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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015 乾隆三十九年六月十六日 圣公府行[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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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017 或在庄上贴出告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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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019 袭封衍圣公孔 为出示晓谕事。照得本爵府钟家庄庄田八十余大亩,现据 张林先、孙继美等保举颜锡龄、贾仲三情愿认租耕种,按年纳租,以完国课前来,除批准外,合此出示晓谕。为此,示仰该庄附近居民人等知悉,各宜安分自守,毋得借端滋事。如有不法土棍,肆行讹闹霸种情事,一经查出,定行移送地方严行究治,决不宽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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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021 右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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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023 道光三十年五月十二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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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025 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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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027 实贴钟家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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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029 孔府夺佃,强迫佃户出具甘结,立文约退状。状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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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031 具甘结王竺,住巨野屯杨家楼,今于与甘结事,依奉结得身所种官地庄户前四亩九分,段家林三亩二分,葛家林前一亩四分,后河一亩四分,碱地一亩一分,宅基在内,情愿于正月尽退出,交于总甲李继濯,并不迟延,甘结足实。[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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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033 这些契约的格式,和同时代民间流行的“佃约”“认字”“退字”相比较,明显地体现了经济外的强制特点。所谓“状”“禀”“呈”,格式上主佃双方就是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说明孔府庄田租佃的所谓“自由”,受到身份关系的束缚,佃户的农奴性格比起一般私人地主的佃户要强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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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035 但是,孔府佃户的来源是多元的,人身依附的深浅自有不同,这就需要从契约背后原有的社会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加以探求。同时,由于整个社会的租佃关系的变化和影响,在孔府长期套用的租佃契约格式背后,实际的经济关系也逐渐地起变化,而且是向着孔府并不心甘情愿的方向起变化。例如,钦拨佃户是依附性很强的佃户,到了明清时代,由于他们世代长期耕种同一块田地,往往比附于民间的“世佃”,从而实际上等于得到一般民佃的永佃权。他们私相顶推出卖,进而占有了田面权,故敢抗拒退地,甚至上控官府,阻挠孔府变卖这些田地。嘉庆十八年(1813)七月孔府的一份告示稿中,就提到滋阳县孔府谦益堂花园庄“佃户杨永宽、杨辉中父子伯[霸]地不退,勾串伊村史继顺等控称万年租,具禀朦混滋阳县主从中阻挠,不许变卖等情”[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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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037 所谓“万年租”,容易像民间那样“久佃成业主”。这种“业主”,即田面主。当佃户“私相授受”转顶、出卖所租佃的土地时,土地所有权实际上已经产生再分割。明代嘉靖以后,这种情况在东南各省多有出现。明代后期孔府祭学田也存在佃户间买卖转手的事实。