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29793e+09
1702729793 有清一代,此类记载十分丰富。
1702729794
1702729795 顺治三年(1646),孔府用价五两,买到魏庄庄地一处。范县民人卢管等“本族共祖产荒熟地六顷,原数进卖府内”[27]。十二年(1655),孔府买汶上县郭王氏等之地。[28]康熙二十年(1681),滕县池头集阳平庄“新买孔令申地二顷五十亩”[29]。二十二年十二月(1684),孔府“用价买到济□□[宁州]南乡民许洪名下地小亩一十二顷,又刘中振等名下南乡沙土集等处地小亩十八顷,谢歧州名下地七顷六十亩,程文科名下地六顷四十亩,眼同中人照约交价,约明价足”,并履行税契过割手续。[30]次年四月,孔府发现“许洪等名下各有零星业户,明系原中通同蒙蔽”,退还原业。[31]五十年(1711),济宁州民陈起云“有养命地十亩零七分”,“价卖于圣公府为业”[32],“价银三百二十一两,同中指地丈明交割”[33]。五十五年(1716),孔府“买董中地十五亩三分”[34]。四月内,“王日祯欲卖原庄,本府念系祖业,凭日祯叔王殿候作中,用价银一千二百五十余两买回,已经约明价足”[35]。五十九年(1720),“李家庄买孔衍缙地一顷九十三亩九分五厘九毫”[36]。
1702729796
1702729797 雍正九年(1731)二月十七日,孔府移文汶上县:“查贵治于东官庄任起名下行粮地小亩四十四亩二分一厘,地已归本人执业。”[37]
1702729798
1702729799 乾隆四十五年(1780)正月,七十二代衍圣公孔宪培之妻于氏在奔父丧时,分得母家京平杂色银一万两,“携带回家,用部平弹兑得九千五百银,自又凑部平银三百六十两有零,于本年二月至四月,陆续置买庄田两处,计官亩十六顷八十五亩一分有零”[38]。虽这份自置私产后被清廷发觉来源不正,即“姻族乘机瓜分”而予以追回,但孔府夫人们自置的所谓“脂粉地”仍长期存在,且为数不少。就是上面提到的这个于氏,在道光三年十二月(1824)临终前的“遗谕”中说:“所有我养赡各庄,连粮食共入约有千金,滋阳厂一年约有五百金,洸河屯约有京钱五百千……吴寺、泉头、石井三处是汝外祖与我治的私产,三处一年不过有京钱四、五百千……薛家村之地倘宽裕,能赎出归司房,城西大庄每年所交粮食,按季全亩运归后作,添补日用,所收租银约有四、五百千。”[39]乾隆五十一年(1786)四月,孔府“用价买到鱼台县苗村集地方庄田一处,内有郭正心即郭垣地四亩一分四厘七毫,约明价足”,“约内载明拟[凝]静堂字样”[40]。乾隆年间刊行的《曲阜县志》卷四十一《赋役》概述孔府卷入该县土地买卖的情况时说:“计一县百姓之地共止一千二百五十顷零八十五亩五分,而孔、颜所买百姓之地,又居其半,百姓之地实不过数百顷而已。”实际进行的契买土地活动,当比上述记载多得多。与此相对应,买卖双方订立的契约也是为数甚巨的。
1702729800
1702729801 孔府卷入民间土地买卖,其契约形式与一般的民间土地买卖相似。请看下面孔府买进土地的契约:
1702729802
1702729803 (一)
1702729804
1702729805 立字郭理卿,将城里园地二十八大亩,同中人张德,卖于圣府永远为业,言过价银五十二两,当日同中交足,立约存照。
1702729806
1702729807 同中张德
1702729808
1702729809 崇祯十六年六月十八日立约[41]
1702729810
1702729811 (二)
1702729812
1702729813 立约人王鹤年,因无钱使用,今将自己城里园地六大亩五分,同中李舜卿说合,出卖于孔府永远为业。言过时值价银每亩六两,共价银三十九两正。当日交足,外无欠少,立约存照。
1702729814
1702729815 四至俱 圣府
1702729816
1702729817 同中人 李舜卿
1702729818
1702729819 顺治十四年八月初二日
1702729820
1702729821 立约人 王鹤年[42]
1702729822
