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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府祭田还有一部分来源于“进献”和“诡寄”。“进献”“诡寄”者,有的是自耕农,有的是地主,他们“献”出土地而“甘居佃户”,从而也保留了田面权,成为二地主或田面主兼佃农。因此,在进献地中,也大量存在“一田二主”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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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土地买卖的渠道补充和调整祭田,是另一种重要手段。这是运用民间盛行的契约形式进行的。明朝末年,“本府向因祭田缺额,于崇祯二年(1629)十月,价买兖州府东平州平人赵可用庄地一处,凭中议价三千八百两。缘可用无嗣,择嫡堂侄孙赵国栋承继,比时虑恐后言,当唤集伊族赵生光等,面分给契内银四百两,各收贴证,过割耕种”[13]。“崇祯九年(1636)八月内,范县生员卢光霄、卢慎行业地与祭田相邻,情愿同□□赵玉骏立约,卖与本府,受价明白。”[14]其理由是所谓“圣庙祭田,临隶郓城、范县,虽今日之续置,乃为祭(下缺)切邻,不得不为公买”[15]。在崇祯十五年(1642)五月初一日孔府示文中还提到,孔府前曾“着令生员孔贞宪在于丰县等处置买□□[庄田]数处,收割籽粒,以供至圣庙祭祀”[16]。清代更是如此。如顺治十年十二月初九日(1654),孔府移文滕县中说:“因连年兵荒,佃移地芜,以致祭粮匮乏,本府亦有续置庄田于各州县者,给佃承种,征租以办祖祀,余者以资本府薪水之用。”[17]康熙二十四年(1685)八月,准增广孔林地十一顷二十四亩九分,免其税粮,“俱系孔府给价置买”,“内除孔〇自置地一顷一十亩八分零不议价外,孔氏并百姓地一十顷四亩一分零,每亩价银二两一钱五分,共银二千一百五十八两八钱九分零,照数给价”[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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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用契价买民间土地补充祭田缺额,大多是经批准合法进行的。但在更多的场合,孔府却是运用非法的欺瞒手段,把契买自置的有粮地混入祭田。如明末京东五县所治的“汤沐地”,由于清初被圈丈,孔府索性“进地”,而要求在山东“拨补”。顺治间“拨补”的山东德、鲁藩废地一变而成了祭田。又如顺治三年(1646)八月,孔府在泗水县“用价五两”买到魏庄田土一处二顷多,至乾隆初年,庄地扩充到一百四十顷,后来魏庄成了祭田十八官庄之一。嘉庆十一年(1806)发生一起魏庄佃户抗租退佃事件,泗水县曾“查该佃等均系自己祖业,投在衍圣公府户下纳租”,而孔府则辩解“系自置产业”[19]。再如:嘉庆二十三年(1818)六月二十日,恭公曾孙广闲等“情愿于[曲阜]东南门大街路东置地官亩拾叁亩捌分捌厘叁毫玖丝陆忽贰微肆纤,建立公祠,即将闲母所遗养赡地,一并归入祭田”。该养赡地有官亩“拾壹顷零陆亩贰分零二毫”,坐汶上县辛店东皋地方。[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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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自治私产混入祭田,其所有权从私人所有转为名义上的官田——国家所有和贵族地主所有的结合,在这种场合,国家所有的那部分土地权利是由不许买卖的规定保护了的,但是由于贵族地主的支配权较大,孔府不仅有豁免钱粮的权利,而且可以权衡祭学田的某些地段对自己的利害得失,侵蚀国家所有的那部分土地权利,将其投人民间土地买卖之中。这虽然是非法的,但却是现实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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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府庄田除钦赐、官拨的祭学田以外,还有大量自治私产,即所谓“蠲免地”(“无粮地”)、“例地”(“轻粮地”)、“大粮地”(“公府行粮地”)。自置私产,渠道很多,但其中的一种重要方式,是“用价契买土地”[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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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契约形式价买民间土地,明以前的情况不明。《阙里孔氏优免恩例》卷四载明代成化元年(1465),“孔氏名下续买民间征粮地一百十六顷五十六亩四分”,弘治十八年(1505),“续买民田二百五十三顷一十二亩三分七厘八毫三丝”。嘉靖十三年(1534),“孔氏续买民田”[22],这显然还不是契买土地的全部。孔档中保存明代后期孔府契买土地的一些情况。如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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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县原有本府置买庄地二百余顷,由万历年间历天启以逮崇祯末年,俱入优免。[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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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祯五年间,用价三百九十两,买到武清县溻河甸杨有福等庄地,共计一百七十四顷……其地见有文契、税单、卖主、中证可验。[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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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顺治二年(1645)二月初十日,衍圣公孔胤植在《请讨京中庄地疏》中确指前代于北京附近州县“用价治有庄地”的具体数字为:漷县地一百七十八顷五十八亩并庄房,武清县地四十三顷九亩一分,又溻河涧水地五十八顷并庄房,香河县地三十二顷六十一亩四分七厘并庄房,东安县地四十四顷八十亩五分四厘并庄房,宝坻县地二十五顷八十二亩五分。[25]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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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祯十二年五月)本府凭中说合,买到李钦宗同母谢氏□[自]己分产房宅一处,地四顷,坐落(兖州府)费县板桥社地方。