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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493 中见人 大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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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497 家英荣代[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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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499 在上引各契中,“顶”和“退”“寄”的双方都是佃户。契约本身所反映的地权转移形式,与一般的土地买卖并无二致,都是一种独立的土地所有权的转让。但是,由于买卖的对象是佃耕的土地,因之采用了“退帖”“杜顶首”“寄佃”等特殊的契约形式,以示与一般的土地买卖有所区别。“顶”和“退”“寄”最初只是在佃农之间“私相授受”,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得到社会的公认,成为一种独立的地权转移形式。如江苏省的“田面”,就是这样演变而成的。乾隆四年(1739)两江总督那苏图奏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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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501 江南陋习,佃户佃田有送上首佃户顶首钱名色,故业主欲更换佃户,彼必索取他佃之顶首钱。如不遂欲,即霸占不容耕种,每致因此讦告。[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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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503 由于“顶首钱”的存在,地主在事实上难于“更换佃户”,只好听任佃户自由转让佃耕的田地,从而导致对地主土地所有权的分割,形成了佃户的“田面”权。乾隆五十三年(1788)的《江南征租原案》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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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505 佃户揽种包租田地,向有取用顶首等名目钱文,名为田面。其有是田者,率多出资顶首,私相授受。由是佃户据为己有,业户不能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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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507 因“顶首”而产生的“田面”,由最初在佃户之间“私相授受”,到最后“佃户据为己有,业户不能自主”,实际上包含了一个长期的演变过程。清代各地广泛存在的“转租”“转顶”“转典”“转佃”等地权转移形式,在多数情况下,都属于佃户之间“私相授受”的行为。这些都是从永佃权向“一田两主”过渡的中间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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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509 佃户之间互相转让佃耕的土地,除了采用“顶”“退”“推”“揽”等契约形式,在一些“一田两主”关系较为普及的地区,有时则直接采用卖契。闽北地区转让田皮用卖契的事例,可参见拙编《清代闽北土地文书选编》[26]。安徽徽州地区转让粪草田皮亦用卖契,如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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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511 立出卖契人汪六寿兄弟,原承祖粪草田皮乙号,土名岭下坞,现方祖寿、祖发二人耕种,递年硬交谷贰秤八斤,因无银用度,托中出卖与琏相公兄弟名下,前去入佃营业,当得价银 两正,在手足讫,其田耕种之人,秋收挑送上门交纳,如有抛荒短少,听东家另召耕种,今欲有凭,立此卖契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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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513 嘉庆三年四月初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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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515 立出卖契人 汪六寿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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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517 代笔中 连意东家[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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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519 这说明,“田皮”“粪草田皮”之类的买卖行为,已被公认为一种独立的所有权买卖,而不再是佃户之间的“私相授受”。在这些地区,不仅在“一田两主”的情况下,两种所有权可以分别买卖,甚至在一田一主的情况下,也可以分别出卖两种不同的所有权,由之而有“一田两价”“一产数卖”。江苏武进《毗陵薛氏南河分汝雍公支谱》卷一记一田“下脚”(田底)和“上脚”(田面)的分别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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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521 乾隆 年 月,朱允明来下脚田一亩,卖契一纸,计价银拾捌两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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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523 乾隆四十四年二月,朱允明下脚找契一纸,计价银肆两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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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525 乾隆四十四年二月,朱允明吐退下脚契一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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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528 道光二年四月,朱堵氏来杜卖契一纸,计价钱捌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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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530 陈盛韶《问俗录》卷三记载福建仙游县的俗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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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532 田分根、面。根系耕佃纳租,极贵;面系取租完粮,极贱。买卖田房,一日并立三契,将契价分碎。先写根契,价为上等;次写找契,价为中等;终写面契,价斯下矣。契成匿不投税,被官逼迫不得已,以面契税,故粘尾多而税价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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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534 这种“买卖田房,一日并立三契,将契价分碎”的做法,并不完全是为了逃税,而是民间实际流行着“田分根面”及索取“找价”习俗,所以才需要“一日并立三契”,表明各种所有权已经全部卖断。更有甚者,清代福建还有一种契约上专用的“俗制字”,以表明所有权买卖的不同对象。《闽杂记》卷八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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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538 闽俗田有皮骨之分。买卖皮田者,契上书字,田字去左一直,读若爿;买卖骨田者,契上书字,田字去右一直,读若棱,皆俗制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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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542 从“”和“”的创造和使用,可知“皮骨”分卖,是清代福建土地买卖中的正常形式。与之相反,如果两种所有权一次卖尽,却要在契上写明“皮骨田”“根面全”或“大小全租”等字样。这时的地价,实际上也包含了两种所有权的价格。在浙江、江西、广东等省,也都有这种“一田两价”或“一田两卖”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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