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28743e+09
1702728743 约票立契是实[59]
1702728744
1702728745 在这里,“田面”与“顶首”“过役”几乎是同义词。大致说来,在战后初期,开垦荒地是形成“田面”的主要途径;到若干年之后,交纳“顶首”“过役”银则为田面权的主要来源。
1702728746
1702728747 民国时期,“一田两主”在江南地区仍很盛行。据20世纪30年代地政学院学员的实习调查报告,地权分割为田底、田面的土地,在苏州占了90%,常熟占了80%,无锡占了50%。[60]故租栈制度也十分发达,业主、佃户两不相识是平常事,以致地权登记都发生困难。
1702728748
1702728749 直到土地改革前夕,据调查,“苏南除了一般租田——即‘田底’、‘田面’均属地主所有的租田外,还有一种农民享有‘田面权’的租田……在松江、吴江、常熟等县叫‘单租田’,无锡县叫‘灰肥田’或‘老租田’,江宁县叫‘肥土’。其特点是‘田底’与‘田面’分裂,‘田底’为地主所有,‘田面’为佃户享有,分布在松江、金山、川沙、青埔、上海、常熟、吴县、吴江、昆山、江阴、无锡、武进、江宁、溧水、句容、高淳、扬中、丹徒等十九县的范围。其中以中部地区为最多,吴县、吴江、常熟和无锡东北区,均占租田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左右,太仓较少,亦占百分之五十”[61]。
1702728750
1702728751 在浙江也发生类似过程。据民国初年调查:
1702728752
1702728753 前清洪杨之乱,金、衢、严各属受祸甚烈。居民大半逃亡,田地荒芜甚多。乱平后,左文襄抚浙,招集客民,开垦成熟后,许其有佃种权。固有之业主,只能收取租息,完粮管业。佃户除欠租一年以上,许业主撤佃外,可以永远耕种,且无须完纳税粮。前者名为民田,后者名为客田,均可自由让渡。故前者又名为大买,后者又名为小买。[62]
1702728754
1702728755 在海盐、嘉善诸县则称为“田底”“田面”,嘉应、景宁县谓之“田骨”“田皮”,上虞县称“大租”“小租”,黄岩县叫做“下皮”“上皮”。据土地改革时的调查,土改前夕还普遍存在这种地权分割的状况,嘉兴称“永年田”,绍兴、衢州称“小田”“小业田”与“大田”“大业田”,温州、平湖称“田皮”“田面”与“田心”“田底”,兰溪称“小皮”“大皮”,江山称“小耕”“大耕”,开化称“浮田”与“实田”。此外,各地还有“小卖”“客田”“下手田”与“大卖”“民田”“上手田”等称呼。
1702728756
1702728757 在江西和安徽,太平天国运动后地权分化的发展水平,似乎不如江苏、浙江二省。据1934年的《中国经济年鉴》记载:
1702728758
1702728759 江西于兵燹之后,田地荒芜,由人自由插标占领,招人开垦,占领者遂得向承垦者招租,但不得收回自种,承种者于是取得永佃权。
1702728760
1702728761 由此看来,似乎江西在太平天国运动之后,只产生永佃权,并未发展为“一田两主”。但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记载并不明确,因为在20世纪30年代“永佃权”与“田面权”实际上已是同一概念。如1934年何梦雷著《苏州无锡常熟三县佃租制度调查》中说:“田底面制为永佃制之一种。”1936年段萌寿著《平湖农村经济之研究》第4章第8节中说:“所谓田面权即永佃权,亦即永久耕作之权。……永佃权为所有权之一部分,与田底权同样可以自由移转让与,不受业方之限制。”1937年李若虚著《常熟县地政局实习日记》是年6月25日条记云:“田面权则系指土地之永久耕作权而言。”当时学者既把田面权等同于永佃权,又把永佃权视为“所有权之一部分”,就是用“永佃权”的概念,表述了“一田两主”的内容。实际上,江西“一田两主”也颇盛行,特别是赣南地区,据民国初年调查,“皮骨分管者十之七八,业主管骨,佃户管皮”[63]。同样,当时的学者在记述安徽省太平天国运动后的地权分化情况时称:“桐城佃农几尽有永佃权者也。”又称:“地主为奖励起见,故特让以田面之权,令其永久耕作,以安其心。”[64]这也是对“永佃权”概念的误用。据上述记载可知,太平天国运动对长江中下游地区的地权分化过程,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尽管各省的发展程度不一,有的地区仍重新经历过永佃权向“一田两主”的转化过程,但总的说来,近代这些省份地权分化的发展趋势,是“一田两主”逐步取代了永佃权。
1702728762
1702728763 晚清和民国时期的福建,永佃权和“一田两主”关系都继续得到发展。光绪朝和民国时期编纂的府、县志都记录了这方面的俗例。这也可以从20世纪30年代和土地改革时的调查得到证实。永佃权在许多地区和定期、不定期或长期的租佃并存,这里仅引几份20世纪30年代调查报告中记录下来的永佃契式格式,如福清:
1702728764
1702728765 (一)
1702728766
1702728767 立承批字×××今向××处批来民田×亩×分,坐落×里×洋,第××号田,除付田根款××之外,面约每年硬纳稻谷××斤,分为早冬两季缴清,不得少欠。如有,系保全赔,惟无欠租,永不得藉故占佃,恐口无凭,特立永批字一纸为照。
1702728768
1702728769 中华民国 年 月 日
1702728770
1702728771 立承批字人 ×××押
1702728772
1702728773 保证人 ×××押
1702728774
1702728775 代笔 ×××押
1702728776
1702728777 (二)
1702728778
1702728779 立付批字人×××,原有自己管有民田×亩×分正,坐落××里××洋,今因自己耕作不便,将该田批与×××耕种,并缴来田根银××元,面约每年由××硬纳稻谷××斤,并分为早冬两季理清,不得少欠,如有,即将该田召回别批自便,其根银除机租外,余则发还。如无欠租,永不得召佃,恐口无凭,特立付批字一纸为照。
1702728780
1702728781 中华民国 年 月 日
1702728782
1702728783 立付批字人 ×××押
1702728784
1702728785 代笔 ×××押[65]
1702728786
1702728787 仙游:
1702728788
1702728789 立承佃人×××,兹有田一丘,计×亩×分,坐落××村,东西南北至××为界,招××耕种,言约每年纳谷×石,作两季匀纳,无拖欠短少,准其永远耕种,此约。[66]
1702728790
1702728791 浦城:
1702728792
[ 上一页 ]  [ :1.702728743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