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729743
1702729744
又如滕县庄地,明末“寇乱兵荒,佃逃地荒”,孔府在清顺治九年(1652)“奉文招垦荒田”,“本府多方招徕,于本年[顺治十年(1653)]招集佃户复开垦(滕县)庄地二十四顷余亩”[6]。巨野县之巨野厂,顺治十一年(1654)《巨野柜交粮银册》[7]内开:
1702729745
1702729746
(一甲)新开地二亩七分
1702729747
1702729748
(二三甲)新开地八十三亩一分三厘三毫
1702729749
1702729750
(四五甲)新开地五十二亩七分一厘三毫
1702729751
1702729752
(六七甲)新开地七亩七分
1702729753
1702729754
(八九甲)新开地十五亩五分三厘
1702729755
1702729756
顺治十一年《巨野厂租银地册》[8]内开:
1702729757
1702729758
(北小厂)十年开荒,十一年承租地二十四亩三分
1702729759
1702729760
(于家楼)十年新开荒地,十一年承租地一顷二十四亩五分五厘
1702729761
1702729762
(旧大厂)十年新开,十一年承租地一顷二十三亩三分
1702729763
1702729764
(小官庄)新开地一十七亩
1702729765
1702729766
在由“有力之家”认垦的场合,祭田的赐拨无异于官府给予垦照,孔府事实上类同于民间领照给垦的“团头”“垦首”,认垦之人出资,“地亩亦非亲自耕耘,招人代种”[9],自然就有了田面权,因此在这部分垦地上便出现了“一田两主”的形态。在招募佃户直接垦荒的场合,由于佃户出了“工本”,从而实际上也得到了永佃的权利。孔府为保证劳动人手,往往也许诺佃户“如果能勤力,本府自令久于耕种,不轻易佃”。另外,我们还必须看到,在赐拨的荒地中,有一部分是农民在战乱时占耕或未向官府领照擅自开垦出来的,在赐拨之后仍由原占有者耕种,这些由自耕农转化的佃户实际上也享有田面权。
1702729767
1702729768
在赐拨之外,孔府为增益祭田,还领垦了部分无主荒地。如顺治年间,孔府在东平州拨补“以资祀用”的德藩废地二十三顷附近,“外余荒地,本府通行认佃,捐资开垦,殆至七十余顷”[10]。汶上县德藩废地,内有抛荒地九百四十顷亩,孔府“遵劝垦,期足额课”[11],先后垦成了三百五十余顷,“再查东省造送抛荒地亩册开汶上县一例,实在可垦地二十顷九十八亩,又一例实在可垦大粮地一十九顷七十一亩,又一例实在可垦地荒田地九十五亩,又一例实在可垦学田三十二亩”[12]。康熙年间,孔府在东平州联合寿张村一带垦户合伙认垦了安山湖田一百六十顷,实际溢额垦成二百零四顷。参加合伙认垦的“垦户”,有土地所有权,他们所有的垦地并不在孔府垦地之内,但当他们因所有权互争不下,而将垦地“钱粮借圣府名挂着”时,事实上垦地则已转化为祭田,实际土地所有者保留了田面权。这样,在认垦的土地上,也存在“一田两主”的形态。
1702729769
1702729770
孔府祭田还有一部分来源于“进献”和“诡寄”。“进献”“诡寄”者,有的是自耕农,有的是地主,他们“献”出土地而“甘居佃户”,从而也保留了田面权,成为二地主或田面主兼佃农。因此,在进献地中,也大量存在“一田二主”的形态。
1702729771
1702729772
通过土地买卖的渠道补充和调整祭田,是另一种重要手段。这是运用民间盛行的契约形式进行的。明朝末年,“本府向因祭田缺额,于崇祯二年(1629)十月,价买兖州府东平州平人赵可用庄地一处,凭中议价三千八百两。缘可用无嗣,择嫡堂侄孙赵国栋承继,比时虑恐后言,当唤集伊族赵生光等,面分给契内银四百两,各收贴证,过割耕种”[13]。“崇祯九年(1636)八月内,范县生员卢光霄、卢慎行业地与祭田相邻,情愿同□□赵玉骏立约,卖与本府,受价明白。”[14]其理由是所谓“圣庙祭田,临隶郓城、范县,虽今日之续置,乃为祭(下缺)切邻,不得不为公买”[15]。在崇祯十五年(1642)五月初一日孔府示文中还提到,孔府前曾“着令生员孔贞宪在于丰县等处置买□□[庄田]数处,收割籽粒,以供至圣庙祭祀”[16]。清代更是如此。如顺治十年十二月初九日(1654),孔府移文滕县中说:“因连年兵荒,佃移地芜,以致祭粮匮乏,本府亦有续置庄田于各州县者,给佃承种,征租以办祖祀,余者以资本府薪水之用。”[17]康熙二十四年(1685)八月,准增广孔林地十一顷二十四亩九分,免其税粮,“俱系孔府给价置买”,“内除孔〇自置地一顷一十亩八分零不议价外,孔氏并百姓地一十顷四亩一分零,每亩价银二两一钱五分,共银二千一百五十八两八钱九分零,照数给价”[18]。
