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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八年十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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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 杨给[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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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契约(一)的情况下,廖、黄二人向江福隆“承领”埔地,无疑应是佃户,但他们又转招杨亮“前来耕作成田”,摇身一变成为二地主;佃农杨亮同时交纳“大小租谷”,所以他才是“一田二主”形态下的现耕佃户。在契约(二)的情况下,承垦荒埔的佃户,从一开始就获得“小租”,可以自由“招佃耕作”,因此,这种佃户实际上也不是现耕佃户,而是像廖、黄之类“招佃耕种”的二地主。这种通过佃农转租佃耕的土地而产生的二地主,在新开发地区比较常见,如秦岭—大巴山地区的“招主”,即相当于台湾的“小租”户。与之相反,在耕地比较紧张的地区,有的地主、商人、高利贷者以至土豪官绅,直接购置“田皮”,使佃农沦为交纳一田二租的现耕佃户。由于他们直接和现耕佃户发生关系,皮租的收入往往首先得到保证,处于比原地主更为有利的地位。如“潭弹丸地……小苗多土豪市猾,冬成巡原隰,享鸡酒,一卷大苗之所有,而听其出纳,乃国租则责之大苗之主,有不给则笞楚系累,皆大苗当之,而小苗若罔知闻”[50]。清代闽北地区,购置“田皮”,“召佃管业”,剥削“皮租”的二地主,被称为“赔主”。这种“赔主”,往往有取代原地主之势,成为农村中的主要剥削者。吴子华等《沥陈丈量利弊》记述:“赔主向佃收谷,苗主向赔收租。赔主日与佃亲,其田之广狭肥瘠,悉已稔知;苗主……不审其田在何图里,坐何村落。赔主乘其不知,或诈荒以抵饰,或侵占以欺瞒,甚有兜谷私收,而租银分文不纳,独累苗主驮赔者不休。”[51]《福建省例》记载:“绅监土豪,贪嗜无粮无差,置买皮田,剥佃取租。”[52]另外,地主通过“归并田皮”,也可以剥削两种地租,同时也就具有二地主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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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但得到“田皮”的佃农重新失去“田皮”,沦为交纳一田二租的现耕佃户,而且原来的自耕农,也会因分别出卖“田骨”“田皮”,从而受到一田二租的剥削。此外,在一些地区,“佃客自愿于租额之外,另输小租为酬报”[53],由此也受到了双重的地租剥削。这些都是地权分化过程的变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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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上述,明清时期,永佃权的产生和“一田两主”关系的形成,严重地侵蚀了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导致了旧的地主阶级的衰落,展示了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发展的前景。然而,地权分化并未最后宣告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瓦解,而是被重新纳入封建剥削的轨道。“一田两主”的出现,二地主阶层的产生,反映了明清时期中国封建地主阶级的再组成。由于二地主通常都居住在农村,“日与佃亲”,因此可以直接控制和剥削现耕佃户,成为地主阶级中的一部分新生力量。傅衣凌先生曾经指出:“小租主差不多都是脱离生产的经营,坐收田租,不劳而获的,这只有使直接生产者的佃农增加重大的负担,必须付出高额的佃租,造成不合理的租佃关系,而萎缩农村的生产力。”因此,傅先生又指出:“明中叶以后所普遍存在的一田二主、一田三主问题,正是反映了中国封建社会内新旧势力的斗争,新的东西没有成长,而旧的东西又压在它的身上,因而造成这种类型的中间层人物,这正是中国封建经济的特点。”[54]傅先生的这一论断,完全符合中国封建社会晚期地权分化的实际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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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三版) 第四节 地权分化在近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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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然而,外国资本主义势力的入侵,并未消灭中国的封建土地所有制,而是同中国的封建地主阶级勾结起来,共同统治和剥削广大的农村。因此,从鸦片战争到土改前夕,地权分化仍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得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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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和民国时期,“一田两主”是地权分化的主要表现形式。特别是在经过太平天国运动洗礼的江苏、浙江、江西、安徽等省,“一田两主”得到了更为迅速的发展。在江苏,据民国初年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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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江苏佃户佃种田亩有肥土之称,又呼为田面……其发生之原因,由洪杨兵燹以后,业主流离,土地荒芜,佃户即投资耕种。迨业主归来,即许佃户特别利益,准其永远佃种。相沿日久,佃户竟持其永佃权,视为一部分之所有权,不准业主自由夺佃,业主亦无异议。故该习惯近今之效力,佃户可使子孙永远佃种,或任意将田面部分(即永佃权)变卖抵押,即积欠田租,业主提出诉讼,只能至追租之程度为止,不得请求退田。遇有此项案件,按照习惯效力办理,两方尚能折服。[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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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江苏在太平天国之后,地权分化得到了新的发展。但江苏的“田面”,并不是始于“洪杨兵燹以后”,而是在清代中期已广为流行。此外,这一时期江苏地权分化的发展,并不只限于战后垦复过程,而是存在着多种途径。如同一时期松江府属的调查报告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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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田面者,系佃户向业主承种之田,出过顶首,每亩或十千或二十千,甚有出至三、四十千者,不能一律。以该田垦种上便利与否,定顶首之多寡。[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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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常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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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面俗称灰肥田,倘欲移转他人,既无户粮,又无印串,只凭中证,立契收价,让与耕种,即由新佃人向业主另立租札。[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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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海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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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佃户揽种业主地,当出顶首银若干。有所谓预租者,有所谓额租地之顶首银,较预租地为大。[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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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如通州的“过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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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约票佃户管宰阳,今约到 周业主名下、西天补沙秦宽案内过投田叁仟捌百柒拾四步正,每百步四两,银壹百五拾叁两陆钱正。的约本年九月初拾日,一定立契言定,并无反悔异说。欲后有凭,立此约定立契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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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拾贰年柒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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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约票 管宰阳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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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约 沈毓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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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修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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圩 总 张彦清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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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若悔交,公议公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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