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727500
有托中和面议两种。托中人介绍雇主、议明工资者,书为“情愿托中雇到某都某名下”(5、7),或“凭中议定工资银若干”(2、3、8、10、12,4在“议定”下加“每年”二字,9“工资”写为“工觅”)。1、6、11三式无“托中”和“凭中”字样,似为主雇面议者。
1702727501
1702727502
(四)雇佣期限
1702727503
1702727504
1~3、5~12各式均规定雇工期限为“一年”。一年之后,仍旧雇佣,再另行立契。4式未写明期限,但从“议定每年工资”来看,是一年以上的长期雇佣,无论二年、三年、五年、十年,甚至长达二十年,可以单凭一纸加以确定。
1702727505
1702727506
(五)工资
1702727507
1702727508
工资均以银两支付,一般是“按季支取”的,“按月支取”仅见1式,未写明季、月,只云“其银陆续支用”者,有6、11两式。必须指出,契文中的“工银”,一般只指工价,不包括工食。工食通例是雇主提供,标准由雇主掌握,所以不必写入契中。
1702727509
1702727510
(六)权利和义务
1702727511
1702727512
有关雇工方面的行文是:
1702727513
1702727514
1 佃田生理……所有主家什色动器械毋得疏失。
1702727515
1702727516
2 耕田……朝夕勤谨,照管田园,不敢迯懒;主家杂色动
1702727517
1702727518
3 用器皿,不致疏失。
1702727519
1702727520
4 耕田使用……朝夕照管田园,不敢逃躲懒惰;其主家杂用器物,不敢疏失。
1702727521
1702727522
5 7 替身农工……朝夕勤谨,照管田园,不敢懒惰;主家杂色器皿,不致疏失。
1702727523
1702727524
6 新工使唤……不许东西躲闪,务要尽心做活……如或误工,照工除算工银。
1702727525
1702727526
8 耕田……朝夕勤谨,照管田园,不敢躲懒;主家杂色器皿,不致疏失。
1702727527
1702727528
9 耕……朝夕勤谨,照管田地,不得懒惰;主家什色动用器皿,不致疏失。
1702727529
1702727530
10 耕田……朝夕勤谨,照管田园,不敢懒惰;主家杂色器皿,不敢疏失……如有荒失,照数扣算。
1702727531
1702727532
11 如或抽拔工夫,照日除算。
1702727533
1702727534
12 耕田……朝夕勤谨,照管田地,不得闲戏;主家各色动用器皿,不致疏失。
1702727535
1702727536
在雇主方面,有提供工银、工食、农具、住宿的义务,但契式中略而不书,而特别突出雇主有不顾死活使用的权利。雇工在文约中必须声明“如有天行时契,蛇伤虎咬,皆系自己命”(1)、“如有风水不虞,此系己命”(2、8、12,4“己命”作“本命”,9“此系己命”作“系己之命”)、“风水不虞,此系天命”(3、5、7、10)、“恐有不测祸患,皆系天命”(6、11),均与主家无干。
1702727537
1702727538
雇长工契约是长工单方面书写供给雇主的。他们是“家无生理”“贫无活计”的劳动者,这和明代史志所载“无产小民投雇富家力田者,谓之长工”[43],“无产者,雇倩受直,抑心殚力,谓之长工”[44],“农无田者,为人佣耕,曰长工”[45],是一个意思。在立契之先,受雇人都有选择雇主的自由、讨价还价的自由,但在实际生活中,这种自由选择的余地是很小的。雇工立契受雇之后,便和雇主确立人身依附关系,在受雇期限内,雇工的名字被列入雇主户帖或门牌下,不仅是劳动力,而且包括人身,都得受雇主以至雇主家属、家族成员的支配、管辖和约束,所谓“佣食于人,而身则为人有矣”[46]。在法律上,他们属于“雇工人”等级。万历十六年(1588)正月确定的《新题例》,规定“今后官民之家,凡倩工作之人,立有文券、议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论”[47]。明代后期,“雇工人”和“长工”是一同义词,“雇工人乃受雇长工之人”[48]。雇长工契式所列“长工”的义务,是和“雇工人”的等级身份相一致的。这和当时卖身为奴的契约格式所规定的“朝夕务要勤谨,不敢躲闪懒惰……倘有不虞,系自己命”[49],一模一样,所不同的仅在于:一系限年服役,一系终身服役而已。因此,明代“长工”在出卖劳动力时虽然采取了“自由”契约的形式,但雇主和“长工”的契约关系却意味着人身依附关系的建立。
1702727539
1702727540
清代的雇长工契式,几乎完全照抄明代的民间日用杂书。如康熙刊刻、乾隆重刻的《杂字世事通考全书》,乾隆序刊、重刻的《酬世锦囊全书》,乾隆《新刻增订释义经书世事通考杂字》《如面谭二集》,乾隆刊、同治重刻的《新增(编)万宝元龙杂字》,光绪重刻的《增订释义经书便用通考杂字》《重订增补释义经书四民便用杂字通考全书》等书所载,基本上和上述明刊《杂字全书》《启札云章》所载大同小异。
1702727541
1702727542
这里,还有必要说明一下雇长工契约的使用范围。有明一代,长工的雇佣一般都要使用契约,未写立文契的只是些例外。清代,至迟从雍正年间开始,雇佣长工未写文契的事实已有较多的记载,而且时间愈后愈常见了。在乾隆年间修订雇工人条例之前,长工“写立文券”是构成“雇工人”的条件之一,未写立文契的长工在法律地位上一般不属于“雇工人”等级,有成为自由劳动者的可能。但实际生活中,“雇工一项,民间多有不立文契、年限而实有主仆名分者”[50],还不能简单地把未写立文契的长工一概说成是进步的。乾隆五十三年(1788)制定的雇工人新条例颁行之后,契约不再作为“雇工人”的标志,“平日起居不敢与共,饮食不敢与同,并不敢尔我相称,素有主仆名分者,无论其有无文契、年限,均以雇工〔人〕论”;而“平日共坐共食,彼此平等相称,不为使唤服役,素无主仆名分者,亦无论其有无文契、年限,俱依凡人科断”[51]。写立文契的“长工”,只要具备与雇主“平日共坐共食,彼此平等相称,不为使唤服役,素无主仆名分”的条件,就不再是“雇工人”,而是可能的自由劳动者了。比如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九)宝应王氏文书中的一份“看约”:
1702727543
1702727544
1702727545
立看草笔约许锦福,今看到王名下卞湾兜二圩内柴草包看,当日言明看工制大钱八百文,一年为止,倘有外人窃去,俱在看草人培[赔]补无辞。恐后无凭,立此看草笔约为照。
1702727546
1702727547
嘉庆二十三年十二月 日
1702727548
1702727549
立看草人 姜平寿+
[
上一页 ]
[ :1.7027275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