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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启龙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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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见人 章世新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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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继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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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宗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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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存义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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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人 王岩寿 号[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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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从栽苗到成材,约需二十年光景,故相隔二十年左右,就要重立佃约或兴养文约一次。契约有效期内,庄仆有权在苗木旁套种其他作物,作为“花利”。我们所见到的祁门佃山契约中,发现有的庄仆是“力坌”“花利”皆有;但有的仅有“力坌”而无“花利”,故林木成材后实行“主力对半均分”。如果这样的解释无误的话,那么,这种对半分成制和通见的佃户田主对半分成制没有什么两样。万历祁门五都《洪氏誊契簿》录有庄仆佃山契约34张,其中未写明力坌的6张,主力六四分的1张,主力二一分的2张,共余25张都是对半均分的。[26]据此可知,对半均分当为祁门县佃山主力分成的俗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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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坌”既为租山庄仆因付出工本所得的一种物权,故可视为财产加以继承和典卖。“力坌”的出现,和佃户因开垦荒地取得永佃权的途径和权利义务有点类似,即庄仆、佃户同因开垦付出工本,地主或山主撤佃须偿付代价,但庄仆、佃户又都不得私相授受(“力坌”出卖须先尽山主)。庄仆由于住主之屋,葬主之山,与山主有主仆名分,由此还要承担一定的劳役(如应付主家婚姻丧葬、看守坟山等),是一种具有农奴制残余性质的依附农民,没有离土自由。他们占有“力坌”不是永佃权的经济实现。有的学者认为“力坌”类似于或相当于田面权[27],这一说法也未必正确。田面权是在佃权可以自由转让的前提下形成的田面所有权,拥有田面权的佃户不仅有占有和出卖自己的土地产品的权利,而且可以自由转让田面,不受原地主的干涉。与田面权相应的是山面权(山皮),而“力坌”仅是对一定的山地产品——林木的占有,对买卖权还有严格限制,并没有体现出对土地所拥有的权利。事实上,租山庄仆的财产往往是把力坌、田土、屋宇分别开列的,其土地是通过买卖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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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力坌”的意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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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为“力坌”的存在说明山主对于庄仆,已经更多地运用经济的强制,具有地主佃户租佃制的色彩。正如上引《窦山公家议》卷五《山场议》中所述,山主是否依照乡例给予庄仆“力坌”,关系到山场的兴废,单纯依靠经济外强制,不能刺激庄仆的生产兴趣,因而也就无法保证山场的收益,由此反映了庄仆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和落后的庄仆制度的衰落。有的庄仆正是从占有“力坌”开始,扩大私有经济而最终挣脱主仆名分的。从历史发展的眼光看,“力坌”的出现是庄仆经营山场史上的新因素,是明清时代庄仆经济的一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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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场租与外来棚民垦种,是祁门山场经营的另一方式。“查徽属山多田少,棚民租垦山场,由来已久,大约始于前明,沿于国初,盛于乾隆年间。”[28]祁门县在明代是否已有棚民垦种山场,史无明载。据道光《祁门县志》所说,清中叶棚民垦山种植苞芦,已经引起水土流失、山林减少、河流不通舟楫的后果[29],可知棚民垦种山场规模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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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民向山主租山,必须订立租约[30],其租价以栽种经济作物为最高。租山锄耕苞芦、杂粮,租价一般以文计算,如于潜人许正明嘉庆五年(1800)九月所立承租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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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承租约人许正明,今承到凌凤鸣名下……是身承去开挖锄耕苞芦,三面言定,递年交纳租钱壹百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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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敦仁等嘉庆六年(1801)七月所立租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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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租约人陈敦仁同伙,今承到祁邑凌荣户名下……是身承去入山开挖锄耕杂粮等项,三面言定,递年交纳租钱六百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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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租种经济作物则不同,租价一般以两计算。如嘉庆六年二月初八日,汪、凌、胡、黄四姓相商,将山“出租与二人名下。起棚开挖,锄种生姜、青靛,而言定酒水银拾贰两正,每年硬交租银四两”。陈敦仁还单独租山,其租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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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承租约人潜邑陈敦仁,今承到汪、凌、黄、胡四姓名下……是身承去入山开挖起蓬,锄耕青靛、生姜,三面言定,递年交纳租钱壹两八钱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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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山场租价的高低取决于经济的收益,而经济收益的多寡又取决于市场的价格。这样,棚民租种的山场,从一开始就卷入商品经济的旋涡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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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民以高价租种山场,是以货币的权力侵蚀封建的土地权。山主不必亲自管理生产,又能获取优惠的进项,这不能不说具有巨大的引诱力。徽州地区山场的山租,大都是因为山主“贪利”而得以实现的。这种引诱力,也使宗族的族产山被族中支丁“无赖不肖之徒”,“勾串外来棚民,潜行立约,租与开垦”[31]。而且棚民还以重金贿通官吏,得以免加驱逐。这就在一定的时期内,出现货币权力使封建官府和乡族势力的权力失效的情形。乾隆至道光年间,徽州各县棚民经济有很大的发展,据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道宪杨懋恬查禁棚民案稿》一文记载:歙县、休宁、祁门、黟县、婺源、绩溪六县,“共棚一千五百六十三座,棚民八千六百八十一丁口,其随时短雇帮伙工人,春来秋去,往返无定,多少不一,难以稽核确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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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种货币权力的侵蚀作用还是有限度的。在封建势力的重重包围之中,棚民的货币力量往往被各个击破,在讼案中最终以失败告终。道光《徽州府志》载有休宁县棚民被逐的案例,便是明证。因此,徽州的棚民经济,也和其他地区一样,具有大起大落的突发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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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县的棚民数量,在整个徽州地区占据首位。据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所载道宪杨懋恬的清查,各县情形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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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道光《祁门县志》却未见载棚民活动的具体材料,对官府之查禁亦仅笼统言之,只云[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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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十二年丁卯,定安徽各属私召异籍之人开垦及棚民承租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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