万历十九年(1591)闰三月初一日孔府发牌给巨野屯屯长李炯的清查祭田地土之公文中说:“照得巨野屯祭田地土虽有册籍,今经年久未行清查,中间易买承种,已多更换,不合旧册。”要屯长聚齐甲首、户头等逐一清丈,查明“原业主某人地若干顷亩,见在某人承种,细注军民籍贯,明白开造手册一本,星速呈来,不许朦胧徇私”[73]。从这里可见,孔府祭田为佃户“易买承种,已多更换”,而且是“年久”之事了。甚至原来在册的佃户,也为孔府公开承认是“原业主”了。明末的记载更具体,如崇祯三年(1630)三月十九日,洸河屯佃户杨应魁在“诉状”中称:“魁祖原买尹虎地七大亩、二十小亩。”[74]崇祯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乐舞生头赵敏学在“启状”中说,他曾“凭中秦盈等用价十二两买到冯加会宅一所、坡地十亩”[75]。崇祯四年(1631)四月十六日,胡二窑佃户宋有升在“禀状”中说:“切照圣府胡二窑官地……周围二十余里,中间百顷有余,见今在官地纳租者,十不满其一二,隐昧肥私者,十有七八。”[76]这些还只是个别的例子而已。由明入清,孔府佃户间买卖祭田(即田面权之买卖)仍是孔府公开认可的。雍正六年(1728)八月初九日,孔府札付曲阜县说:“庙庭祭田坐落安宁庄,碑记四至证据,亦听佃户转易买卖,本府止查租额无缺。”[77]雍正七年(1729)三月十四日,孔府答复泗水县说:“查钦赐祭田坐落泗水县之魏庄安宁庄,即昔所称为京黄铺也,现有碑记可凭。至听民间售卖,按亩输供祀银,亦如州县之民田,止按亩征收国课,其田仍听百姓售卖耳!不独此项祭田为然,即五屯之祀田,亦有佃户无力耕种,听民间售卖,供纳祀银。”[78]雍正十三年(1735),孔府移文东平州说:“查安山湖本府鹅鸭、五全两厂,共地三百零七顷九十二亩零,共地户千余户,向来取租甚轻,每年租□除完课一千七十二两零外,仅抵尼山书院祭祀之费,其他听地户自相买卖,管业耕种。”[79]乾隆三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1766),邹县移文孔府说:“查祭学两田坐落卑县者,地亩宽广,买卖前项地亩者,业户众多。其中有本身自置者,有祖父所置,遗留数代者。”[80]乾隆三十一年(1766)正月二十六日,孔府在复文中也承认:“尼山祭学两田,向系钦拨巡山户人承种……嗣经辗转租种,致有民佃夹杂……世远年湮,顽佃据为己业,买卖自如,弊无底止。”[81]乾隆三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兖州府移文孔府说:“尼山地亩目下查丈将竣,其中有文约者,有无文约者……有文约者或买自户头之手,或买自百姓之手……盖查民间文约,有在康熙十余年者,由来已久。”[82]同年,山东巡抚咨文孔府说:“承耕[祭学田]之户,咸赴公府输租,为办祭之经费,相沿已久,犹之大粮民地听民买卖,完纳钱粮。”[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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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039 本来,祭学田与民田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可否买卖,“如有契纸者,系属民田,如无契纸者,系属祭田,原可一目了然”[84]。但由于长期以来承种祭学田的佃户“私相授受”,投入买卖,土地所有权变得混淆不清了。孔府为维护自身的土地所有权,又不能不面对现实,从而提出把屯地与厂地、官庄区别对待的对策。乾隆三十年十二月十一日(1766),孔府移文兖州府说:“本爵府查阙里祭田,历朝钦赐共五屯七[四]厂十八官庄。惟屯地每大亩征正耗丁银八分八厘六丝三忽,其地许屯户买卖,赴屯官处过粮更名,粮银由管勾征解,犹似乎朝廷大粮地亩,只征粮银,听民买卖也。其厂地按地亩之高下,分别等则输纳租银。其官庄有分收籽粒者,有征收租粮者。其租额视地之厚薄不等,皆招佃耕种,设有抗租舞弊等情,即行革佃另募。若许其买卖交易则侵欺抵盗,百弊丛生,是以侯[禁]其买卖,间有佃户无力耕种者,许其寻人顶租转种。至于尼山祭学两田,与厂地、官庄事同一例,皆不许其买卖交易……惟贫佃顶租历年已久,势难杜绝……嗣后遇有佃户顶租,饬令禀明批令该学录更名过户填注册内,照例纳租,概不许私相授受。”[85]乾隆三十一年(1766)正月二十六日,孔府移文邹县说:“再查各厂祭田佃户原有任租退租之例,任租者将耕种籽本拢给退租者,报明注册。查出顽佃等弊,即另行招佃,亦令新佃偿还旧佃籽本,是祭田厂地事有一例。”[86]也就是说,屯地许“民间买卖,随时过割,在公府里纳租”[87],厂地、官庄则禁其买卖,但“许其寻人顶租转种”,即所谓“租地许退不许卖”[88]。乾隆以后,此一禁令一直沿袭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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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041 这样,乾隆以后,孔府佃户在所承种的祭学田易手之时,所立文约便有两种,一为“卖约”,通行于屯地买卖,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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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043 立契约人袁朝勋,因无钱使用,将西北坡东西北一段,计地乙大亩四分,同中说合,出卖于纪太中名下承粮,永远为业。言定时值价钱每亩七千整,卖日交足,无欠少。南至赵均,北至孔姓,东至珍头,西至路,四至分明。