书面契约,地主会从中作弊改窜,故乐于采用;而地主对于经济收益甚微的地块,本来就不大重视,也感到没有必要多费笔墨,去履行书面契约的形式。这是口头契约在经济、文化落后地区盛行的原因。在阶级分化不明显的地方,宗族关系往往是规范一切经济行为的准则,因此使用口头契约既是维护血缘或地缘关系的一种手段,即保持族内、村内“敦睦”的那层温情脉脉的面纱,不愿撕破情面要求订立书面契约;同时又是以乡党的裁决作为口头契约双方履行租佃条件的保证。口头契约发生纠纷,一般是在中邻、亲族内部解决,但也有酿成命案,经由官府处理的。这时,官府一般也承认口头契约的效力,遵从地方“乡规”“俗例”审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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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业劳动力的雇佣与雇工契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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