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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819 鸦片战争以后到民国时期,在“一田两主”盛行的地区,虽然有一些佃农得到一部分田面权,生产的条件有所改善。然而,更多的佃农却受到一田二租的剥削。江苏宜兴县,“佃农分为两种,一为小租,一为大租。大租者,即直接向地主租大批土地,或自己承种一部分,余则租给他人,或尽量转移给小农户,其所得放种小农租额,必超过承包地主之数,而每年坐收其纯益”[76]。江西南部各县,“借耕之人既交田主骨租,复交佃人皮租……大概以三分之二作皮骨租,皮多骨少,递使一般农民均趋重田皮”[77]。福建长乐县,“佃户一还面租,一还根租;或总输于根主,而根主分还面主者。承佃既久,私令他人转佃,则又有小根焉,名曰让耕……更有一种年远租贱,佃户辗转售耕,名曰锄头根”。[78]天津地区的“死佃”,概为“庄头”(二地主之一种)所把持。“死佃”必为“全庄全佃或全庄几分之几”[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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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821 民国时期的二地主,剥削佃农比原地主更为残酷。如四川巴县有一种“佃农”,以“重质”包租地主的土地,又复转租取利,“其人虽名为佃农,实与地主无异。且获利之大倍于市田,又得免契税粮税之烦苛,故人人皆视为利薮”[80]。福建云霄县,有一种“粪尾佃”,“辗转私让,层累加值,甚而小租反比原租为多”[81]。浙江上虞有一种沙地,“业主向承垦户所收之租钱,年收每亩数百文,谓之大租;垦户转租与种户,能收每亩租钱三四千文,谓之小租。大租收益少于小租”[82]。可见,这些在地权分化运动中派生出来的二地主,是民国时期地主阶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某些地区,他们日益取代旧的地主阶层,成为农村中的主要剥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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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823 概括上述,从鸦片战争到土改前夕,各地地权分化的发展趋势,表现为“一田两主”关系的扩张和普及。然而,近代中国的地权分化运动,同样没有导致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最后崩溃,而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不断被纳入一田二租的轨道。这说明,在地权分化的形式下,中国的农民不可能摆脱封建剥削的枷锁,只有共产党领导的土地改革运动,才使他们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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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825 [1] 赤心子编:《翰府锦囊》,万历十三年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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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827 [2] 范涞编:《范爷发刊士民便用家礼简仪》,万历三十五年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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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829 [3] 《锲翰林海琼涛词林武库》,万历某年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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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831 [4] 佃户交付“粪质银”的契式,见于《增补素翁指掌杂字全集》。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九三、九四记明末漳州府诸县佃户出价买耕为“粪土银”“佃头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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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833 [5] 引自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60~61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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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835 [6]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台湾文献丛刊》第152种),60~61页,台北,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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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837 [7] 中國農村慣行調査刊行會編:《中國農村慣行調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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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839 [8] 《清朝文献通考》卷五《田赋五·八旗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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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841 [9] 司法行政部:《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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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843 [10] 《清高宗实录》卷一七五,乾隆七年九月乙酉,户部议复甘肃巡抚黄廷桂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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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845 [11] 于敏中等修:《钦定户部则例》卷八《田赋·开垦》,乾隆四十六年刻本,见《故宫珍本丛刊》第284册,100页,海口,海南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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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847 [12] 《大清民律》(第一次草案),第二编《物权》之第四章《永佃权》。按:该章对永佃权的具体规定,包含了“一田两主”的内容,与民间实际流行的永佃关系不尽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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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849 [13] 同治《淡水厅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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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851 [14] 厦门大学历史系资料室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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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853 [15]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第1000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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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855 [16] 嘉靖《龙溪县志》卷一《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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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857 [17] 嘉靖《龙岩县志》卷上第二《民物志·土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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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859 [18] 毛万汇:《庄梦纪》卷四,“为禁约事十款”之一,“禁私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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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861 [19] 《建阳富垅游氏宗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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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863 [20] 《西江政要》卷一《严禁典契虚填淤涨霸占并一田两主等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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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865 [21] 引自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乾隆六年五月十八日署江西巡抚包括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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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867 [22] 引自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安徽巡抚高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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