恐后无凭,立约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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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045 中长九十八步二分,东阔九步四分,西阔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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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047 中人 齐相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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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049 乾隆五十六年三月立[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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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051 这种“卖约”,采用的是当时一田多主制下田面权买卖的契约形式。田面权不等于永佃权,指的是“自由”支配、让渡田面的权利,是一种不完整的土地所有权观念。明清时代,在一田多主制盛行的地区,民田中的田面权易手,被称为“顶首”“流退”,所用契约,东南诸省一部分地区名曰“赔契”,某些地区则用“卖契”。孔府祭学田中的“多主”关系,是“官田”的一田多主制形态,因此“卖约”和民田中所使用的同类型契约还有一些差别。最主要的不同点是,民间田面卖契未载钱粮过割之项(钱粮属田底所有者负担),易与民间卖约相区分,而这里的“卖约”之所以未载此项,是因为孔府钦拨庄田,钱粮豁免,课税和地租合一纳于孔府,过割手续仅限于祀银的过割,这正如孔档所云:“本爵府之钦拨各庄地内,历有实在户、寄庄户二项,屯内之寄庄即系民人置买屯地之户,买屯地之后,赴屯官衙门按契过割,完纳祀银,编入寄庄户内征租,相沿已久,各屯皆然,与买卖民地不同,从无赴该管州县衙门投税之例。”[90]“屯中推让祀田,过割查丈,例归该屯屯官主断,以官丈杆为凭。”[91]这是孔府庄田的俗例,但在契约形式上,不但与“佃户”自置民间粮地的卖契难以区别,也不容易和孔府自置私产的卖契相区别。这是因为孔府自置庄田在出卖时所立的契约,一般都略去本应书明的钱粮过割。由于孔府佃户转卖祭田无须过割钱粮,“民人因躲避地方杂差,情愿重价购买祀田”,故祭田的田面价往往接近甚至于高于田价。因此,如果佃户出卖祭田,在约文内无祭田、实在户等字样,是很容易和民间卖约相混淆的。孔档即指出:“契约过割并不载明祀田名目,亦无屯官钤印,数番授受之后,文献无征,何能确指?而本来实□[在]佃户地,既卖与寄庄,即册籍无名,孙曾递降之后,世远年湮,何从稽考?”[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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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053 契约关系上的混乱,有利于孔府佃户层中田面主兼佃农(其性质接近于自耕农)和二地主的成长。孔档中不仅有“进献”的原地主扩张经济实力的记载,也有兼佃农的田面主向二地主转化的记载。这些二地主经济实力之大,有的足使一般私人地主望尘莫及。明代万历年间,郓城屯“佃户”陆廷爱,“承种祭田地三顷二十六亩,续买民地一顷五十亩,庄宅草房百有余间,耕牛九只,驴二头,羊一百五十余只,杂树约有千株,见存杂粮二百余石,子花三千余斤”[93],可说是其中一个突出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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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055 但是,用契约学来衡量,我们还不能说佃户间的祭田买卖与孔府自置田的买卖并没有实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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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057 孔府自置庄田的买卖属于私人土地所有权的转让,附着其上的共同体所有的权利通过官府过割税契体现出来。这是民田买卖中不可缺少的法律手续,是判断合法与否的一个根据。而佃户间祭学田的买卖,从法律观念上来看,不是土地所有权的易手,佃户事实上握有田面权,但其转移必须事先取得孔府的同意,到屯官处“议价丈量,立契成交”,不得“私相授受”。孔府的这一干预,体现了孔府对该土地的土地权利(此处意味着田底所有权)对佃户田面权的制约。这就是说,孔府通过干预立契过割祀银,表明它拥有的那部分不完全的土地所有权的存在。孔档表明早在嘉庆初年,孔府为阻止祭田的“迷失”,曾印刷契尾,交付屯官,“俟过割之时,换用官契,并注明祀田及实在字样。其旧用一切白契,出示晓谕,令其更换”[94]。其使用之官契,与民契有别,请看下面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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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059 至圣庙祭田官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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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061 袭封衍圣公府为清理祭田事,今据本屯户赵崑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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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0063 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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