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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十六年,缉捕棚民,棚民拒捕伤差。安徽巡抚广厚委安庆府姚鸣庭会同本府成履垣、东山营参将督缉,棚民遂遁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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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二十一年,御史孙世昌奏,申禁徽属棚民垦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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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事实上,这方面的实例应当不少,可惜现时已难以觅齐了。我在徽州民间文约中见有一份祁门案卷,所述棚民的活动与休宁、黟县、绩溪诸县具有共同性。下面拟以嘉庆十八年(1813)九月十八日祁门县正堂张《讯详洪大由控郑国卿等讹诈送县私押并录递解后复来踞种缘由稿》[33]案卷,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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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案卷公文,收有棚民租种祁门紫溪源山场一案状供各词。由此可知,紫溪源一带山场在乾隆以前就有棚民租种,乾隆时奉禁“毋许私种苞芦”。乾隆六十年(1795),山主十六都锦城约、清溪约和十五都奇峰约三约人,以“锄种苞芦为害”,复立《合同文约》公禁。迨至嘉庆八年(1803),“胡道盛佃种祁门县陈家坑倪姓贞一、崇本二祠公山”[34]。嘉庆十三年(1808),胡道盛将山顶佃于怀宁人洪大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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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大由呈词:“十三年,顶身佃种,比凭倪昭泰、倪前镗等付顶银三百两,顶约确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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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禀为藉禁串宪,欺凌可,恳恩饬追事,内称:“嘉庆十三年,倪昭泰、倪前镗等,诱身与宋焰南等出银三百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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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供:“小的怀宁县人,在治下种山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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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主”倪昭泰、倪起焕、倪前镗,系十六都锦城约倪贞一堂秩下,倪其林系倪崇本堂秩下,所租紫溪坞山场原为郑、倪二姓管业,立约公禁,而倪姓以租价一百三十两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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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昭太等供:“该山原与郑姓立约公禁,因树木柴薪不能兴养,一时起意,出佃与汪瑞和们,得有酒水银一百三十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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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瑞和供:“倪其林出租山场,租价一百三十两,立有约据。因承管不便,把山一半,出顶与宋焰南兴种,得银六十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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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焰南供:“汪瑞和将山出顶一半与小的,得银六十两。”又具领状则称:“民人宋焰南、生员康秀升名下六十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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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大由供:“这紫溪山场,是小的同宋焰南、康秀升三殳[股]合伙,作租倪姓的,共价银一百三十两。”又叩恩鉴追遵谕愿归事,诉称:“该山租约,三人相共,康秀升等旧已呈案,是以今无约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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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十六年(1811)九月初六日,监生郑日礼等以“倪昭太、倪起焕等盗召棚匪方然烈等入山搭棚,不问该生等祖业,强种不休”,具控到县。十二月,官府断倪昭太等退给汪瑞和、康秀升、宋焰南租价一百三十两,拆棚还山回籍。半年之后,洪大由以未还租价,复同胡文远等上山搭棚,兴种麻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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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生郑建周、生员郑铎等呈:“殊倪秉吉、倪吉子、倪雨占等,藐宪断为故套,仍复召棚匪胡文远、江义豊、朱万音、江斈[学]士、曹胡子等,藉贞一、崇本堂山主势焰,勾串住持匪僧青来等,内外呼应,星造棚座,强种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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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青来供:“僧人在西乡十六都中元山庵,庵内只僧一人,那出租与棚民洪大由的山,僧人无分,是倪姓的何人出租,僧人不晓得。棚民曹胡子有七根杉木寄在庵内,后来是他拿去,起了一个棚。洪大由与胡文远、江义丰、朱万音各起一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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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秉吉供:“出租棚民,是小的族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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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大由供:“小的旧年往浙江去了,是康秀升、宋焰南二人招小的三股之一租银私收,并不分给小的,故此今年同胡文远们仍来山上,搭棚锄种,只有四个棚。那曹胡子、朱万音顶宋焰南名下的山,小的租倪姓的,转顶胡文远兴种,得价银三十两。小的另有倪姓租约,没有带来。”又诉称:“可怜异懦,投治租种,价去百金,本应遵谕回籍,无奈血本分文未见,思念觅食难归,只得仍在热山,兴种麻粟度活……案南胡文远,系身转召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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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县审断,仅将洪大由、胡老二、程玉得递解回籍。嘉庆十八年(1813)四月十八日,贡生郑建周等以“故纵复盗”上控,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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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溪源苞芦一案,前费多少情词心力,将宋焰南、康秀升等追租退山,押拆驱逐,满拟害可除、祸可免矣。旧洪大由等踞种复盗,又费百般纸墨,砚穿笔秃。宪不将伙党、眷属,一同驱逐,仅将洪大由、胡老二、程玉得递解了事。生比叩禀,宪慈不理。未几复来,旋又控案,沐批严拿究逐。差不但不严,且并不拿;不但不究,且并不逐,以致啸聚群凶,蜂囤蚁附,如狼似虎,大肆猖狂。今现添搭大棚数座,小棚十余,狐群狗党,不计其数,不惟洪大由、陈一德[程玉得]诸人在棚踞扎,万目共见,且尚有金、江二人,只知其姓,不识其名,对差王陞明言:“任生控告,有伊二人包出挺塘,若要大由等到案,则万不能!”差见人众势大,只好目视,莫能如何。可恨倪松曾将陈一德[程玉得]带到小路上,得受财贿,竟敢放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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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十二日,生员郑国卿等布下圈套,以诈许出租大坑山场,诱洪大由下山到祁门县城汪士英歇店,一面假装同意出租山场,写立租价五十两的期票二纸,一面暗叫公差将洪大由拘捕。洪大由不服,具呈徽州府和安徽布政使司衙门控告。到九月,官府才以驱逐洪大由等回籍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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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案情来看,胡道远、洪大由等租种山场,一次能付出三百金或百余金,显非一无所有的破产农民。洪大由的身份不详,“据生员胡选、职员胡兰供:生员们与洪大由姑表亲”,大致是原属中小地主,在原籍失去土地但颇有资财,即时人记述的“耐作苦,似甚贫,挟重资,又似甚富”[35]的人物。和洪大由合伙的康秀升,本人是生员。他们之所以逐而复来,一是山主贪图租价重金,二是有财力贿赂官差,甚至买通官府。再从“添搭大棚数座,小棚十余,群狐狗党,不计其数”的情况看,他们租种山场,兴种苞芦、麻粟,有的是小商品生产者(如曹胡子、胡文远等出顶银起棚耕种),有的则是雇工(系棚主招来,山主不识姓名者)。可惜案卷没有涉及棚民经营方式,使我们无从了解更多的情况。很可能,紫溪源山场的棚民经济是一株夭折的资本主义萌芽,现在却很难得到确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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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代祁门县的山区经济,从庄仆营山到出现棚民营山,是历史的一大变化。棚民营山的商品化倾向的中断和夭折,又使祁门山区经济的发展出现倒退。这可以说是皖南山区经济变迁的一个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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