1702729823 同一般的民间土地买卖契约一样,出具契约的是卖主一方,契内书明土地坐落、段数、价钱等,买主——孔府眼同中人照约交价。它的手续基本上完整,“约明价足”。在土地易手之后,买主——孔府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钱粮过割和税契手续。孔档中亦有此类记载,如上述康熙二十二年十二月(1684)价买济宁州许洪等民地后,便移文济宁州“验照文契,随令里书将许洪等各名下地亩照数过割于本府府号下承粮,并希将文约肆纸,照额收税,各粘契尾用印钤盖,以便存照”[43]。
1702729824
1702729825 但是,这种土地买卖契据和一般通用的契式还不尽相同,在行文上比较含混,特别是略去了通用的民间卖田契式必须声明的有关“各无抑勒”“无债负准折”“系是二比情愿,原非逼勒”之类的字样,显然和“正买正卖”有所区别。同时,没有写明推收过割时间以及钱粮尚未过割时的着落。从契约学的角度看,这是一个明显的漏洞,可以判断出买卖双方在权利义务上的不平等。从这类契约中,我们看到了贵族地主的阴影。
1702729826
1702729827 孔档在记录契买土地的有关文件中,反映了贵族地主在买进土地时的跋扈和强制,如顺治年间卢管等卖出的荒熟地六顷,原卖价仅银四十两,平均每亩不足七分。[44]这显然是战乱年头,乘人之危低价购进的。又如康熙年间,孔府在汶上县买王日祯之地,“立约交价”,但王姓不卖,以至构讼控府,可知这是一种“勒买”。[45]再如,康熙五十年(1711)陈起云卖给孔府的养命地十亩零七分,孔府迟迟“遗粮不过”,以至陈起云“每年钱粮夫米累身赔纳”,到雍正二年(1724),由于济宁州干涉才得以办理过割,前后达十三年之久。[46]这些行为,运用了贵族地主的特权和暴力强制,契据上的漏洞恰恰是在契约关系上为之大开其门。
1702729828
1702729829 孔府私产通过土地买卖交易取得,也在土地买卖过程中流动。自置田产投入民间土地买卖有种种原因,诸如佃户的抗租影响某些庄田的经济收益,或出于一时急需巨款,难以筹措(比如资助族人任内侵亏银两,退赔瓜分姻族银两,等等),都需要将一定的自置田产抛售。因此,自置田产和祭学田相比,具有相对不稳定的特点。孔档中保存不少出卖自置田产的记载。如:
1702729830
1702729831 顺治十六年(1659)闰三月,曲阜县移文中说:“又据东生员呈送周公志书,内有孔氏将蠲免地卖与贰拾伍亩,以为祭田。”[47]
1702729832
1702729833 顺治十七年(1660),“先少保公因有急需,将汶上县庄田一处,凭叔孔泗寰作中,卖与王日祯父为业,得契内价银三百五十□两”[48]。
1702729834
1702729835 乾隆三十五年(1770)二月,孔府将在单县的“前明以来祖遗旧产”中的曹家集、杨家楼两庄之地,“出卖于时大龄承粮耕种,同中丈量得官亩地九顷零八亩,交价之日,当将每年应纳正银二十一两数目开明,交付时大龄前往过割。兹据时大龄来称,照二十一两之数,只过割庄中两则地八顷三十亩,其余七十亩未有着落,无从过割……现在既经丈出该二庄地有多余,可否查明科则,按亩升科,于时大龄名下,承办完纳”[49]。
1702729836
1702729837 乾隆五十七年(1792),“四月间,有修绠堂卖巨邑杨家楼庄田一处,共地八顷五十亩,共卖价京钱五千四百四十文。刘永若买地五顷,刘方太买一顷零五亩,刘永清买地二顷四十五亩”[50]。
1702729838
1702729839 嘉庆年间,孔府“慎修堂三太太向有官庄坐落(邹县)于村,历年久远,共计宅场坡地一顷四十二大亩……至嘉庆年间,有南府大爷作中,卖于孟翰博为业,彼时量得成熟地一顷三十四亩,有八亩在南河两岸,被水冲没,现有地形可验”[51]。
1702729840
1702729841 道光七年(1827),“本爵府各堂号分出(泗水县)魏庄等处地亩,因佃户历年拖欠租银,是以札饬该管庄人将该处地亩计价出售。兹据该管陆续卖出去上、中、下地共一顷二十余亩,拟合开具买主花名及地段、亩数,粘单移会过割,以便各买主照数承办粮漕,依时完纳”[52]。
1702729842
[ 上一页 ]  [ :1.702729793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