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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为“力坌”的存在说明山主对于庄仆,已经更多地运用经济的强制,具有地主佃户租佃制的色彩。正如上引《窦山公家议》卷五《山场议》中所述,山主是否依照乡例给予庄仆“力坌”,关系到山场的兴废,单纯依靠经济外强制,不能刺激庄仆的生产兴趣,因而也就无法保证山场的收益,由此反映了庄仆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和落后的庄仆制度的衰落。有的庄仆正是从占有“力坌”开始,扩大私有经济而最终挣脱主仆名分的。从历史发展的眼光看,“力坌”的出现是庄仆经营山场史上的新因素,是明清时代庄仆经济的一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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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场租与外来棚民垦种,是祁门山场经营的另一方式。“查徽属山多田少,棚民租垦山场,由来已久,大约始于前明,沿于国初,盛于乾隆年间。”[28]祁门县在明代是否已有棚民垦种山场,史无明载。据道光《祁门县志》所说,清中叶棚民垦山种植苞芦,已经引起水土流失、山林减少、河流不通舟楫的后果[29],可知棚民垦种山场规模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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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民向山主租山,必须订立租约[30],其租价以栽种经济作物为最高。租山锄耕苞芦、杂粮,租价一般以文计算,如于潜人许正明嘉庆五年(1800)九月所立承租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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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承租约人许正明,今承到凌凤鸣名下……是身承去开挖锄耕苞芦,三面言定,递年交纳租钱壹百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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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敦仁等嘉庆六年(1801)七月所立租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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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租约人陈敦仁同伙,今承到祁邑凌荣户名下……是身承去入山开挖锄耕杂粮等项,三面言定,递年交纳租钱六百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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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租种经济作物则不同,租价一般以两计算。如嘉庆六年二月初八日,汪、凌、胡、黄四姓相商,将山“出租与二人名下。起棚开挖,锄种生姜、青靛,而言定酒水银拾贰两正,每年硬交租银四两”。陈敦仁还单独租山,其租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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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承租约人潜邑陈敦仁,今承到汪、凌、黄、胡四姓名下……是身承去入山开挖起蓬,锄耕青靛、生姜,三面言定,递年交纳租钱壹两八钱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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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山场租价的高低取决于经济的收益,而经济收益的多寡又取决于市场的价格。这样,棚民租种的山场,从一开始就卷入商品经济的旋涡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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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民以高价租种山场,是以货币的权力侵蚀封建的土地权。山主不必亲自管理生产,又能获取优惠的进项,这不能不说具有巨大的引诱力。徽州地区山场的山租,大都是因为山主“贪利”而得以实现的。这种引诱力,也使宗族的族产山被族中支丁“无赖不肖之徒”,“勾串外来棚民,潜行立约,租与开垦”[31]。而且棚民还以重金贿通官吏,得以免加驱逐。这就在一定的时期内,出现货币权力使封建官府和乡族势力的权力失效的情形。乾隆至道光年间,徽州各县棚民经济有很大的发展,据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道宪杨懋恬查禁棚民案稿》一文记载:歙县、休宁、祁门、黟县、婺源、绩溪六县,“共棚一千五百六十三座,棚民八千六百八十一丁口,其随时短雇帮伙工人,春来秋去,往返无定,多少不一,难以稽核确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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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种货币权力的侵蚀作用还是有限度的。在封建势力的重重包围之中,棚民的货币力量往往被各个击破,在讼案中最终以失败告终。道光《徽州府志》载有休宁县棚民被逐的案例,便是明证。因此,徽州的棚民经济,也和其他地区一样,具有大起大落的突发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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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县的棚民数量,在整个徽州地区占据首位。据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所载道宪杨懋恬的清查,各县情形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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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道光《祁门县志》却未见载棚民活动的具体材料,对官府之查禁亦仅笼统言之,只云[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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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十二年丁卯,定安徽各属私召异籍之人开垦及棚民承租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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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十六年,缉捕棚民,棚民拒捕伤差。安徽巡抚广厚委安庆府姚鸣庭会同本府成履垣、东山营参将督缉,棚民遂遁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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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二十一年,御史孙世昌奏,申禁徽属棚民垦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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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事实上,这方面的实例应当不少,可惜现时已难以觅齐了。我在徽州民间文约中见有一份祁门案卷,所述棚民的活动与休宁、黟县、绩溪诸县具有共同性。下面拟以嘉庆十八年(1813)九月十八日祁门县正堂张《讯详洪大由控郑国卿等讹诈送县私押并录递解后复来踞种缘由稿》[33]案卷,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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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案卷公文,收有棚民租种祁门紫溪源山场一案状供各词。由此可知,紫溪源一带山场在乾隆以前就有棚民租种,乾隆时奉禁“毋许私种苞芦”。乾隆六十年(1795),山主十六都锦城约、清溪约和十五都奇峰约三约人,以“锄种苞芦为害”,复立《合同文约》公禁。迨至嘉庆八年(1803),“胡道盛佃种祁门县陈家坑倪姓贞一、崇本二祠公山”[34]。嘉庆十三年(1808),胡道盛将山顶佃于怀宁人洪大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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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大由呈词:“十三年,顶身佃种,比凭倪昭泰、倪前镗等付顶银三百两,顶约确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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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禀为藉禁串宪,欺凌可,恳恩饬追事,内称:“嘉庆十三年,倪昭泰、倪前镗等,诱身与宋焰南等出银三百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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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供:“小的怀宁县人,在治下种山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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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主”倪昭泰、倪起焕、倪前镗,系十六都锦城约倪贞一堂秩下,倪其林系倪崇本堂秩下,所租紫溪坞山场原为郑、倪二姓管业,立约公禁,而倪姓以租价一百三十两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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