1702729773
1702729774
1702729775
上述用契价买民间土地补充祭田缺额,大多是经批准合法进行的。但在更多的场合,孔府却是运用非法的欺瞒手段,把契买自置的有粮地混入祭田。如明末京东五县所治的“汤沐地”,由于清初被圈丈,孔府索性“进地”,而要求在山东“拨补”。顺治间“拨补”的山东德、鲁藩废地一变而成了祭田。又如顺治三年(1646)八月,孔府在泗水县“用价五两”买到魏庄田土一处二顷多,至乾隆初年,庄地扩充到一百四十顷,后来魏庄成了祭田十八官庄之一。嘉庆十一年(1806)发生一起魏庄佃户抗租退佃事件,泗水县曾“查该佃等均系自己祖业,投在衍圣公府户下纳租”,而孔府则辩解“系自置产业”[19]。再如:嘉庆二十三年(1818)六月二十日,恭公曾孙广闲等“情愿于[曲阜]东南门大街路东置地官亩拾叁亩捌分捌厘叁毫玖丝陆忽贰微肆纤,建立公祠,即将闲母所遗养赡地,一并归入祭田”。该养赡地有官亩“拾壹顷零陆亩贰分零二毫”,坐汶上县辛店东皋地方。[20]
1702729776
1702729777
由自治私产混入祭田,其所有权从私人所有转为名义上的官田——国家所有和贵族地主所有的结合,在这种场合,国家所有的那部分土地权利是由不许买卖的规定保护了的,但是由于贵族地主的支配权较大,孔府不仅有豁免钱粮的权利,而且可以权衡祭学田的某些地段对自己的利害得失,侵蚀国家所有的那部分土地权利,将其投人民间土地买卖之中。这虽然是非法的,但却是现实的存在。
1702729778
1702729779
孔府庄田除钦赐、官拨的祭学田以外,还有大量自治私产,即所谓“蠲免地”(“无粮地”)、“例地”(“轻粮地”)、“大粮地”(“公府行粮地”)。自置私产,渠道很多,但其中的一种重要方式,是“用价契买土地”[21]。
1702729780
1702729781
采用契约形式价买民间土地,明以前的情况不明。《阙里孔氏优免恩例》卷四载明代成化元年(1465),“孔氏名下续买民间征粮地一百十六顷五十六亩四分”,弘治十八年(1505),“续买民田二百五十三顷一十二亩三分七厘八毫三丝”。嘉靖十三年(1534),“孔氏续买民田”[22],这显然还不是契买土地的全部。孔档中保存明代后期孔府契买土地的一些情况。如云:
1702729782
1702729783
滕县原有本府置买庄地二百余顷,由万历年间历天启以逮崇祯末年,俱入优免。[23]
1702729784
1702729785
崇祯五年间,用价三百九十两,买到武清县溻河甸杨有福等庄地,共计一百七十四顷……其地见有文契、税单、卖主、中证可验。[24]
1702729786
1702729787
清顺治二年(1645)二月初十日,衍圣公孔胤植在《请讨京中庄地疏》中确指前代于北京附近州县“用价治有庄地”的具体数字为:漷县地一百七十八顷五十八亩并庄房,武清县地四十三顷九亩一分,又溻河涧水地五十八顷并庄房,香河县地三十二顷六十一亩四分七厘并庄房,东安县地四十四顷八十亩五分四厘并庄房,宝坻县地二十五顷八十二亩五分。[25]又如:
1702729788
1702729789
(崇祯十二年五月)本府凭中说合,买到李钦宗同母谢氏□[自]己分产房宅一处,地四顷,坐落(兖州府)费县板桥社地方。[26]
1702729790
1702729791
以上寥寥几笔,已可见明季孔府契买土地数量不少。
1702729792
[
上一页 ]
[ :1.702729743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