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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批:其田十二年之内不准取赎,十二年之外听凭原价取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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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批:于道光三十年十一月 日 凭中加找大钱二千八百正,其钱当即收足,其田即批杜退,永远存照。[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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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丹阳县“租田”收取“顶首价银”,有如下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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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租票人江朝宗,今情愿租到张名下推字号田四亩四分,当日凭中言定,交租田顶首价银十六两二钱正。其银随契一并清交。凭中议明,向后银不起利,每年纳租钱二千文正。欲后有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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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租票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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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三十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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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租票人 江朝宗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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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见人 江有潮 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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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以“顶”“退”等方式出租土地,与佃农以“顶”“退”等方式转让佃耕的土地,情况有所不同,因为地主在“顶”“退”土地之际,往往只是为了贪图“银不起利”的便宜,而不是有意识地出让一部分土地所有权。然而,“顶首不清,势将无人耕种,往往竟自荒废”[41]。这样,就产生了佃户“价顶之世业”,如果佃户抗租,则“永无还租之日矣”[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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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以“顶”或“退”的方式出租土地,同样反映了地主土地所有权的进一步削弱。在江西,有的佃户通过交纳“退价”“顶耕”钱,直接获得对土地的部分所有权。据《西江政要》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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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则向田主佃田,饵以现银数两,名曰退价。又曰顶耕,必令业主写立退字付执。业主贪得目前微利,受其圈套。继则多贪退价,将田私佃他人,竟以一主之田分佃至数十人。甚有任意典卖,得价回籍者。[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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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陕南山区,有的佃户通过交银“稞山”,直接取得“顶替”之权。乾隆《洵阳县志》卷一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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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流寓稞山,乡俗先贺山主银数两,谓之进山礼,然后议稞租……其稞约亦是佃户自写,有“永远耕种,听凭顶替,山主无得阻挠”字样。于是招聚众人,或业经易主,莫奈谁何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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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进山礼”,实际上相当于地价。有的地主为了多收这种批礼银,甚至故意减少租额,以致“俗有‘明佃暗当’之语”[44]。在这种情况下,原地主对土地的支配权是很微弱的。如光绪《孝义厅志》卷三《风俗》记载:“顶地,义与典同。惟后准顶主转顶,不准旧主取赎,每年仍与地主征纳租课。若顶主顶地于人,价因时值而顶主仅得其八,以其二与地主,谓之‘二八回堂’。”可见,在这一地区,不仅“一田两主”已经形成,而且“顶主”从土地上得到的收益,也已远远超过了“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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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中期,不少地区的“顶首钱”“退价”之类,实际上都不是押租钱,而是“一田两主”关系中的一部分地价。佃农交纳了“顶佃银子”“顶手银两”之类,不仅可以占有和使用地主的土地,而且可以自由处理自己对土地的一部分所有权。因此,这是一种在佃农与地主之间发生的“一田两主”关系的土地买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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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中叶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的发生和发展,中国封建社会进入了晚期。这一时期,佃农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明显提高,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步为租佃契约关系所取代;地主逐步退出生产领域,定额租成为主要的地租剥削形态;农业生产率和农产品的商品化程度显著提高,土地收益不断增加,而限租恤佃的法律和乡例把地租固定在一定的水平。这些都是佃农向地主争夺土地所有权的有利条件,也是促成地权分化的历史动因。永佃权的产生和“一田两主”的形成,虽然没有改变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地主仍然保有收租权。然而,通过地权分化,割断了地主与土地的联系,限制了地租剥削量,这就意味着传统的地主经济已经走到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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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权分化的发展,曲折地反映了佃农要求自由支配土地,摆脱封建剥削的愿望。在永佃关系中,地主不能“增租夺佃”,佃农可以通过改良土地和改善经营方式,不断提高土地的收益,发展他的个体经济。有的佃农,甚至可以通过永佃关系,上升为佃富农。然而,在永佃关系中,佃农不能自由转让土地,也就很难自由选择他的投资方向,或者扩大他的生产规模。因此,随着佃农之间的分化和竞争,永佃权的转让就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从而也就导致了从永佃权向“一田两主”的转化。“一田两主”关系的形成,为佃农之间的自由竞争,从而也为佃富农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然而,在“一田两主”关系中,仍然存在着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存在着封建的地租剥削。“如果利润真正同这个地租一道产生,那末,不是利润限制了地租,相反地,是地租限制了利润。”[45]因此,在“一田两主”关系形成之后,如果不能继续消灭地主对土地保有的一部分所有权,继续摆脱封建的地租剥削,佃富农经济同样难于顺利发展,农业中的封建生产方式也就很难向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转化。马克思曾经指出,在实行货币地租时,“从事耕作的土地占有者实际上变成了单纯的租佃者……这种转化又使从前的占有者得以赎免交租的义务,转化为一个对他所耕种的土地取得完全所有权的独立农民”[46]。在中国封建社会晚期,货币地租虽已出现,但发展得很不充分,因此,地权分化的发展得不到这方面的助力,佃农未能通过“赎免交租的义务”来摆脱封建剥削,取得对土地的“完全所有权”。这既是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僵而不死”的重要原因,也是农业资本主义萌芽得不到顺利发展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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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权分化由于不能完全消灭地主土地所有权,为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道路,最后只能重新被纳入封建剥削的轨道,成为地主阶级内部调整和更新的一种方式。在“一田两主”关系形成之后,掌握田面权的佃农,在经济实力增长之后,往往并不自己耕种土地,而是通过转租佃耕的土地,从中剥削额外的地租,蜕变成为二地主。例如,明代福建的“粪土田”和安徽的“粪草力坌”,都已用于出租,并由此产生了“小租”“小税”“小力租”之类的额外剥削。到了清代,大小租的分收在福建(包括台湾)、浙江、江西、安徽、江苏、广东诸省都逐渐盛行[47],其中以台湾最为典型。嘉庆年间以来,台湾不仅在征租权上形成了大租户与小租户的分立,而且小租户发展成势力颇大的二地主层,取代大租户取得实际业主的地位。从自己耕作的“田面主”蜕变为二地主,反映了地权分化过程的逆转。下列两份台湾契约反映了这种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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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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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招耕字人廖名璨、黄富心,承领江福隆罩兰埔地一所,招得杨亮自备锄头火食,前来耕作成田八分。每年该大小租谷一十二石八斗,早、晚二季干净量清,丰凶年冬,不得少欠;倘或少欠,任从田主起耕招佃;若无欠租,任从耕作。若欲别处居住创业,不耕之日,议定每甲贴锄头工银二十元,将田送还田主,不得私退别人。此系二比甘愿,口恐无凭,立字存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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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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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六年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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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名略)[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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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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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付垦单业主杨,有荒埔一段,坐址渡头圳墘……四至明白。兹有族亲茹叔等备送犁头银二百元,请给垦单为凭,前去开垦为田,情愿年纳本业主大租谷六石,以贴公项;而小租永归开垦之人,听其招佃耕种。如缺大租不完,积欠过多,则任业主起耕。议约已定,各无后言,合给垦单,付执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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