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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祭学田和自置地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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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府祭学田来源于钦赐、官拨,和皇族、权贵的庄田一样,属于官田,在法律上不得买卖。在法权观念上,钦赐、官拨于贵族地主的官田,体现了国家所有和贵族地主所有的结合。国家享有的土地权利,在于它可以随时任意处置这些土地,如赐、拨时把国家应征的钱粮转移到某一贵族地主手中,在必要时可以随时籍没回收。这种权利,不能说成仅是粗暴干涉土地所有制的皇权、主权和封建专制制度的权力,而是包含了隐蔽地存在于现实社会关系中的土地所有权,只能说这种权利是不完整的,它能否得到充分的实现,还要取决于王朝的盛衰、贵族地主势力的消长等因素。同样,由于国家土地所有权的附着,贵族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也是不完整的,它的充分实现与否也受着客观社会条件的种种制约。这种情形,决定了封建专制国家和贵族地主在土地权利上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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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府祭学田的买卖,是贵族所有的土地权利对国家所有的土地权利的侵蚀和挑战。孔档中没有买进祭学田的直接记载,但充分显示了孔府利用历代钦赐土地数目和顷亩计算上的含混不清,把大量占夺的、进献的以至自置的土地塞进祭学田的名下,从而享有祭学田豁免钱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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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钦赐祭田数目上的作伪,最突出的是所谓洪武二年(1369)赐田二千大顷。据齐武同志的研究,最早的记载见诸孔胤植编《阙里志》(自称成书于崇祯六年,清代刊行),但考证历代记述,由宋至元的赐田数目加在一起,假定它分毫没有损失,也只有九百九十四顷。成书早于孔编《阙里志》的明朝官方文书如《明实录》《明会典》,官、私著作如《明史》《国榷》、万历《兖州府志》和《阙里志》、崇祯《曲阜县志》等,都没有所谓明初赐田二千大顷的记载,考之当时的制度和历史事实,亦都不吻合。[1]清代孔府以此作为恢复旧业的标准,就不能不大量地侵夺民田、官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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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顷亩计算上以小当大,也是扩充祭学田的一种重要手法。鱼台县如独山屯祀田,据崇祯戊寅年(1638)衍圣公孔胤植所立碑记,四至东至防岭,南至达达店,西至温水河,北至凤凰山,共大顷二百三十八顷,即小顷七百一十四顷。[2]但到清顺治八年(1651)所竖石碑,四至相同,而地数变为大顷七百一十四顷,分作小顷二千一百四十二顷。一字之改,占地面积扩大了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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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钦赐、官拨的数额,包括作伪篡改得以扩充的部分在内,由于王朝变更、农民起义等政治上的原因,或佃户抛荒逃亡,管庄人、富佃的隐匿侵占、变卖等经济上的原因,还有自然环境和生态的变化,又往往导致失额。每次查找“迷失”补额,也势必把一大部分原非祭学田的民田、官地划入。这样,祭学田的所有权来源远比法定的要复杂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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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府祭田大量的赐拨,一般在王朝更迭时期。明初和清初,封建政府为补充孔府祭田的失额,调拨了不少无主荒地。同时,原来的祭田也有相当的一部分成为荒地,需要垦殖。垦荒的办法,一般说法是“拨五百户,凑人二千丁,见丁百大亩”。但从当时的生产力看,这在实际上是办不到的。[3]根据孔档提供的资料可以判断,招徕流民或“有力之家”认垦,是相当重要的一种手段。明初,所谓“拨足”二千大顷,据称是“荒田创垦”[4]的,因资料不备,无从详述。清初,如泗水县西岩庄,据顺治十年十二月(1654)张鸣嵩所递《西岩庄九年春秋租总册》[5]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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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开:西岩庄原地四顷五十六亩四分……自顺治八年八月大兵剿洗过,老爷发告示一张,招人开垦地亩,方招地户七家,开地十三亩,俱种麦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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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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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春间开地三十二亩,每亩秋间收租五升,共收租一石六斗,交作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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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滕县庄地,明末“寇乱兵荒,佃逃地荒”,孔府在清顺治九年(1652)“奉文招垦荒田”,“本府多方招徕,于本年[顺治十年(1653)]招集佃户复开垦(滕县)庄地二十四顷余亩”[6]。