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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出卖契人汪六寿兄弟,原承祖粪草田皮乙号,土名岭下坞,现方祖寿、祖发二人耕种,递年硬交谷贰秤八斤,因无银用度,托中出卖与琏相公兄弟名下,前去入佃营业,当得价银 两正,在手足讫,其田耕种之人,秋收挑送上门交纳,如有抛荒短少,听东家另召耕种,今欲有凭,立此卖契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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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三年四月初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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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出卖契人 汪六寿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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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笔中 连意东家[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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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说明,“田皮”“粪草田皮”之类的买卖行为,已被公认为一种独立的所有权买卖,而不再是佃户之间的“私相授受”。在这些地区,不仅在“一田两主”的情况下,两种所有权可以分别买卖,甚至在一田一主的情况下,也可以分别出卖两种不同的所有权,由之而有“一田两价”“一产数卖”。江苏武进《毗陵薛氏南河分汝雍公支谱》卷一记一田“下脚”(田底)和“上脚”(田面)的分别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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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 年 月,朱允明来下脚田一亩,卖契一纸,计价银拾捌两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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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四十四年二月,朱允明下脚找契一纸,计价银肆两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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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四十四年二月,朱允明吐退下脚契一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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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二年四月,朱堵氏来杜卖契一纸,计价钱捌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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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盛韶《问俗录》卷三记载福建仙游县的俗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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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分根、面。根系耕佃纳租,极贵;面系取租完粮,极贱。买卖田房,一日并立三契,将契价分碎。先写根契,价为上等;次写找契,价为中等;终写面契,价斯下矣。契成匿不投税,被官逼迫不得已,以面契税,故粘尾多而税价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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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买卖田房,一日并立三契,将契价分碎”的做法,并不完全是为了逃税,而是民间实际流行着“田分根面”及索取“找价”习俗,所以才需要“一日并立三契”,表明各种所有权已经全部卖断。更有甚者,清代福建还有一种契约上专用的“俗制字”,以表明所有权买卖的不同对象。《闽杂记》卷八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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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俗田有皮骨之分。买卖皮田者,契上书字,田字去左一直,读若爿;买卖骨田者,契上书字,田字去右一直,读若棱,皆俗制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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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和“”的创造和使用,可知“皮骨”分卖,是清代福建土地买卖中的正常形式。与之相反,如果两种所有权一次卖尽,却要在契上写明“皮骨田”“根面全”或“大小全租”等字样。这时的地价,实际上也包含了两种所有权的价格。在浙江、江西、广东等省,也都有这种“一田两价”或“一田两卖”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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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从永佃权到“一田两主”的转变过程,在一些新开发地区表现较为清晰,显示出明显的发展阶段。如东北地区的地权分化过程,据《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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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外多属荒地。凡有土地权者,半多无力开垦,遂招集佃户,许以成熟后永久耕种,每年纳租粮若干,从此不得增租夺佃,载在租约。及至代远年湮,佃户甲转顶与乙,乙转丙,互相推递,无论转移何人,业主不得过问。业主但有收租之利益,而无撤佃之权力。[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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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开垦之初的“永久耕种”“不得增租夺佃”,到“代远年湮”之后的佃户自由“转顶”,“业主不得过问”,这就是东北地区开发过程中地权分化的基本轮廓。热河等地的大量开垦,最早始于清初,到康乾之际,来自关内的汉族垦荒佃农,开始通过垦荒付出工本或缴纳押荒银,逐渐取得永佃权。与此同时,佃农之间私相授受转让佃权的行为也已发生,开始出现永佃权向田面权的转变。到乾嘉时期,佃户所佃之地可以作为独立的物业进行买卖,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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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倒契文书人于自来、于自有、于自宽弟兄三人,以[一]同因手中空束,无钱使用,今带南草房三间,大门外有地一块,有东山地三段,地十六亩,连荒代[带]地……四至分明,于自来弟兄[之]情愿卖与赵文礼名下耕种,永远为业。地打万石,不与于自来弟兄三人一字相干,同说合说明卖地价钱柒拾吊正,当面言明,秋交租四年[斗],外有荒界五亩小道地交,二家情愿,恐口无凭,立文约字存证。其钱笔下交足,并无短久[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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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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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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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文约地人于自有俱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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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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