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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曾经指出:“包含着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芽的雇佣劳动是很古老的;它个别地和分散地同奴隶制度并存了几百年。”[40]在我国,先秦史籍便有了雇佣劳动的记载。两汉时期,有关“佣作”“佣保”“庸伍”“庸奴”“流庸”“客庸”的记述更多。北朝隋唐时期,雇佣劳动者被称为“庸保”“作儿”“作人”“雇人”“日佣人”等,并已运用契约与雇主确定雇佣关系。宋代,雇佣劳动者被称为“雇人”“人力”等,在政令、法典上明确规定“自今人家佣赁,当明设要契”[41],“雇佣者自从私券”[42]。元代,通过契约“典雇”的雇佣形式很为流行。明清时代,雇佣劳动的使用很广泛,在手工业、农业和商品运输等生产性劳动上,以至家内服役、社会往来和安全保障等非生产性劳动上,都是相当普遍的现象。雇佣关系是通过书面契约或口头契约成立的,我们现在所能见到的书面雇佣契约,便有“雇工人契”“典雇契”“雇船夫契”“雇脚夫契”“承领造作字”“包揽挑货帖”“揽载货物文书式”等多种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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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农业生产上使用雇佣劳动,在政治上、法律上,在官方典籍、史志、私人著述乃至文艺作品中,都有生动的反映。受雇的农业劳动力通常被泛称为“雇佣”“佣工”“雇工”“雇工人”“受雇的”,亦有按不同的类型,称为“长工”“短工”“忙工”“雇身”“年限仆婿”等。从雇佣期限来看,有长年与短雇的不同。受雇一年或一年以上的长期雇佣,可以划入“长工”一类;而按日、按月、按季受雇的,则是“短工”。但两者之间还可以互相转化:连续短雇在一年以上的“短工”,实质上已是“长工”;而受雇虽在一年以上,但半途拆伙、只受雇数月的“长工”,实际上又是“短工”。从雇佣形式来看,有订立书面契约或单凭口头契约的区别。“写立文契”的,一般是“长工”;“未立文契”、单凭口头契约的,一般是“短工”。前者在法律地位上属于“雇工人”等级,后者的法律地位却是“凡人”。但在实际生活中,却又存在着相反的情形。从受雇的家庭成员和性别来看,有单身雇佣,有父母、父兄、兄弟雇佣,还有全家雇佣的;有男工,有女工,又有童工。从受雇原因来看:有专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也有把雇佣作为副业的;有典当雇身的,抵债佣工的,以工作租的,还有因无力娶妻沦为“年限仆婿”的。其中既有“长工”,又有“短工”;既有单纯的雇工,又有自耕农兼雇工、佃农兼雇工、庄仆兼雇工。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明清时代农业的雇佣劳动,具有相当复杂的情形,有相当的一部分还和奴隶劳动、农奴劳动以及地主租佃制下的佃农劳动纠缠在一起,而在这些之旁,单纯依靠金钱关系成立的雇佣劳动业已发生。这就告诉我们,不同类型的农业雇佣劳动者,乃至同一类型内的农业雇佣劳动者,往往具有不同的社会性质,在不同的时期和发展阶段上,其性质也会起变化。雇佣劳动者是否具有自由劳动的特点和性质,必须全面考察生产的社会性质,不能单凭雇佣形式的社会性质即契约关系(书面的或口头的)来判断。不过,必须指出,尽管雇佣形式并不能反映或不能完全反映雇佣劳动的本质,但也要看到其中也有相联系的方面,即直接地或曲折地反映雇佣本质的方面。因此,分析雇佣劳动的契约关系并不是没有意义的,它是研究雇佣劳动性质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基础工作,是必须予以重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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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代的农业长工,其劳动力的出卖一般都要通过订立雇佣文约的手续。明中叶以后,雇佣文约已有通行的格式。明后期的“雇长工契式”“雇长工契”,亦称“雇工帖”“雇工文约”“雇工契”“雇工议约”“雇工人帖”“雇工人文约”“佣工议帖”,至少在今尚存的二十多种民间日用杂书中保留下来,我见到的有十二种,分见于《翰府锦囊》《万书萃宝》《学海群玉》《家礼简仪》《杂字全书》《尺牍双鱼》《启札云章》《鳌头杂字》《增补素翁指掌杂字全书》《释义经书士民便用通考杂字》《新刻徽郡补释士民便读通考》《四民便览东学珠玑》。这里,以《翰府锦囊》所载契式为例,参照他书诸式(以上列先后顺序为号),进行排比分析。式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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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某都某,今为无活,情愿将空身出雇于某县某都某家,佃田生理一年,当日议定工钱文银若干正,其银定限按月支取,所有主家什色动器械毋得疏失,如有天行时契,蛇伤虎咬,皆系自己命,并不干主人事。今恐无凭,立此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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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工受雇于主家,议立文券的手续和内容不外以下数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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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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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契人为出卖劳动力者,书于契文开首。一般要写明住地,如“某县某都”(1)、“某里某境”(2、3、8、10、12)、“某社”(4)、“某里”(9)、“某都”(5、7)。也可以不写住地,如作“立雇工人某”(6)、“立工约人某”(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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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雇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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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要书写,如作“今为无活”(1)、“为无生活”(2、3、8、10、12)、“因无生活”(4)、“今因生意无活”(5、7)、“今因家无生理”(6、11)、“贫无活计”(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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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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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托中和面议两种。托中人介绍雇主、议明工资者,书为“情愿托中雇到某都某名下”(5、7),或“凭中议定工资银若干”(2、3、8、10、12,4在“议定”下加“每年”二字,9“工资”写为“工觅”)。1、6、11三式无“托中”和“凭中”字样,似为主雇面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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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雇佣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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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2各式均规定雇工期限为“一年”。一年之后,仍旧雇佣,再另行立契。4式未写明期限,但从“议定每年工资”来看,是一年以上的长期雇佣,无论二年、三年、五年、十年,甚至长达二十年,可以单凭一纸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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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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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均以银两支付,一般是“按季支取”的,“按月支取”仅见1式,未写明季、月,只云“其银陆续支用”者,有6、11两式。必须指出,契文中的“工银”,一般只指工价,不包括工食。工食通例是雇主提供,标准由雇主掌握,所以不必写入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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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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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雇工方面的行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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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佃田生理……所有主家什色动器械毋得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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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耕田……朝夕勤谨,照管田园,不敢迯懒;主家杂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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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用器皿,不致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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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耕田使用……朝夕照管田园,不敢逃躲懒惰;其主家杂用器物,不敢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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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7 替身农工……朝夕勤谨,照管田园,不敢懒惰;主家杂色器皿,不致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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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新工使唤……不许东西躲闪,务要尽心做活……如或误工,照工除算工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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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耕田……朝夕勤谨,照管田园,不敢躲懒;主家杂色器皿,不致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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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耕……朝夕勤谨,照管田地,不得懒惰;主家什色动用器皿,不致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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