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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耕田……朝夕勤谨,照管田园,不敢懒惰;主家杂色器皿,不敢疏失……如有荒失,照数扣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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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如或抽拔工夫,照日除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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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耕田……朝夕勤谨,照管田地,不得闲戏;主家各色动用器皿,不致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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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雇主方面,有提供工银、工食、农具、住宿的义务,但契式中略而不书,而特别突出雇主有不顾死活使用的权利。雇工在文约中必须声明“如有天行时契,蛇伤虎咬,皆系自己命”(1)、“如有风水不虞,此系己命”(2、8、12,4“己命”作“本命”,9“此系己命”作“系己之命”)、“风水不虞,此系天命”(3、5、7、10)、“恐有不测祸患,皆系天命”(6、11),均与主家无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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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长工契约是长工单方面书写供给雇主的。他们是“家无生理”“贫无活计”的劳动者,这和明代史志所载“无产小民投雇富家力田者,谓之长工”[43],“无产者,雇倩受直,抑心殚力,谓之长工”[44],“农无田者,为人佣耕,曰长工”[45],是一个意思。在立契之先,受雇人都有选择雇主的自由、讨价还价的自由,但在实际生活中,这种自由选择的余地是很小的。雇工立契受雇之后,便和雇主确立人身依附关系,在受雇期限内,雇工的名字被列入雇主户帖或门牌下,不仅是劳动力,而且包括人身,都得受雇主以至雇主家属、家族成员的支配、管辖和约束,所谓“佣食于人,而身则为人有矣”[46]。在法律上,他们属于“雇工人”等级。万历十六年(1588)正月确定的《新题例》,规定“今后官民之家,凡倩工作之人,立有文券、议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论”[47]。明代后期,“雇工人”和“长工”是一同义词,“雇工人乃受雇长工之人”[48]。雇长工契式所列“长工”的义务,是和“雇工人”的等级身份相一致的。这和当时卖身为奴的契约格式所规定的“朝夕务要勤谨,不敢躲闪懒惰……倘有不虞,系自己命”[49],一模一样,所不同的仅在于:一系限年服役,一系终身服役而已。因此,明代“长工”在出卖劳动力时虽然采取了“自由”契约的形式,但雇主和“长工”的契约关系却意味着人身依附关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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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雇长工契式,几乎完全照抄明代的民间日用杂书。如康熙刊刻、乾隆重刻的《杂字世事通考全书》,乾隆序刊、重刻的《酬世锦囊全书》,乾隆《新刻增订释义经书世事通考杂字》《如面谭二集》,乾隆刊、同治重刻的《新增(编)万宝元龙杂字》,光绪重刻的《增订释义经书便用通考杂字》《重订增补释义经书四民便用杂字通考全书》等书所载,基本上和上述明刊《杂字全书》《启札云章》所载大同小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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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还有必要说明一下雇长工契约的使用范围。有明一代,长工的雇佣一般都要使用契约,未写立文契的只是些例外。清代,至迟从雍正年间开始,雇佣长工未写文契的事实已有较多的记载,而且时间愈后愈常见了。在乾隆年间修订雇工人条例之前,长工“写立文券”是构成“雇工人”的条件之一,未写立文契的长工在法律地位上一般不属于“雇工人”等级,有成为自由劳动者的可能。但实际生活中,“雇工一项,民间多有不立文契、年限而实有主仆名分者”[50],还不能简单地把未写立文契的长工一概说成是进步的。乾隆五十三年(1788)制定的雇工人新条例颁行之后,契约不再作为“雇工人”的标志,“平日起居不敢与共,饮食不敢与同,并不敢尔我相称,素有主仆名分者,无论其有无文契、年限,均以雇工〔人〕论”;而“平日共坐共食,彼此平等相称,不为使唤服役,素无主仆名分者,亦无论其有无文契、年限,俱依凡人科断”[51]。写立文契的“长工”,只要具备与雇主“平日共坐共食,彼此平等相称,不为使唤服役,素无主仆名分”的条件,就不再是“雇工人”,而是可能的自由劳动者了。比如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九)宝应王氏文书中的一份“看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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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看草笔约许锦福,今看到王名下卞湾兜二圩内柴草包看,当日言明看工制大钱八百文,一年为止,倘有外人窃去,俱在看草人培[赔]补无辞。恐后无凭,立此看草笔约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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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二十三年十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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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看草人 姜平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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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得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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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 中 许锦福+[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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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内规定纯属经济关系,没有人身依附关系,就不能仅凭写立文契,把受雇看草人视为“雇工人”。当然,由于其他资料的缺乏,我们尚无法断定他们就是自由劳动者,但把他们看作是可能的自由劳动者,应当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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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代的“长工”,还有一部分采用“典雇”或“年限仆婿”的契约形式。明代前中期,“典雇”刊刻有契约格式。明正统元年(1436)和景泰六年(1455)刊刻的《新编事文类聚启劄青钱》所载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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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雇男子书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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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处某人,有亲生男名某,见年几岁。今因荒歉不能供赡,托得某人为保,情愿将男典雇与某处某人宅,充为小厮,当三面得典雇钱若干,交领足讫。自工雇后,须用小心伏事,听候使令,不敢违慢,亦不得擅自抛离,拐带财物在逃。如有此色,且某自当报寻前来,依数陪还无词。男某在宅,向后倘有不虞,皆天命也,且某即无它说,今立文字为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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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父亲姓 某押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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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人姓 某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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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雇女子书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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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处某人,有亲生女名某姐,见年几岁,不曾受人定聘。今为日食生受,托某人为媒,情愿将某姐雇与某人宅为妾,得财礼若干。所雇其女,的系亲生,即非诱引外人女子,于条无碍。如有此色,且某自用知当,不涉雇主之事。如或女子在宅,恐有一切不虞,皆天之命也,且某更无它说。今恐无凭,故立典雇文字为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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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父亲姓 某押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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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人姓 某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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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父亲典雇子女所立契约的格式。从契内文字看,子女被雇身后主要从事非生产性的劳动,或为雇主之妾。这种人身典当如同奴婢的卖身,但因约有年限回赎,期满可以脱离奴役关系,又与奴婢不同,是一种接近奴婢式的雇佣。此书原刊于元代泰定元年(1324),明中叶还反复刊刻,可知在明代前中期在社会上还是很流行的。实际生活中,“典雇”并不限于子女,典雇自身或妻子,甚至典雇全家,也是很普遍的。雇身后亦不限于家内劳动,也有一部分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有清一代,“典雇”契约形式仍在继续使用,下面一张是全家雇身的“当身文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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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身文契胡子成同妻徐氏、长男聚宝、次女四儿,今因年荒无度,情愿当与金宅名下佣工使唤,当日凭领保得受身价银伍两正,言定伍年为满,听随自便。倘有走失等情,俱系领保一面承当。若有不测,各安天命。今欲有凭,立此当身文契存照。乾隆五年拾贰月初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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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当身文契 胡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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