巨野县之巨野厂,顺治十一年(1654)《巨野柜交粮银册》[7]内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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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新开地二亩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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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甲)新开地八十三亩一分三厘三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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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甲)新开地五十二亩七分一厘三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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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七甲)新开地七亩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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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九甲)新开地十五亩五分三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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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十一年《巨野厂租银地册》[8]内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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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小厂)十年开荒,十一年承租地二十四亩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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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家楼)十年新开荒地,十一年承租地一顷二十四亩五分五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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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大厂)十年新开,十一年承租地一顷二十三亩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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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官庄)新开地一十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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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由“有力之家”认垦的场合,祭田的赐拨无异于官府给予垦照,孔府事实上类同于民间领照给垦的“团头”“垦首”,认垦之人出资,“地亩亦非亲自耕耘,招人代种”[9],自然就有了田面权,因此在这部分垦地上便出现了“一田两主”的形态。在招募佃户直接垦荒的场合,由于佃户出了“工本”,从而实际上也得到了永佃的权利。孔府为保证劳动人手,往往也许诺佃户“如果能勤力,本府自令久于耕种,不轻易佃”。另外,我们还必须看到,在赐拨的荒地中,有一部分是农民在战乱时占耕或未向官府领照擅自开垦出来的,在赐拨之后仍由原占有者耕种,这些由自耕农转化的佃户实际上也享有田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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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赐拨之外,孔府为增益祭田,还领垦了部分无主荒地。如顺治年间,孔府在东平州拨补“以资祀用”的德藩废地二十三顷附近,“外余荒地,本府通行认佃,捐资开垦,殆至七十余顷”[10]。汶上县德藩废地,内有抛荒地九百四十顷亩,孔府“遵劝垦,期足额课”[11],先后垦成了三百五十余顷,“再查东省造送抛荒地亩册开汶上县一例,实在可垦地二十顷九十八亩,又一例实在可垦大粮地一十九顷七十一亩,又一例实在可垦地荒田地九十五亩,又一例实在可垦学田三十二亩”[12]。康熙年间,孔府在东平州联合寿张村一带垦户合伙认垦了安山湖田一百六十顷,实际溢额垦成二百零四顷。参加合伙认垦的“垦户”,有土地所有权,他们所有的垦地并不在孔府垦地之内,但当他们因所有权互争不下,而将垦地“钱粮借圣府名挂着”时,事实上垦地则已转化为祭田,实际土地所有者保留了田面权。这样,在认垦的土地上,也存在“一田两主”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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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府祭田还有一部分来源于“进献”和“诡寄”。“进献”“诡寄”者,有的是自耕农,有的是地主,他们“献”出土地而“甘居佃户”,从而也保留了田面权,成为二地主或田面主兼佃农。因此,在进献地中,也大量存在“一田二主”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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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土地买卖的渠道补充和调整祭田,是另一种重要手段。这是运用民间盛行的契约形式进行的。明朝末年,“本府向因祭田缺额,于崇祯二年(1629)十月,价买兖州府东平州平人赵可用庄地一处,凭中议价三千八百两。缘可用无嗣,择嫡堂侄孙赵国栋承继,比时虑恐后言,当唤集伊族赵生光等,面分给契内银四百两,各收贴证,过割耕种”[13]。“崇祯九年(1636)八月内,范县生员卢光霄、卢慎行业地与祭田相邻,情愿同□□赵玉骏立约,卖与本府,受价明白。”[14]其理由是所谓“圣庙祭田,临隶郓城、范县,虽今日之续置,乃为祭(下缺)切邻,不得不为公买”[15]。在崇祯十五年(1642)五月初一日孔府示文中还提到,孔府前曾“着令生员孔贞宪在于丰县等处置买□□[庄田]数处,收割籽粒,以供至圣庙祭祀”[16]。清代更是如此。如顺治十年十二月初九日(1654),孔府移文滕县中说:“因连年兵荒,佃移地芜,以致祭粮匮乏,本府亦有续置庄田于各州县者,给佃承种,征租以办祖祀,余者以资本府薪水之用。”[17]康熙二十四年(1685)八月,准增广孔林地十一顷二十四亩九分,免其税粮,“俱系孔府给价置买”,“内除孔〇自置地一顷一十亩八分零不议价外,孔氏并百姓地一十顷四亩一分零,每亩价银二两一钱五分,共银二千一百五十八两八钱九分零,照数给价”[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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