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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换人某,今凭中将自己家栏某一,齿年在口,贴换到某人名下,当日三面言定银若干,系是二比情愿,并非他人逼勒。成交以后,各不许悔,悔者甘罚契内价银一半与不悔人用。恐后无凭,立此换贴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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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用云笺》《折梅笺》《琢玉杂字》《鳌头杂字》所载略同,作“贴换契”“贴换契式”。这是一种交换与买卖结合的契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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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耕畜买卖基本上沿袭了上述契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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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畜可以买卖、交换,当然也被用于典当,其契约格式有如下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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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当约人黄子,今将水牛一只当与 兄名下,九三色银贰两整,其银依乡加息,不致短少。今恐无凭,立此当约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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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卅四年五月初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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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当约人 黄子全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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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人 王献于 号[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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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必须指出,明清一般农家由于经济力量的限制,不少是几家合买耕畜共养使用的。这种耕畜往往存在“半头”“一腿”的股份买卖与典当,如咸丰七年(1857)福建华安仙都社林水沁的卖水牛种契,所卖为水牛种半只,嘉庆十五年十二月(1810/1811)闽清行武所立的当黄牛约,出当的是黄牛姆和牛牯各半头、牛姆仔四分之三头。[61]这种情况,在其他省份当也是普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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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畜的租佃形式有租年、租春、租月、租日之分。租年一般实行“半养”制度,即原主将耕畜租给农民使用,由农民负责饲养,在约定期间耕畜生崽由双方均分。农民因使用耕畜,得向原主交纳租谷,是为“牛租(税)”“马租”。租年要订立书面契约,其格式有如下列山西兴县的“租牛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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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租牛约人甲某,今在乙某名下租到黄牛一条,作本价银若干两,若后生犊,除本以外,两家利益均分,言明每年纳租粟若干石斗,租成交还,不许短少。恐口难凭,立租约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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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租约人 甲某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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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 某某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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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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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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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马、驴、骡的契约格式与此相似。下引是陕西米脂县杨家沟的伙喂驴文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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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伙喂驴文约人赵满斗,今喂到衍福堂名下黑四眉草驴壹头,拾叁岁口齿,同人言明作本钱叁拾仟文,日后卖驴之日,除本之外,见利二分公分,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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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初九日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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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见人 刘仲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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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笔人 吴殿成[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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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租佃者(也是喂养者)写立的。这一种立契的方式,南方和北方都很流行,但一些地区也有采用合同契式,由原主和租者各执一纸的。租佃期限、产崽分成办法、耕畜损失的处置,各地还有不同的习惯。租年,一般以一年为期,有的地方习惯以五年为期(如山西怀仁县);产崽,一般为均分,所谓“租牛分喂犊”,但有的地方习惯租者只能分一腿(如安徽贵池县),有的按约定归租者或原主,不行均分(如福建惠安县);耕畜遗失或死亡,一般由租者赔偿,但有的地方习惯耕畜自然死亡不必赔偿(如福建龙岩县),有的地方规定只赔一半,并按期交纳牛租至限满为止,即所谓“死牛活租籽”(如山西介休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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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耕畜的大多是地主,供佃户使用,收取租谷。但也有专业的养殖户,还有叫做“牛会”的组织。“牛会”一般兼出租土地,是乡族地主集团的一种形式。我见到徽州地区的一份《仁字阄书》(清道光十六年[1836]春正月立),其中记载“公存神会风水产业”项目,就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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