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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户 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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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禀催头张继祥,所有佃户退他之孙,今招得佃户马世骧,计地贰拾亩,堪以承领。倘有别情及缺租等事,均有催头承保,伏乞老爷恩准,换给执照,以便耕种纳租。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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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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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叁拾叁年拾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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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头 张继祥 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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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户 马世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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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户、催头呈、禀、结报部之后,由礼部地租处核准,登入《发照簿》,正式发给“部照”(“礼部执照”),即礼部官地的租照。“部照”系木刻印刷,若干年内清查即行更换,但基本格式并无多大变动。现存“部照”,咸丰七年(1857)、八年(1858)271件,同治八至十年(1869—1871)159件,光绪六年(1880)、十五年(1889)、十六年(1890)、十九年(1893)称为“执照”者15件,光绪二十八至三十年(1902—1904)254件,光绪三十三至三十四年(1907—1908)272件。示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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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照”相当于民间地主所立的招佃契约,其中规定“如无本部印照者,即为私种”,“若有盗卖及私行典押者”,查出典者、受者“一并从严究办不贷”,表明土地的国有性质。但这也反过来说明,“私种”“盗卖”及“私行典押”在现实生活中已经普遍存在。这是导致礼部官地每朝都进行清查和更换“部照”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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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照”的更换是在特定的年限内统一进行的。在未换照时期内佃户的更换,通常是根据佃户和催头的“呈”“禀”“结”,在相应的“部照”栏外空白处注记。原佃分户或分与他人领种,谓之“分”;原佃地亩“批”出一部分与他人领种,谓之“批”;原佃地亩“拨”出一部分与他人领种,谓之“拨”;原佃地亩从本户推出,“倒”与他人领种,谓之“倒”;原佃退佃,地亩付与他人领种,谓之“退”;佃户更换、更名,谓之“更”。这些类似于民田佃户的转佃行为,但法律上官佃没有自由转佃权利,故礼部官地的转佃都是经由催头之手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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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基础上,礼部形成一套以“部照”为核心的管理官地、官佃的文书制度。这些官文书包括《发照簿》《催头所管佃户名册》《增垦地申告簿》《地亩册》《查地单》《批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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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清代礼部官地的实例,我们可以看到官田契据的若干特点。首先,是格式的凝固化。官田契据形成文书制度以后,很少发生变化。这一方面说明封建国家对官地实行有力的控制,格式的更动与否取决于国家政权的代表者的主观意志,而不是服从现实经济关系的变化。另一方面,格式凝固化和现实经济关系变化的脱节,为官员、书吏勾同作弊,“迷失”地亩提供了可乘之机。只要篡改或私毁档册,单用格式规定的契约关系,就不能判断“迷失”的地亩是否属于官地。其次,是官佃的人身依附关系。官佃一般没有自由离土权利,受到国家政权的严格控制。故他们所出具的呈、禀、结,和民间的承佃契约完全不同,在表面上也赤裸裸地宣布主佃双方的不平等。明清时代官府直接控制的官地,数目繁多,级别不一,具体情况有很大的差别,但一般而言,这两个特点是有普遍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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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明中叶以后,官地的管理出现私有化的倾向,皇亲勋贵、太监独自管理所属官庄,以取代有司的代管。明清两代,名义上属于国有而实际上是贵族地主私有的土地,其经营管理所形成的文书,既有官文书的特点,又不断增多民田契约的色彩。加上他们以民间土地买卖方式兼并土地,允许势豪的投献,结果,地方上的一部分官地也在民间契约外衣的掩饰下转化为贵族地主所有。明清贵族地主庄田的土地文书,以山东孔府档案保存的较为完备。关于这个问题,本书另有专题论述,此处不再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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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上的各类官田,在管理上远不及中央政权和贵族地主的官庄严密。由于势豪的侵占和官佃的逃亡,以及管理上的弊端,特别是民田租佃关系的影响,这类官田的经营渐向民田看齐。从官佃向民人私相授受“佃权”,以租佃契约——“推契”“兑契”等形式不合法地买卖官地开始,到清代亦逐渐采用民田卖田契式,在不同地区产生了不同的俗例。于是,地方上官田的土地契约关系,从借用民间契约形式发展到同为一体,官田和民田在实质上已经没有什么差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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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我们以民间契式为中心,概要论述了明清土地制度的特点和土地契约关系及其相关的诸契约、官文书的发展。这一概述当然免不了挂一漏万,但总算粗线条地勾描出明清时代土地契约文书运用的范围和特点。下面,我们就可以利用各地陆续发现的明清土地契约文书资料,研究农村社会经济关系特别是土地关系及其在不同地区的表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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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69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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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16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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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7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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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恩格斯:《反杜林论》,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51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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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8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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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714~7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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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参见列宁:《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见《列宁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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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万历《应天府志》卷十九《田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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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清代志书上常有此类“恶俗”“恶习”的记载。如乾隆《合水县志》卷下《风俗·产业》云:“贫者售产,必先尽房族,族知其急,而故俗掯之,则先言不买,冀其价之低也。及彼出于无奈,而鬻于他姓,则又以画字之礼不足而相争持。彼受地者,亦以其族之不肯画字也,而虑有后患,复不敢买,甚至有半价无交、迁延岁月者,亦有卖地银尽,而族乃告留祖业者,皆恶俗也。”道光《舞阳县志》卷六《风土·风俗》云:“卖买房地,总要两相情愿,岂可勒买?往往有以自己房地勒卖于亲属及地邻,逼令承买。又有亲属地邻强要承买,不准地主卖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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