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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从永佃权到“一田两主”的转变过程,在一些新开发地区表现较为清晰,显示出明显的发展阶段。如东北地区的地权分化过程,据《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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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外多属荒地。凡有土地权者,半多无力开垦,遂招集佃户,许以成熟后永久耕种,每年纳租粮若干,从此不得增租夺佃,载在租约。及至代远年湮,佃户甲转顶与乙,乙转丙,互相推递,无论转移何人,业主不得过问。业主但有收租之利益,而无撤佃之权力。[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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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开垦之初的“永久耕种”“不得增租夺佃”,到“代远年湮”之后的佃户自由“转顶”,“业主不得过问”,这就是东北地区开发过程中地权分化的基本轮廓。热河等地的大量开垦,最早始于清初,到康乾之际,来自关内的汉族垦荒佃农,开始通过垦荒付出工本或缴纳押荒银,逐渐取得永佃权。与此同时,佃农之间私相授受转让佃权的行为也已发生,开始出现永佃权向田面权的转变。到乾嘉时期,佃户所佃之地可以作为独立的物业进行买卖,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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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倒契文书人于自来、于自有、于自宽弟兄三人,以[一]同因手中空束,无钱使用,今带南草房三间,大门外有地一块,有东山地三段,地十六亩,连荒代[带]地……四至分明,于自来弟兄[之]情愿卖与赵文礼名下耕种,永远为业。地打万石,不与于自来弟兄三人一字相干,同说合说明卖地价钱柒拾吊正,当面言明,秋交租四年[斗],外有荒界五亩小道地交,二家情愿,恐口无凭,立文约字存证。其钱笔下交足,并无短久[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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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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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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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文约地人于自有俱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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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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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中所列卖地价是田面价,于自来兄弟实际上是佃农兼田面主。清代中期,秦岭—大巴山地区在开发过程中,也发生了类似过程。严如煜《三省边防备览》卷十一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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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林未辟之先……招外省客民纳稞数金,辄指地一块立约给其垦种。客民亦不能尽种,转招客佃,积数十年有至七八转者,一户分作数十户。客佃只认招主,并不知地主为谁,地主不能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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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秦岭—大巴山地区的“招主”,也是通过耕作权的频繁转让而逐步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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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是清代重要的新开发地区,地权分化的发展也极为普遍。由于这一时期移垦台湾的佃农,来自盛行“一田两主”关系的福建、广东二省,因此从永佃权向“一田两主”的转化也较为迅速。据康熙《诸罗县志》卷六《赋役志》记载,康熙年间,台湾地区的“佃丁”与“垦主”之间,已形成比较稳定的永佃关系,“业主易一佃,则群呼而起”;而且,在“佃丁”之间,也已经出现了“转相授受,如同买卖”的“田底”(相等于内地的“田皮”“田面”)。但一般地说,这一时期的“田底”还不能“私相授受”,而必须经过“垦主”的准许,才能“顶退下手”。到雍正年间,佃人自行转让田面权的“赔契”已经出现,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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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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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赔契人林辛龙,有自置阿猴路头埔园乙所,今因乏银费用,托中引就赔与彭廷观耕作,时价共银六两正。三面言定,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将园付银主掌管耕作,不敢异言多端。恐口无凭,今立赔契付执为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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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银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六两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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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见人 方治兄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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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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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立 赔契人 林辛龙 押[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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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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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赔批人彭文进,用价自创有新兴海丰庄武平廍牛蔗分壹只,园大小伍丘,年间纳租糖壹千贰百伍拾斤,车工又纳银陆钱。今因不成耕作,情愿出赔,实欲价银叁拾玖两柒钱正。托中引到蔡宅前来承赔,依口出得价银不减。其银即同中收讫,其园随付蔡家前去管正耕作输租。中间并无典当他人、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彭文进承当,不干蔡家之事。口欲有凭,立契存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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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开:即日收过契内银完足并上手契缴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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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糖租俱无拖欠斤两,如有欠,亦系文进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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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笔人 林士锦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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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 林思澄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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