[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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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寥寥几笔,已可见明季孔府契买土地数量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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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清一代,此类记载十分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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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三年(1646),孔府用价五两,买到魏庄庄地一处。范县民人卢管等“本族共祖产荒熟地六顷,原数进卖府内”[27]。十二年(1655),孔府买汶上县郭王氏等之地。[28]康熙二十年(1681),滕县池头集阳平庄“新买孔令申地二顷五十亩”[29]。二十二年十二月(1684),孔府“用价买到济□□[宁州]南乡民许洪名下地小亩一十二顷,又刘中振等名下南乡沙土集等处地小亩十八顷,谢歧州名下地七顷六十亩,程文科名下地六顷四十亩,眼同中人照约交价,约明价足”,并履行税契过割手续。[30]次年四月,孔府发现“许洪等名下各有零星业户,明系原中通同蒙蔽”,退还原业。[31]五十年(1711),济宁州民陈起云“有养命地十亩零七分”,“价卖于圣公府为业”[32],“价银三百二十一两,同中指地丈明交割”[33]。五十五年(1716),孔府“买董中地十五亩三分”[34]。四月内,“王日祯欲卖原庄,本府念系祖业,凭日祯叔王殿候作中,用价银一千二百五十余两买回,已经约明价足”[35]。五十九年(1720),“李家庄买孔衍缙地一顷九十三亩九分五厘九毫”[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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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九年(1731)二月十七日,孔府移文汶上县:“查贵治于东官庄任起名下行粮地小亩四十四亩二分一厘,地已归本人执业。”[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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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四十五年(1780)正月,七十二代衍圣公孔宪培之妻于氏在奔父丧时,分得母家京平杂色银一万两,“携带回家,用部平弹兑得九千五百银,自又凑部平银三百六十两有零,于本年二月至四月,陆续置买庄田两处,计官亩十六顷八十五亩一分有零”[38]。虽这份自置私产后被清廷发觉来源不正,即“姻族乘机瓜分”而予以追回,但孔府夫人们自置的所谓“脂粉地”仍长期存在,且为数不少。就是上面提到的这个于氏,在道光三年十二月(1824)临终前的“遗谕”中说:“所有我养赡各庄,连粮食共入约有千金,滋阳厂一年约有五百金,洸河屯约有京钱五百千……吴寺、泉头、石井三处是汝外祖与我治的私产,三处一年不过有京钱四、五百千……薛家村之地倘宽裕,能赎出归司房,城西大庄每年所交粮食,按季全亩运归后作,添补日用,所收租银约有四、五百千。”[39]乾隆五十一年(1786)四月,孔府“用价买到鱼台县苗村集地方庄田一处,内有郭正心即郭垣地四亩一分四厘七毫,约明价足”,“约内载明拟[凝]静堂字样”[40]。乾隆年间刊行的《曲阜县志》卷四十一《赋役》概述孔府卷入该县土地买卖的情况时说:“计一县百姓之地共止一千二百五十顷零八十五亩五分,而孔、颜所买百姓之地,又居其半,百姓之地实不过数百顷而已。”实际进行的契买土地活动,当比上述记载多得多。与此相对应,买卖双方订立的契约也是为数甚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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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府卷入民间土地买卖,其契约形式与一般的民间土地买卖相似。请看下面孔府买进土地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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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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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字郭理卿,将城里园地二十八大亩,同中人张德,卖于圣府永远为业,言过价银五十二两,当日同中交足,立约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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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中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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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祯十六年六月十八日立约[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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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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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约人王鹤年,因无钱使用,今将自己城里园地六大亩五分,同中李舜卿说合,出卖于孔府永远为业。言过时值价银每亩六两,共价银三十九两正。当日交足,外无欠少,立约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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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俱 圣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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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中人 李舜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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