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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二十一年闰九月初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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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杜顶首人 侄孙近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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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时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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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宗族 宗永昭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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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廷援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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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尔吉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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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殿扬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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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中 邢伦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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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天弼押[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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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闽清县的“寄佃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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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寄佃兄尔琼同侄元龙,承父手置有民田根壹号,坐址本洋地方,土名胡椒等处,共大小三丘,受种五升,年载早米租陆斗陆管小,纳在田主黄处。今因要用,托中将此田寄与弟尔松处为业,三面言议,即日得讫田根价钱二十五千文正。其钱随契交足,其田根即付弟离佃耕作管业,理纳田租。此田根系兄承父手置物业,与房内叔伯兄弟侄无干,并未曾重张典当他人财物,以及源流不清等情。如有此情,系兄出头抵当,不涉弟之事。其年限面约陆年为限,俟限满之日,听兄备价照契面钱文对期取赎,弟不得执留。今欲有凭,立寄佃壹纸,并缴建立原寄佃壹纸,共成贰纸,统付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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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十八年十一月 日(具名略)[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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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昌黎县的“退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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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退契人王大忠,因无力封纳官租,今将祖遗官租地一亩四分二厘五毫,情愿退与王克让名下耕种,按年封纳租银共一钱六分五厘三毫,自退之后,由置主盘窑打井、使土栽树自便,恐后无凭,立契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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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廿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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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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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见人 大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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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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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英荣代[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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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引各契中,“顶”和“退”“寄”的双方都是佃户。契约本身所反映的地权转移形式,与一般的土地买卖并无二致,都是一种独立的土地所有权的转让。但是,由于买卖的对象是佃耕的土地,因之采用了“退帖”“杜顶首”“寄佃”等特殊的契约形式,以示与一般的土地买卖有所区别。“顶”和“退”“寄”最初只是在佃农之间“私相授受”,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得到社会的公认,成为一种独立的地权转移形式。如江苏省的“田面”,就是这样演变而成的。乾隆四年(1739)两江总督那苏图奏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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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陋习,佃户佃田有送上首佃户顶首钱名色,故业主欲更换佃户,彼必索取他佃之顶首钱。如不遂欲,即霸占不容耕种,每致因此讦告。[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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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顶首钱”的存在,地主在事实上难于“更换佃户”,只好听任佃户自由转让佃耕的田地,从而导致对地主土地所有权的分割,形成了佃户的“田面”权。乾隆五十三年(1788)的《江南征租原案》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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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户揽种包租田地,向有取用顶首等名目钱文,名为田面。其有是田者,率多出资顶首,私相授受。由是佃户据为己有,业户不能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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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顶首”而产生的“田面”,由最初在佃户之间“私相授受”,到最后“佃户据为己有,业户不能自主”,实际上包含了一个长期的演变过程。清代各地广泛存在的“转租”“转顶”“转典”“转佃”等地权转移形式,在多数情况下,都属于佃户之间“私相授受”的行为。这些都是从永佃权向“一田两主”过渡的中间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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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户之间互相转让佃耕的土地,除了采用“顶”“退”“推”“揽”等契约形式,在一些“一田两主”关系较为普及的地区,有时则直接采用卖契。闽北地区转让田皮用卖契的事例,可参见拙编《清代闽北土地文书选编》[26]。安徽徽州地区转让粪草田皮亦用卖契,如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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